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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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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配工人,原则上是平衡调出调入,多为零星调动,有单调和对调之分。凡调入鄄城县的工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急需的五级以上的技术工人;(2)、夫妻长期分居,一方在鄄城的;(3)、父母在鄄城,身边无子女的;(4)、大专毕业生、其配偶是工人且在外地工作的;(5)、中专毕业生、单位确实离不开,其配偶在外地工作的;(6)、其他国家明文规定需要照顾的人员。县内调出工人,须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劳动部门审批,并办理调动手续。凡跨县、跨地区、跨省调入鄄城的工人,需要经调入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劳动部门审批,并办理调动手续;调出工人,须本人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劳动部门审批并发函联系。1984年下放调动工人审批权限:县内调动工人(党政机关、工商税务部门除外),可填写工人商调表(一式四份),由调出、调入单位的主管部门直接联系办理,然后报劳动局备案。1981至1985年共调配工人1079人,其中县内调动300人,省内545人,省外234人。1986至1990年共调配工人1161人,其中集体工人290人。

1981至1990年鄄城县工人调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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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年份│合计│县内│省内│省外│其中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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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313 │78 │188 │47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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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290 │134 │94 │62 │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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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205 │88 │80 │37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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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128 │ │90 │38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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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143 │ │93 │50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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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198 │ │ │ │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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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188 │ │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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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200 │ │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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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181 │ │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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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396 │ │ │ │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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