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三节 群众优待

档案浏览器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建国初期实行代耕 凡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烈士家属、复员回籍之特、一、二等革命残废军人本人及生活特殊困难之家属、供给制革命工作人员家属,病故未满3年的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家属的土地因无劳力或劳力不足,全部或一部分不能自耕及采用出租或雇工等办法,其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又无其他收入者享受代耕优待。1950年以前,代耕的方法除少数固定代耕户外,多数采取轮流派差、临时点兵。为保证军、烈、工属和荣誉军人收入稳定,劳力负担平衡,1950年以后则普遍实行“以票计工”、“以米找齐”的有酬代耕,采用“包耕制”(订立合同,将应代耕土地评定产量后交代耕者负责,欠补增留)、“工票制”(将应代耕土地评出工值,付给工票,代耕人持票领米)、“互助组”(在互助组中劳力不足由群众变工解决)。1951年,全县烈军工属5125户,23418人,69361亩耕地,享受代耕的3602户,17023人。其中:享受代耕土地37768亩,代耕工289504个,折小米723460公斤;实支代耕差、整劳力42872个,半劳力12250个,畜力27560个,劳畜力共76557个工日。
1954至1980年实行优待劳动日 1954年以后,随着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烈军工属入组入社的逐渐增多,原来的代耕方式逐步经过由单干户代耕和组社代耕过渡到优待劳动日。1956年9月18日鄄城县人民委员会《关于做好对烈属、军属、残废军人优待劳动日和对鳏寡孤独户“五保”工作的意见》决定,取消代耕实行由合作社优待劳动日的办法。具体做法是:以全社全年每人所得的平均劳动日数为生活所需数作为优待标准,再根据家庭人口具体情况,评定他们自做的劳动日加上固定收入差数则是优待的劳动日。享受劳动日优待的对象主要是社内无劳力或缺乏劳力生活有困难的烈属、失踪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应征入伍官兵家属、在乡残废军人及家属、供给制时期病故和失踪的革命工作人员家属,参战、支前失踪的民兵民工家属。1958年4月22日县人民委员会规定优待对象的生活水平要稍高于一般社员生活水平,优待劳动日由全社劳动者集体负担。是年,享受劳动日优待的烈属588户,1893人,优待劳动日50326个;失踪军人家属231户,1089人,优待劳动日18308个;残废军人75户,288人,优待劳动日5472个。共计894户,2270人,优待劳动日74106个,劳动日值0.96元,计款71142元。1965年全县共有在乡优待对象7212户,28134人,优待3116户,12811人,优待劳动日504486个。其中烈属1058户,3545人,优待714户,1892人,优待工日105529个;军属3571户,16183人,优待2006户,9074人,优待劳动日279741个;荣复军人2583户,8406人,优待396户,优待劳动日65216个;优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8户,34人,优待劳动日1116个。1979年优待优抚对象2912户,16462人,优待劳动日665316个。
1980年后实行优待现金 1980年全县农村实行以大包干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这种管理体制的改革,给优待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原来的优待方式开始逐步向优待现金的方式过渡。是年,全县出现优待劳动日、优待责任田、优待粮食、优待现金等不同形式,享受优待的烈军残复退5种优抚对象4384户,14708人,优待劳动日88230个,责任田6756亩(收粮611333公斤),粮食102296公斤,现金1177元。1981年,优抚对象13646户,49450人,优待4722户,17613人,兑现粮食119190公斤,现金22888元(其中有以劳动日或其他形式兑现粮款的)。1983年全县优待烈属515户,优待粮食72670公斤,户均150.5公斤,现金51477元,户均99.9元;军属3454户,优待粮食471820公斤,户匀136公斤,现金29698元,户均85.2元;残废军人354户,优待粮食42220公斤,户均119公斤,现金22088元,户均62元;复员军人904户,优待粮食65171公斤,户均72公斤,现金55792元,户均61元,带病退伍和精神病员56户,优待粮食3585公斤,户均32公斤,现金3810元,户均68元,五属优待共计5283户,粮食66万公斤,现金16.3万元。全县18处社镇中,城关、董口等9处社镇实行统一优待、统一提取、统一兑现的“三统一”做法。1984年县政府《优待暂行规定》对优待方法和标准做了统一规定,强调了统一评定、统一标准、统一提取、统一兑现的方法。其优待标准分别是:每年军属140元、烈属160元、残废军人90元、复员和带病退伍军人60至80元。是年夏季兑现380620元,占全年优待的80%,秋季全部兑现。1986年开始,优待标准按上年各乡镇人均收入的1.1倍,由乡镇统一提留,一次兑现到户。是年,全县优待5021户,优待款109.56万元,户均218.30元。其中优待烈属444户,6.83万元;农村军属2764户,84.25万元,城镇非农业军属115户,2.3万元;复员军人1193户,11.29万元;残废军人435户,4.22万元;带病退伍军人70人,0.68万元。1987年优待4986户,优待款118.25万元,户均237.10元;1988年4826户,107.87万元,户均223.50元;1989年4715户,114.78万元,户均243.50元。1990年以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人均收入水平优待4311户,105.12万元,户均244.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