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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社会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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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治安组织建设 建国后,鄄城县公安局积极贯彻“预防为主、打击为辅”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防范相结合的原则,组建基层治保和群众性的治安组织,力争把违法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1950年全县10个区、23个乡建立乡村治安保卫委员会和治保小组380个。1958年全县所有生产大队和县直机关20个单位建立治保会。1976年,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始建立保卫科、股,到1982年,县直各单位建立保卫科2个,保卫股10个,治安委员会31个,专职兼职保卫干部30人,治保委员180人。1982年全县推行治安岗位责任制,36个经济单位的693处要害部位全部实行治安合同责任制。1985年,县公安局针对青少年法制观念淡薄的事实,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坚持以正面疏导为主,建立单位、家庭、社会三结合帮教小组80个,对全县200名有违法行为的青少年分工负责进行教育,促使其中150名帮教对象走向健康成长的道路。1987年后,实施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革治安管理的旧模式,使全县治安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
枪支管理 1950年3月鄄城县人民政府做出贯彻落实中央人民政府《枪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规定了自卫枪支佩带的范围、对象及批准权限,1954年鄄城县人民政府、公安局、人民武装部联合发出《关于颁发部分民兵持枪证,加强枪支管理的通知》,对全县枪支、弹药进行清理登记,部分民兵、干部颁发了持枪证。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县公安局对全县范围内的武器弹药进行收缴清理,实行统一封存。1981年公安局对全县枪支弹药又重新进行清理登记发证。1983年底全县政法系统业务用枪支全部进行登记,颁发持枪证,对社会上的猎枪、汽枪也进行登记发证,通过枪支管理,控制了枪支的佩带范围和使用,堵塞了漏洞,避免了武器、弹药被盗、丢失和走火伤人事故的发生。
对“两劳”等人员的管理 对劳改释放和解除劳教、少管人员的管理教育,是由公安机关(派出所)和治保组织(企业单位的保卫科、股、农村治保会)结合起来进行的。1983年县公安局对劳改释放和解除劳教、少管人员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家属的思想工作,建立考查制度,经常了解他们的表现,好的及时表扬和鼓励,差的耐心教育,在公安机关及社会各方面的努力下,劳改、劳教、少管释放人员以及被判处管制、缓刑、释放的犯罪分子重犯率下降,促进了社会安定。
危险物品和自行车管理 为保证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县公安局配合各有关单位,每年对易燃易爆,剧毒农药进行几次安全大检查,每逢春节对生产烟花鞭炮的厂家进行普查,安全设备符合要求的方可发证生产。
1978年9月,鄄城县开始实行自行车牌照制度,各公社成立自行车管理所,并配管理员1名,对全县自行车进行登记建档、打钢印、发牌证。1980至1983年全县共登记、打印号、发牌照的自行车15万辆,减少了自行车被盗事故的发生,有300辆自行车被盗后,通过查号找出了线索,及时予以侦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