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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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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贷 建国初期,信贷方针是“先公后私,先工后商”,优先发展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工业、手工业生产。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重点支持国家商业,扩大贸易,占领市场,稳定物价。“一·五”期间,重点促进国营经济,支持公私合营企业,紧缩私营工商业贷款,推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8年一度实行“全民信贷”,贷款急剧上升。1960年贷款余额1066万元,为1957年的5倍。1961至1965年,县人行认真贯彻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积极进行“三清”,严格信贷管理,紧缩信贷资金。1965年信贷余额800万元,比1960年减少266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信贷管理松驰,基本敞口供应,大量被挪用于非偿还性贷款,再度造成信贷资金严重浪费。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严格信贷管理,支持促进企业生产。1979年按照“以销定产,以销定购,以销定货”的原则进行管理。1983年恢复个体工商贷款业务。1984年按照“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原则管理信贷资金,是年发放各项贷款8680万元。1985年贯彻“宏观控制,微观搞活”的方针,保重点,压一般,严格信贷计划,控制非生产性贷款,帮助企业挖潜,当年挖掘资金潜力345万元。
农业信贷 鄄城县是以农业为主体的农业县,农业信贷是金融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农业信贷主要有预购定金贷款、国营农业贷款、集体农业贷款、个人贷款4种。
建国初期,农业信贷的方针是深入农村,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三年恢复时期,累计发放贷款83万元。“一·五”期间,农业信贷的重点是支持农业合作化运动,帮助农业合作社购置生产设备。1956年开始发放预购定金贷款,是年发放45万元,累计发放3项支农资金667万元。“二·五”时期,重点支持人民公社。1958至1960年银行发放贷款563万元,1961至1965年间发放贷款536万元,其中1962年豁免贫农合作基金贷款59万元。1971年豁免1961年前的旧贷款291万元。1980年发放社队企业、工副业、多种经营贷款764万元,占总贷款的52%。1981年重点支持商品生产及农工商综合经营,是年累计发放各项贷款6033万元。1983年重点支持棉花生产,棉花贷款227万元,棉花总产2.4万担,创历史最好水平。1984年,重点扶持农林牧副渔、加工业,多种经营,全年累计发放贷款8052万元。1985年,控制信贷投放,限制专业户贷款,重点支持产业结构调整。

1950至1989年鄄城县各项贷款余额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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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年份│合计│工业│商业│预购定金│国营农业│社队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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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 │3 │ │1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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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 │17 │1 │6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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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 │54 │4 │23 │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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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 │78 │ │27 │ │ │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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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 │107 │1 │38 │ │ │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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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 │448 │2 │369 │ │ │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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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 │635 │9 │378 │2 │ │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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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625 │13 │361 │1 │ │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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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1294│43 │1005│1 │ │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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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 │1554│61 │1107│25 │ │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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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1524│60 │1006│34 │ │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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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1572│22 │1125│27 │ │3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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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1424│8 │1037│18 │ │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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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 │1175│10 │743 │17 │ │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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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1217│11 │722 │41 │ │4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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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 │1440│10 │790 │125 │ │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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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 │1826│12 │1101│131 │ │5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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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 │1909│23 │1103│144 │10 │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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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 │2021│8 │1287│109 │2 │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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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 │1725│18 │879 │125 │5 │6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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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2032│23 │1149│123 │2 │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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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 │1747│57 │1021│134 │ │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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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 │1879│81 │1092│134 │ │5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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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 │1989│91 │1168│137 │ │5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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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 │1921│107 │1067│140 │ │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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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 │2327│166 │1368│138 │ │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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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 │2448│218 │1373│137 │ │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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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 │3056│268 │1819│144 │ │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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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3360│306 │1864│148 │ │1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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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2640│318 │1110│150 │ │1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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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2411│495 │758 │154 │3 │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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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2733│532 │1123│141 │6 │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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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2748│580 │1089│138 │6 │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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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2935│540 │1245│135 │9 │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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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3113│1027│1116│115 │8 │8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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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4112│1714│1311│100 │8 │9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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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5555│2384│2166│83 │8 │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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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6577│3267│211 │74 │35 │1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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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7701│3867│2621│57 │111 │1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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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9014│4682│2855│56 │299 │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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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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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拨款与信贷 县建行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其结算、监督,履行财政银行双重职能。鄄城县基本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贷)款和自筹2条渠道。
财政拨(贷)款:基本建设预算内拨款由拨款科具体办理。主要经办建设安装工程款、设备款和管理费3项。自1979至1985年共拨款1278万元,1985年改拨款为贷款。至1989年共经办基本建设贷款项目20个,贷款总额1738.8万元。其中重点建设项目6个,投资总额1300万元。
自筹资金:1979至1989年共经办自筹基本建设项目拨款1800万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9768.6万元,其中经办基本建设投资6765.6万元(内有黄河水利投资2303万元),更新改造拨(贷)款1200万元,自筹拨(贷)款1800万元。共审查建筑工程预决算350份,资金总价值3542万元,核增21万元,核减326万元,净核减305万元,为国家节约基建资金305万元。
1987年县建行开办房地产经营业务,至1990年,累计向企事业单位发放商品房贷款250万元,为社会提供近万平方米的商品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