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免 清朝以前,知县、县尉、主簿、教谕等由吏部任命。民国时期,县长由山东省政府任命,县政府其它官员由县长报请省政府由有关部门加委。建国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县长、副县长、县法院院长和县检察院检察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政府科(局)长由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下达任免通知,副科级干部由县长办公会通过由县长签发任免通知。任免程序:提出任免对象,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写出综合材料,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审批单位办理任免手续。任免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党性原则,依照法律和程序办事原则,及时准确原则。
调配 建国后,副科级以上干部由县委统一调配,副科级以下干部属党群系统的由县委组织部调配,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的由县人事局调配。鄄城县干部调配大致有以下五种情况。
工作性调配:此类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对支援新建单位、重点项目建设及边远贫困落后地区而进行的干部调动。如1949年选调360名干部随军南下,1966年5月选调88名干部支援云南公路建设和1980年、1985年选调2名教师支援西藏等均属此类调配。
照顾性调配:此类是指为帮助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赡养父母及其它特殊困难而进行的干部调动。截止1985年,共办理此类调动320人。
安置性调配:此类主要是指安置部队转业干部、支边内调干部及落实政策干部。
调整性调配:此类是指为充实各级领导班子,调配使用不当、用非所学的科技干部及机关工作人员余缺进行的干部调动。1976至1985年,全县共调整此类干部815人,其中充实基层235人,加强农业第一线76人,财贸战线32人。
个别性调配:此类调配是人事局调配工作中业务量较大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指根据用人单位的请调报告由人事局办理调配手续。
第四节 干部任免调配
任免 清朝以前,知县、县尉、主簿、教谕等由吏部任命。民国时期,县长由山东省政府任命,县政府其它官员由县长报请省政府由有关部门加委。建国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县长、副县长、县法院院长和县检察院检察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政府科(局)长由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下达任免通知,副科级干部由县长办公会通过由县长签发任免通知。任免程序:提出任免对象,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写出综合材料,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审批单位办理任免手续。任免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党性原则,依照法律和程序办事原则,及时准确原则。
调配 建国后,副科级以上干部由县委统一调配,副科级以下干部属党群系统的由县委组织部调配,属行政、企事业单位的由县人事局调配。鄄城县干部调配大致有以下五种情况。
工作性调配:此类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对支援新建单位、重点项目建设及边远贫困落后地区而进行的干部调动。如1949年选调360名干部随军南下,1966年5月选调88名干部支援云南公路建设和1980年、1985年选调2名教师支援西藏等均属此类调配。
照顾性调配:此类是指为帮助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赡养父母及其它特殊困难而进行的干部调动。截止1985年,共办理此类调动320人。
安置性调配:此类主要是指安置部队转业干部、支边内调干部及落实政策干部。
调整性调配:此类是指为充实各级领导班子,调配使用不当、用非所学的科技干部及机关工作人员余缺进行的干部调动。1976至1985年,全县共调整此类干部815人,其中充实基层235人,加强农业第一线76人,财贸战线32人。
个别性调配:此类调配是人事局调配工作中业务量较大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指根据用人单位的请调报告由人事局办理调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