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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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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清濮州设快班,负责抓差办案,维护地方治安。民国时期,设警察局,各乡、里设分局,协助地方政府治安。1941年3月鄄城县公安局在箕山乡谷庄村正式成立。1942年设服务队、看守所。1943年设侦察股(原服务股)、审讯股、秘书股、保卫队,各区配公安助理员1人,村设不脱产公安员1人。1949年增设临濮黄河派出所,1962年增设城关派出所,1963年二所撤销。1966年设城关、什集、阎什口、引马、郑营、箕山、左营、旧城、董口、临濮10个公社派出所。1968年3月公、检、法实行军管,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下设办公室、治安组、审判组。1973年撤销军管组,恢复公安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2人,教导员1人,副教导员1人,下设秘书股、治安股、政保股、预审股、检察股、公安中队、看守所。1974年增设内保股、消防股。1979年增设富春、梁屯、陈良、红船、凤凰、彭楼、葛庄、大埝8处派出所。1980年增设刑警队、行政拘留所,1981年设人事股,1983年设户籍股,是年12月公安中队改称武警中队。1984年1月又增设麻寨、张志门、梁堂、西双庙、李进士堂、鲁王仓、宋楼7个乡派出所。1985年设政策研究室、纪律检查组。1987年设信访股。1988年招收合同民警156人。1989年设城区派出所。1990年设武装装备股、治安巡逻队、档案股、工会,全系统共235人。
检察院 1955年8月成立鄄城县人民检察院,直属省检察院,内设侦察监督股、审判监督股、监所监督股。1968年与公安局、法院合并成立军事管制小组,1978年恢复鄄城县人民检察院,下设刑事检察股、法纪检察股、监所监察股、办公室,各股设正副股长各1人。1980年增设经济检察股、控告申诉检察股、政工股,原刑事检察股又分为刑事检察一股、刑事检察二股。1985年改股为科,由股级升为正科级,各科设正副科长1人。1985年到1990年,增设政工、技术2科和税务局、商业局、物资局、酒厂4个检察室,干部职工增加到75人。
法院 清末,实行政法合一制度,一切刑事民事案件均由知县一个人审理判决。民国时期濮县司法独立,设立法院,直属省法院。1933年撤销县法院,鄄城县设承审员,代县长审理一切案件。1940年3月鄄城抗日县政府设承审科,后改为司法科。1952年撤司法科,成立鄄城县人民法院,直属省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庭、民事庭、办公室、问事处,配审判员4人,书记员1人,法警2人,设巡回法庭1处。1953年在8、9、10区设第二巡回法庭,改问事处为接待室。1956年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分别改为箕山人民法庭、什集人民法庭。1968年法院与公安局、检察院合并成立军事管制小组。1973年撤销军管组,恢复鄄城县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庭、民事庭、办公室、接待室,同时增设旧城、董口2处人民法庭。1981年增设经济法庭和城关人民法庭。1985至1990年又分别增设彭楼、凤凰、大埝、郑营、左营、临濮、阎什口、引马7处人民法庭,院内增设政工科、政研室、法医室、行政庭,干部职工100人。
司法局 清末,司法归刑科,民国时期濮县设司法科。1940年3月鄄城抗日县政府设承审科,后改为司法科。1952年撤销司法科,业务归法院。1980年建立司法局,下设办公室、法律顾问处、公证处、宣传股、民调股、财务股、法院管理股。1986年5月撤销财务、法院管理2股,下设3股2处,即:人秘股、宣传股、基层工作股、公证处、法律顾问处。1988年底全县25个乡镇各配备司法助理员1人。1989年各乡镇均建立法律服务站,配工作人员2至3人。1990年全局共有干部职工3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