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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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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鄄城县人民法院为巩固人民政权,围绕党的中心任务,依靠广大群众开展审判工作。1949至1956年依法审结各种刑事案件4465起,行使了司法机关的专政职能。在1951年开展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认真贯彻党的政策,1至11月份依法审结反革命分子254名。在1955年的“肃反”运动中,认真执行公开审理、陪审、合议、辩护等制度,对接受起诉的222起案件,进行认真审理,审结196起,对其中有偏差的于1956年又进行了复查,予以纠正。1958年在司法干部中开展批判“右倾”保守思想,致使审判工作出现了“宁左勿右”的倾向,并提出“大案不过三,小案不过天”及“就地逮捕,就地预审,就地起诉,就地审判”等口号,从而造成一大批冤假错案。1958年1至11月份,审结各种刑事案件1541起,1694人。1962年根据党中央指示,对1958至1961年的刑事案件,组织力量进行全面复查,对一部分冤假错案作了改判和纠正。1961至1965年全县刑事犯罪下降,5年共受理审结314起,审结率100%。“文化大革命”时期,刑事审判工作遭到破坏,司法干部无法行使职权,以言代法,混淆了罪与非罪界限,又造成一大批冤假错案。1973年恢复县法院。1978年对“文化大革命”中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440起进行全面复查,纠正143起,其中宣告无罪的51起。1983年8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法院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对社会上的刑事犯罪分子进行严厉打击,3个月审结刑事案件186起233人,并依法对31名犯罪分子进行了公开宣判,有力地打击了一大批严重违犯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1984至1990年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317件214人,做到定性准确,量刑适当。1986年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对56件申诉案件进行复检,改判17件17人,其中宣告无罪的14件1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