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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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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权限 明清时期,知州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州衙内其它官吏由知州管理。民国时期,县内干部由山东省民政厅管理,后改由人事处管理,其它地方部门官员由地方行政长官管理。
建国后,实行党管干部的原则。1984年前,采取下管两级的办法,县委正副书记、县长由省委管理;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各部委办正副职、县政府各委办局正职、县法院和检察院正职以及各乡镇(或公社)党委正副书记、乡镇长(或主任)由地委管理;县政府各委办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副职、各人民团体正副职及副乡长镇长(或主任)由县委管理;其它党政干部分别由县委组织部和县政府人事局管理。1984年干部管理权限下放,改为下管一级的办法,将省委管理的干部下放给地委,地委管理的干部下放给县委,县委管理的干部和其它党政干部管理未变。
管理机构 县委组织部:1939年9月,中共鄄城县委成立,内设组织部,陈健任部长。此后历届县委会均设组织部,名称一直未变。1967年2月,县委各级组织因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而陷入瘫痪,组织部被取消,1975年7月复设组织部至今。1990年组织部内设干部科、秘书科、组织科、知识分子工作科及组织员办公室,共有干部28人。
县政府人事局: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人事工作由县政府民政科负责,1951年8月设立鄄城县人民政府人事科,1962年9月改为县人民委员会人事监察科,1968年4月撤销人事监察科,人事工作由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政工组负责,1975年7月25日成立鄄城县革命委员会人事局,1981年1月改称鄄城县人事局。1985年人事局设秘书、干部调配、工资福利、奖惩4股和编制办公室。1990年设秘书股、干部股、工资福利股、编委办公室、人材交流服务中心、奖惩股、老干部股、档案股,有干部27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