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民事调解 资料库:鄄城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鄄城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8/section/1/article/34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8/section/1/article/34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建国后,民事调解由县人民法院负责,1980年司法局成立,业务移交司法局,重点抓基层调解队伍的建设,25个乡镇配备了司法助理员。1989年各乡镇建立法律服务站,配备2至3名工作人员,同时对全县886个行政村的调解委员会进行充实调整,到1990年全县共有村级民事调解员2501人。为了更有效地预防纠纷、减少纠纷、调处纠纷,1988年在全县推广调解工作“三化、四突破”制度,建立纠纷信息队伍,每3至5户设一纠纷信息员,形成县、乡、村、户四级完整的基层防御机制和防御网络,提高了调解的质量和效益,1990年全县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95%。同时还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五好家庭”、“好儿媳”、“好妯娌”及乡规民约等活动,促进家庭、邻居的友好和睦,减少民事纠纷的发生,1990年比1985年民事纠纷降低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