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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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鄄城县人民检察院自1955年8月建立后,把刑事检察工作始终作为整顿社会治安,打击现行犯罪活动的首要任务。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支持公诉,实现对侦查、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稳、准、狠地惩治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自1955至1966年,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呈捕案犯3528人,审查批捕2409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犯2157人,向法院起诉2031人。1983年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检察院配合公安局、法院认真进行法律诉讼活动,有效地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在第一次严打中共审查批捕230人,提起公讼217人。到1986年10月第三次严打结束,全县共抓获各类犯罪分子870人,批准逮捕370人,起诉372人。1979至1986年底,共受理公安机关移交起诉案犯546人,向法院起诉524人,经审查移送菏泽地区检察分院13人,追诉1人,免诉7人,不起诉2人。1987至1990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交案犯250案387人,批准逮捕公安移送案件206案323人,向县人民法院起诉151案193人,向菏泽地区检察分院报送33案55人,追诉5人,免予起诉8案17人。同时,在工作中注意抓综合治理和法制宣传,帮助发案单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对免诉人员进行回访考察,组织帮教,落实帮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