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民事审判 资料库:鄄城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鄄城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8/section/1/article/34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8/section/1/article/34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建国初期,阶级矛盾突出,忽视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民事审判被视为无足轻重的小事,使许多民事纠纷未得到及时解决。婚姻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重要地位,1954、1955两年审结的1331起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816起,占整个民事案件的60%。1959年审理案件302起,婚姻案件占98%(296起),其他民事案件仅占2%,1960至1966年期间,审结案件1338件。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特别是1968至1973年间,法院被冲垮,民事案件无人过问,造成案件的大量积压,5年只审结案件440起。1973年恢复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走向正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不断深入,债务、赔偿、宅基、财产纠纷等案件大量上升,婚姻案件相对下降。1984年法院实行民事案件承包责任制,制订奖惩制度,增强了办案人员的责任感,调动了积极性。1984年头3个月审结民事案件100起。1985至1990年共审结1956起。为确保不冤枉一个好人,年终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