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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计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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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县计划部门根据中国共产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综合平衡,互相衔接”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听取县内各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省、地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和县基期计划执行情况,从1953年起,开始编制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1978年前,计划工作往往受左倾错误影响,指标定的过高,并不断修改,在执行过程中因受到政治运动的冲击而无法完成,造成国民经济比例失调,给经济建设带来巨大破坏和损失。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正确轨道上来,制定的计划指标比较切合实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均基本完成或超额完成。
1953年,县政府计划科编制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至1957年),指标切合实际,经过建国后三年的恢复,国民经济有了一定的基础,“一·五”计划完成较好。1957年底,县计划委员会编制第二个五年计划(1958至1963),由于受高指标、大计划思想的影响,计划一再修改调高,指标严重脱离实际,又出现“大跃进”的失误,使计划完全落空,“二·五”末农业总产值、粮食总产、棉花总产分别比“一·五”末下降12%、17.3%和67.6%。由于国民经济比例失调,1963年起进入三年调整时期,这期间没有编制国民经济计划。“文化大革命”期间制定的“三·五”计划(1966至1970年)和“四·五”计划(1971至1975年),由于受左倾错误影响和“批林批孔”运动的冲击,两个五年计划指标均受到不同程度影响,工农业总产值“三·五”计划完成65%,“四·五”计划完成66%,粮、棉及社会商品零售额均未完成计划。
1976年底编制“五·五”计划”(1975至1980年),主要指标是:工农业总产值2.1亿元,粮食1.9亿公斤,棉花4万担。到1980年,工农业总产值完成40%,粮食完成57%,棉花完成69%。1980年编制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六·五”计划(1980至1985年),主要指标是:工农业总产值3.48亿元,财政收入350万元,粮食2.8亿公斤,棉花5.5万担,社会商品零售额9000万元。到1985年,工农业总产值完成89%,财政收入完成116.7%,粮食完成85.9%,棉花完成15%,社会商品零售额完成129.3%。
1985年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七·五”计划(1985至1990年),农业局、工业局、乡企局、商业局、科委、教育局等近30个部门和单位制定“七·五”专题规划。经过五年的改革、开放、搞活,“七·五”计划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均完成或超额完成。1990年全县国民生产总值达到5.69亿元,年均递增9.9%;国民收入完成4.9亿元,年均递增7.6%;工农业总产值达到10.1亿元,年均递增8.2%;粮食总产29万吨,年均递增4%;财政收入达到1724.6万元,年均递增33.4%;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92.2元,年均增长12%;居民储蓄余额达到1.75亿元,年均增长40.0%;商品零售额实现1.45亿元,年均增长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