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自建院起,就担负起对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案件的自行侦查、逮捕、提起公诉。1956至1966年共受理案件245起,起诉107起,其中由党政部门进行党纪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理的13起。1980年设立经济检察股。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公布后,检察院积极开展经济检察工作,把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做为打击的重点,狠抓大要案,清查了工交、粮食、供销、棉麻和银信系统的经济犯罪案件。1982至1986年底,共排查经济犯罪线索151起,其中立案39案67人,逮捕42人,向法院起诉18案32人,免予起诉16案24人,撤销案件3案7人,追回脏款及脏物折款44万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93万元。1984年由县纪委牵头与法院、公安局联合查处了鄄城县石油站经济案件,判刑7人,受党政纪处分16人,追回脏款7.9万元。1986至1990年共排查经济犯罪案件线索248案270人;立案查处118案130人;逮捕经济犯罪分子34人,向县人民法院起诉14案16人,免予起诉91案102人,撤销案件3案4人,追回赃款及赃物折款153万元,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668万余元。
第二节 经济检察
检察院自建院起,就担负起对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案件的自行侦查、逮捕、提起公诉。1956至1966年共受理案件245起,起诉107起,其中由党政部门进行党纪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理的13起。1980年设立经济检察股。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公布后,检察院积极开展经济检察工作,把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做为打击的重点,狠抓大要案,清查了工交、粮食、供销、棉麻和银信系统的经济犯罪案件。1982至1986年底,共排查经济犯罪线索151起,其中立案39案67人,逮捕42人,向法院起诉18案32人,免予起诉16案24人,撤销案件3案7人,追回脏款及脏物折款44万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93万元。1984年由县纪委牵头与法院、公安局联合查处了鄄城县石油站经济案件,判刑7人,受党政纪处分16人,追回脏款7.9万元。1986至1990年共排查经济犯罪案件线索248案270人;立案查处118案130人;逮捕经济犯罪分子34人,向县人民法院起诉14案16人,免予起诉91案102人,撤销案件3案4人,追回赃款及赃物折款153万元,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66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