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和民国时期,鄄城县一直延续着包办婚姻、一夫多妻、早婚的陋习,官府不设办理婚姻登记的机构。1949年,鄄城县政府遵照冀鲁豫行署关于婚姻问题的指示,开始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废除重婚纳妾,实行婚姻登记。但是,办理婚姻登记的仍然很少。
1950年4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鄄城县进行广泛的宣传贯彻。1953年3月为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县成立由11人组成的办公室,各区由7人组成了委员会,各村成立宣传小组。全县培训骨干250名,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改善不和睦家庭66户,不合理的婚姻关系6户,47对感情不合的夫妇离了婚,评出模范家庭62户,模范夫妇28对,自由结婚青年24对。在贯彻婚姻法的过程中,把结婚登记作为重要内容,从被迫逐步过渡到自觉。1958年,全县有1825对青年登记结婚,未被批准的525对(其中包办婚姻185对,不够年龄的310对,其他30对),恢复结婚23对,离婚登记的120对(其中情感不合者85对,受虐待的24人,其他11对),经调解重归于好的88对,调解无效转法院处理的124对。1962年登记结婚的3640对,未被批准的460对,复婚的15对,离婚450对,经调解重归于好的170对,调解无效转法院处理的162对。
办理结婚、离婚、复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分别持有由村(或大队)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等证明,到一方所在的乡(或镇、区、公社)民政部门进行登记,领取结婚、离婚或复婚证书。其详细步骤,则按照国家于1955年和1980年颁发的《婚姻登记办法》办理手续。
1976年前后,为配合计划生育工作,提倡晚婚晚育,即机关、工厂、学校等单位的干部职工男女双方均在25周岁以上,农村社员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实行一年4个节日(五·一、七·一、十·一、新年)时办理登记手续(现役军人和当年退伍军人除外)。1976年共登记1194对,比1975年减少750对。此种方法虽收到较好效果,但弊病不少,以后婚姻登记逐渐改为农历的每月初五、十五、二十五和随到随办。
1980年9月10日国家颁布新《婚姻法》,对结婚、离婚的条件、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等进行全面立法,使婚姻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婚姻登记也成为群众守法的自觉行动。1983年登记结婚5100对,1984年5500对,1985年5800对,1986年6250对,1987年7650对,1988年5600对,1989年6150对,1990年6100对。但是,事实婚姻、早婚、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换亲的恶习还时有发生。
第一节 婚姻登记
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和民国时期,鄄城县一直延续着包办婚姻、一夫多妻、早婚的陋习,官府不设办理婚姻登记的机构。1949年,鄄城县政府遵照冀鲁豫行署关于婚姻问题的指示,开始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废除重婚纳妾,实行婚姻登记。但是,办理婚姻登记的仍然很少。
1950年4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鄄城县进行广泛的宣传贯彻。1953年3月为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县成立由11人组成的办公室,各区由7人组成了委员会,各村成立宣传小组。全县培训骨干250名,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改善不和睦家庭66户,不合理的婚姻关系6户,47对感情不合的夫妇离了婚,评出模范家庭62户,模范夫妇28对,自由结婚青年24对。在贯彻婚姻法的过程中,把结婚登记作为重要内容,从被迫逐步过渡到自觉。1958年,全县有1825对青年登记结婚,未被批准的525对(其中包办婚姻185对,不够年龄的310对,其他30对),恢复结婚23对,离婚登记的120对(其中情感不合者85对,受虐待的24人,其他11对),经调解重归于好的88对,调解无效转法院处理的124对。1962年登记结婚的3640对,未被批准的460对,复婚的15对,离婚450对,经调解重归于好的170对,调解无效转法院处理的162对。
办理结婚、离婚、复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分别持有由村(或大队)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等证明,到一方所在的乡(或镇、区、公社)民政部门进行登记,领取结婚、离婚或复婚证书。其详细步骤,则按照国家于1955年和1980年颁发的《婚姻登记办法》办理手续。
1976年前后,为配合计划生育工作,提倡晚婚晚育,即机关、工厂、学校等单位的干部职工男女双方均在25周岁以上,农村社员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实行一年4个节日(五·一、七·一、十·一、新年)时办理登记手续(现役军人和当年退伍军人除外)。1976年共登记1194对,比1975年减少750对。此种方法虽收到较好效果,但弊病不少,以后婚姻登记逐渐改为农历的每月初五、十五、二十五和随到随办。
1980年9月10日国家颁布新《婚姻法》,对结婚、离婚的条件、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等进行全面立法,使婚姻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婚姻登记也成为群众守法的自觉行动。1983年登记结婚5100对,1984年5500对,1985年5800对,1986年6250对,1987年7650对,1988年5600对,1989年6150对,1990年6100对。但是,事实婚姻、早婚、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换亲的恶习还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