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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城镇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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鄄城县安排城镇服役的退伍军人,始于1981年。对于超期服役、满期服役的退伍军人和转业志愿兵,优先安排在国营企事业单位,不满役退伍的军人安排在集体单位,服役不满一年的不予安置。至1990年底,共安置退伍军人和转业志愿兵1103人(转业志愿兵227人),其中安排在国营单位的673人,县集体单位的43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