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三节 物价调整 资料库:鄄城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鄄城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8/section/1/article/27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8/section/1/article/27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建国后,为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或由于生产条件变化而出现的不合理的价格,国家在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对工农业产品和各种商品收费价格做了多次调整。
    农产品价格调整  为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国家对农产品收购价格采取逐年提高、超产超购、加价奖励等政策,农产品收购价格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据统计,1985年比1950年平均提高一倍多,有的高达四五倍。以粮食作物为例,其中变动较大的有4次,1953年比1952年平均提高11.2%,1961年比1960年平均提高17.5%,1966年比1965年平均提高38.35%,1979年比1978年平均提高15.75%。

    鄄城县几年份主要粮食收购价格变化表  规格:中等单位:元/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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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年份│小麦  │谷子  │玉米  │高粱  │大豆  │地瓜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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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    │0.132 │0.102 │0.11  │0.084 │0.132 │      │
├────┼───┼───┼───┼───┼───┼───┤
│1951    │0.18  │0.108 │0.112 │0.108 │0.136 │      │
├────┼───┼───┼───┼───┼───┼───┤
│1952    │0.1732│0.124 │0.126 │0.1266│0.142 │0.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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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    │0.2052│0.136 │0.142 │0.1408│0.1722│0.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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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    │0.196 │0.138 │0.142 │0.142 │0.174 │0.102 │
├────┼───┼───┼───┼───┼───┼───┤
│1955    │0.195 │0.128 │0.142 │0.142 │0.174 │0.102 │
├────┼───┼───┼───┼───┼───┼───┤
│1956    │0.196 │0.138 │0.142 │0.142 │0.174 │0.104 │
├────┼───┼───┼───┼───┼───┼───┤
│1957    │0.196 │0.138 │0.142 │0.142 │0.174 │0.12  │
├────┼───┼───┼───┼───┼───┼───┤
│1959    │0.196 │0.138 │0.142 │0.142 │0.19  │0.12  │
├────┼───┼───┼───┼───┼───┼───┤
│1960    │0.196 │0.138 │0.142 │0.142 │0.21  │0.12  │
├────┼───┼───┼───┼───┼───┼───┤
│1961    │0.238 │0.166 │0.164 │0.164 │0.254 │0.13  │
├────┼───┼───┼───┼───┼───┼───┤
│1963    │0.238 │0.162 │0.164 │0.164 │0.254 │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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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0.272 │0.1896│0.19  │0.186 │0.31  │0.1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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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    │凡超产超购部分均加价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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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      │      │      │0.0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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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0.234 │0.232 │0.234 │0.218 │0.46  │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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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取消加价奖励  │      │      │0.6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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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次放开小商品价格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国家对工业品和小商品实行计划价格,会后,为搞活经济,国务院决定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1982至1983年国务院决定放开小商品510种,山东省人民政府分3批放开小商品965种,具体情况是:
    第一批:1982年9月,共219种,其中:百货、文化类105种,五金交电类71种,食品类18种,出口食品类25种。
    第二批:1982年年底,共160种,其中:针棉织品类20种,百货类41种,文化用品类38种,五金类15种,交电类5种,日用杂品类41种。
    第三批:1983年10月,共586种,其中:针棉织品类53种,百货类74种,文化用品类64种,五金类91种,交电类120种,化工类37种,日用杂品类78种,小食品类13种,小药品50种,小农具6种。
    1983年12月鄄城县人民政府下达《关于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实际市场调节的通知》,指出,除省放开的以外,县增加当地小商品76种,非商品收费项目15种。并规定,凡放开的小商品,购销双方(包括工商之间、批发与企业之间、批发与零售之间、国营与集体经营之间)可实行协商定价,不受现行进销差价、地区差价、商业内部调拨作价等限制,但不准零售价进货后再加价出售。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