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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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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福利 工资福利基金按党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5%提取,0.2%由单位掌握,0.05%由人事局工资福利股掌握,用于补助生活困难或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职工。1956年提取福利费8261.4元,补助136人,其中生活困难的87人,补助4344元,家庭生病的6人,补助130元,家庭受灾或其它特殊困难的36人,补助678元。1980年提取福利费2.4万元,补助1329人。
职工福利 主要包括集体福利和个人生活福利两部分。集体福利包括职工集体文化娱乐活动、职工食堂、幼儿园和企业举办的文化馆、图书室、俱乐部、球场、业余学校等设施。个人生活福利性补贴是为减轻职工某方面的开支或特定困难而建立的,主要有职工的探亲假工资和路费,冬季取暖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上下班车费、生活困难补助等。
其他补贴冬季取暖补贴:自1978年起实行冬季宿舍取暖补贴,时间为12月、1月、2月3个月,每人每月4元。
粮价补贴:自1965年1月起实行,每个国家职工每年补贴4.5元,后改为每人每月补贴1.2元。1977年开始由年终一次发给改为按月随工资发给。自1978年10月起每人每月按2元标准发给。1980年7月对由三类提高到四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职工,凡增资额在0.5元以上的均以本人1979年10月标准工资为准,分档次冲销粮食补贴0.1元、0.2元、0.3元、0.5元、1.0元、1.5元,280元以上的全部冲销。1979年1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再享受粮食补贴。
交通费补贴:从1975年8月1日起实行车费补贴,每人每月补贴1.5元。
夜班津贴:从1965年9月开始在工业、交通运输和基本建设企业中实行夜班津贴,每人每班0.2元,以后逐步增至0.3元、0.4元、0.6元、0.8元。
副食品补贴:从1979年11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固定职工每人每月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1985年工资改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副食品补贴进入工资,企业单位的另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