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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国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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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废濮州改濮县,州署改名县公署,知州改称县知事。裁州判,辅以稿案、刑名、钱谷、会计、文牍、钱曹、执帖各1员,吏目改称管狱员,学正改称县视学。取消六房制,改设民政、财政、司法、总务4科和劝学、劝业2所,分掌原六房职权,千户所改为卫科,专司征收军卫地田赋,三班挂捕仍沿清制。1923年劝学所改为教育局,县视学改称教育局长。1928年北伐军抵达山东,重新改组地方政权,县公署改为县政府,设县长1人,秘书1人,废除原来职能机构,设2科4局,即:一科(掌管民政)、二科(掌管国拨财政、征收田赋税收)、财政局(掌握地方财政)、建设局、教育局、公安局。每科(局)设科(局)长1人,科员、办事员若干人。取消三班挂捕制,改设政务警察,司催征田赋、捐税、缉捕,增设征收处(职征收田赋)和亩捐柜(征地方附捐)。司法独立,设法院,直属省法院,内设看守所和监狱。1931年,复设鄄城县,县政府驻新县城(王堆,今法院检察院处),尚斌首任鄄城县长,鄄城县行政机构和职官设置与濮县同。1933年夏,改2科4局为5科,一科管民政,二科管国拨财政,征收田赋税收,三科管地方财政,四科管建设,五科管教育。因鄄城属三等县,裁法院,司法权仍归县政府。1936年秋,鄄城县并入濮县,在王堆设办事处,为县政府派出机构,置主任1人,代县长行使授予的职权。1938年濮县县政府设财政、民政、建设、教育、军事5科和支应局、公安局,另设1个常备大队,县长兼队长,大队副负责日常事务,担负全县治安,政府内设政警队,负责催征粮款,传票提犯。1940年鄄城沦陷,濮县县政府逃至鄄南与菏泽交界处的舜城、马堂、大高庄、刘集一带,时设民政、财政、文教、军事4科和公安、供应2局及金库,另有1个保安团。1944年10月鄄南解放,国民党濮县党政人员四散。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县长张伯麟回到菏泽一个星期,菏泽解放后,又逃到济宁、济南。1946年国民党濮县党政人员组织还乡团随国民党军队返回鄄城,1947年,除县长张伯麟外全部人员被毙俘。之后,王鸣宇又组织国民党濮县县政府,1948年8月、鄄城最后一次解放,国民党濮县县政府彻底解体。
附:鄄城沦陷区日军傀儡组织
1938年日军第一次侵入鄄城,1940年春鄄城沦陷,日军组织鄄城县傀儡机构,设伪县长1人(尹惠泉、王坦恕、王文宪先后任伪县长),设秘书1人,附设4科1处1所。即:民政科、建设科、教育科、宣传科、征收处、警察所。各科(处)设科(处)长1人,警察所设所长1人,督察长1人。1945年8月日军投降,其傀儡机构被摧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