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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商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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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赋税除田赋外,还有盐课、关税、厘金、杂税、杂捐等。盐课即盐税,是历代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之一。清代盐课分“灶课”、“行课”、“杂课”3种。厘金自1854年(清咸丰四年)开始,分活厘(又叫行厘)和板厘(又叫座厘)2种。前者为通过税性质,抽之于行商,后者为交易税性质,抽之于货商,税率从价值,百抽一。至1861年(咸丰十一年)凡大陆通衢,乡村小径,到处设卡,无物不厘。杂税,包括契税,清末人们典买田宅,应交纳契税,税率为载价之6%。1909年(宣统元年)八月一日以后,每契价银1两,除征收税银3分外,加收税银5分4厘。牙税是就官集按行业征收的地方税。清代规定,凡从事牛、驴、烟、猪、席、布、绸、铁、秤、斗、杂粮商者,须呈报政府批准,领取牙贴后方许营业。牙贴由户部颁发、各省藩司所出司贴,知县所出谕贴,效力相同。牙贴分上、中、下等,按时换发。牙贴费乾隆年间最高,每贴银3两。酒税,清初禁酒未征,咸丰年间,酒随百货抽厘。清末征收烟酒税捐,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酒税为酒池捐。当税亦称当捐,始于1664年(清康熙三年),规定每一当铺,每年交纳税银2两5钱至5两。1728年(雍正六年)规定,开设当铺须向地方政府请领营业执照,执照亦称当贴,领贴时须交纳贴捐。清末当捐税额陆续提高,到1896年(光绪二十二年),每一当铺每年交纳当银12两。
民国时期,征收的税捐有:牙税(税额分20、40、70、100、150、200元6等)、酒税(出酒200公斤,年税100元)、烟酒牌照税、牲畜税(牛、马、骡每头1元,驴每头3角,犊驹折半)、屠宰税(猪每头3角,羊2角,牛1元)、油税(包括豆油、芝麻油、花生油、麻籽油、棉籽油等,分甲、乙、丙、丁4种,每年征税30、20、16、10元)、营业税(按营业额的30%交纳)、落地税(行商到集市放下货物即交落地税,否则不准营业)、印花税(共有3类72种,税率为2-3%)、当税(有当捐银、当税银2种)。1943年计有:印花税、牙税、地摊税、警察税、营业税、统税、所得税、牲畜税、烟酒牌照营业税、冬防捐、商号捐、附捐、斗捐、赌捐、当捐、建设契纸附捐、教育契纸附捐、屠宰附捐、货物附捐、盐税附捐、救国捐、娼妓捐、纲场捐、门片捐、车船捐、火油捐、扁担捐、绠捐、席捐、剿赤捐、草秤捐、海产捐、码头捐、烧锅捐、荒地捐、民佃灶课等36种之多。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征收的税捐主要有营业税(分普通、典当、屠宰、牙行、临时5种)、营业专税、印花税(由商会及各商户摊派,8成报解,坐扣2成)、烟酒税、盐税、屠宰税(抗日战争时期招商承包、解放战争时期改为宰前登记,宰后自行报税,在肉上盖印后方准上市销售)、杂税(花布粮牙4大行,一年2次课税,收入解省,以外的小行,也一年2次课税,为县收入)、牲畜交易税(按买卖交换后的价格总值,由买方交纳5%)、迷信品出厂税(包括烧纸、黄表纸、神香、鞭炮、锡箔、门神、灶码等,由经营者登记备案,在出厂时按数量领查验证时交纳)、酒税(粮酒按批发价50%征收,果木酒按35%征收)等10大类。
建国后的工商税经历了1次新建和3次改革的发展过程。
税制新建 建国前夕,执行的是平原省菏泽行政公署制定的税务制度。1950年1月国务院为简化税制,统一全国税收,实行合理负担,制定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的税收有14种。根据税源和条件,鄄城县开征的有货物税、工商业税、使用牌照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7种。是年7月,根据中共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毛泽东“关于调整税收,酌量减轻民负”的指示,从简并税种、简化税目、降低税率3个方面对税制进行调整。1951年为配合棉纱统销政策,开征棉纱统销税,从此建立了全国统一的新税制。
税制修正 1953年全国进入有计划地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为使税收制度适应新的形势,是年1月根据“保证税收,简化税制”的原则,对原工商税制作若干重要修正。修正后全国统一征收的工商税收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盐税、关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12种。除关税、盐税无税源和城市房地产税不够开征条件外,其余9种均为鄄城县征收的税种。
改革工商税 从1958年起,国家开始执行第二个五年计划,为适应经济变化情况,本着“基本上在原税负的基础上简化税制”方针,1958年对原工商税制进行改善,试办“工商统一税”。是年9月13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经过这次改革,在全国开征的工商税有9种,鄄城县征收的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集市交易税6种。
试行工商税 为进一步改革工商税收制度,财政部拟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经国务院批准后,从1973年起在全国试行。经过这次改革,全国开征的工商税仍为9种,鄄城县征收的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5种。
经过以上3次较大改革之后,随着经济情况不断变化,工商税收制度又陆续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1978年停征集市交易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1980年开征中外合资经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1981年开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1982年7月开征烧油特别税,1983年1月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1983年10月开征建筑税。至此,全国征收的工商税有18种。鄄城县征收的有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增值税、国营企业奖金税6种。1985年,鄄城县征收的工商税主要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建筑税、其他工商税(包括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国营企业奖金税7种。1990年鄄城县征收的工商税主要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集体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解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奖金税、印花税、建筑税和税收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等15项。
建国后税种变化及执行情况:
工商业税 开征于1950年,执行到1958年夏,并入工商统一税内。主要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摊贩营业牌照税、临时商业税。工商业分为固定工商业、摊贩业和临时商业3类。固定工商业交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营业税征收分3种:一是以营业总收入额计征,税率为1-3%,二是以营业总收益额计征,税率为1.5-6%,三是以佣金收益额计征,税率为6-15%。所得税不分行业,均以所得计征,实行全额累进,税率5-30%。摊贩业,税额计算同固定工商业,另有起征点的规定,即每月营业额不满90元或收益额不满60元者免征。临时商业凡在起征点以上的依营业收入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1950年7月,起征点5元,税率4%,7月后起征点20元,税率5%,1950年1月起征点10元,税率5%,7月税率6%,9月起征点又改为15元。1953年修正税制,工商业税下分营业税、所得税和临时商业税3种。建国初期,工商业税是鄄城县主要税种,收入多。1953年,全县大小工商业6320户,交纳工商业税282078万元(旧币),占总工商税收入的60.16%。
商品流通税 开征于1953年,执行到1958年夏,并入工商统一税内。1952年12月3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规定交纳商品流通税的有卷烟、熏烟叶、酒、麦粉、皮毛、棉纱、火柴、唱片、酸、碱、化学肥料、盘纸、报纸、轮胎、原木、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生铁、钢材、矿物油及其副产品等21种商品,1954年修改为12种。鄄城县开征的仅有酒、皮毛、原木3种:酒(白酒、普通酒精)税率50%,兽皮20%,羊毛10%,猪皮16%,原木10%。
货物税 开征于1950年,执行到1958年夏,并入工商统一税内。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交纳货物税的有烟酒、鞭炮、迷信品、饮食品、纤维皮毛用品、工业品、矿产品、竹木等8类,1136种货物,是年8月简化为358种。鄄城县征收的有:烟酒类(1953年改征商品流通税)--土烟叶(税率40%)、白酒(80%);鞭炮及迷信品类--鞭炮(20%)、迷信品(80%后改为50%);饮食品类--糖(30%,后改为15%)、粮食(2%);工业品类--草纸(5%,后改为7%)、植物油(10%后改为12%);纤维皮毛类--土布(8%,后改为9%)、机土纱交织品(4%后改为5%)、牛羊皮(10%,1953年后改征商品流通税)、羊毛(5%,1953年后改征商品流动税);原木类--原木(5%,1953年后改商品流通税)。据统计,1952年征收货物税12.66万元,1953年23.28万元,1956年27.15万元,1957年24.17万元。
印花税 开征于1950年,执行到1958年夏并入工商统一税内。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贴印花的税目共26个,即:发货票、银钱收据、帐单、记载资本的帐簿、债券、借贷抵押、契据、股票及投资契约、委托及承办契据、预定买卖契据、居间行纪、代客买卖契据、契汇总储蓄及存入或支取款项单据簿折、运送契约的单位据簿折、寄存契约单据、营业所用的簿折、提取货物的单据簿折、货物收据、电影戏剧及娱乐比赛票券,国外书立的凭证、受权折立契据、权利书状、典卖转让承顶财产契据、土地使用权的契据、租赁契据、保证书据。
1953年税制修正时,将上列税目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和屠宰税内征收,征税范围大大缩小。
应贴印花的凭证,分别按金额比例或按件定额贴花,按比例贴花的税率,分为万分之一,万分之三及千分之三,按定额贴花的税额分为2分、5分、2角和5角。
工商统一税 1958年改革工商税,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此税执行到1972年,1973年改为工商税。工商统一税分为2大类,一是工农业产品,二是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务性行业。鄄城县征收的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情况是:一、工农业产品类--粮食酒(60%)、代用品酒(20%)、钻糖(27%)、各种植物油(8%)、味精(25%)、麻袋(10%)、牛皮革(40%)、其他皮革(20%)、皮货(20%)、普通纸(10%)、原木(10%)、砖瓦(11%)、鞭炮焰火(35%)、各种焚化品(55%)、其他工业产品(5%);二、商品零售(3%)、交通运输(2.5%)、服务性行业(3%)、饮食饭店(5%)、代理购售(7%)。
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是1950年建立新税制时规定的一个税种。鄄城县于1953年开始征收牌照税,当时仅限于机动车船。1962年1月13日根据山东省人委《关于加强对车船管理和全面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知》,决定从1962年4月起全面开征牌照税。税种包括:畜力胶轮大车、乘人马车、大地排车、小地排车、货车、人力三轮车、脚踏车等7种,1966年1月停征自行车牌照税。1970年1月1日起,恢复对国营集体(农村社办除外)工商企业自有使用的自行车牌照税。1973年税制改革后,凡交纳工商税单位的牌照税一律纳入工商税内征收。1978年1月停征自行车牌照税,但机动车船仍然征收。
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计税标准分以下3种:(1)按车辆计税;(2)按净吨位计税;(3)按载重净吨位计税。
1962年征收税率为:畜力胶轮大车每辆12元,乘人马车10元,大地排车6元,小地排车3元,货车3元,人力三轮车2元,脚踏车3元,自行车0.2元。1982年载重汽车每辆每季:汽油车12元,木炭车9.6元;七座以下客车:汽油车35元,木炭车28元;八座以上者:汽油车40元,木炭车28元。
集市交易税 1962年8月开征集市交易税。开征的品种有:家畜、肉类、干鲜果、土特产品、钟表、自行车等;税率:钟表、自行车为15%,其余为10%,起征点:销售额满10元。到1964年,因农村集市贸易有了变化,财政部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保留税种,暂停征收。鄄城县遵照山东省的规定,于1965年停征。
在集市交易税开征期间,全县共征收126430元。
牲畜交易税 开征的对象是牛、驴、骡、马、骆驼等5种牲畜,在成交时按交易价格,以5%的税率向买方征收。1982年12月,国务院颁布《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全面征收牲畜交易税。
屠宰税 屠宰税这个税种是1950年建立新税制时规定的,到1990年仍在执行。征收对象是牛、驴、骡、马、猪、羊等牲畜。1973年以前,原则上按实际重量从价计征,1973年税制改革后,一般按固定税额征收。鄄城县遵照山东省的规定,猪每头税额2元,菜牛等大牲畜每头4元,羊暂予免税(1973年以前绵羊每头4角,山羊2角)。对个体屠宰户经营的食用生猪、菜牛、菜羊,按规定,在收购和销售两个环节,应按支付和销售金额分别征收3%的屠宰税和营业税,为简化手续,便于征管,采取合并定额征收办法,即猪每头10元,大牲畜每头15元,绵羊每只2元,山羊每只1元。
工商税 工商税是在1973年进一步改革工商税制时,在工商统一税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试行新税种,此税种执行到1983年。
工商税的纳税人是:
(1)从事工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2)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3)从事邮政电讯的单位;
(4)经营农产品采购的单位;
(5)经营进出口贸易的单位;
(6)从事商业零售的单位和个人;
(7)从事各种服务性业务单位;
工商税的纳税对象是:
(1)商品销售收入额,包括工业、加工业务和商品零售;
(2)购进商品支付的金额,包括应税农产品和进口商品支付的金额;
(3)服务性业务收入金额,包括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电讯、建筑安装等项目的业务收入金额。
工商税的税目是:
工商税主要按产品征税,其税目是按产品品种或经营行业来划分。凡列入税目的就征税,否则就不征税。工商税共分4大类44个税目,其中工业类30个,交通运输类1个,农林牧水产品采购类9个,商业零售、服务及其他业务类4个。
工商税的税率是:
工商税采用比例税率,共82个,最低的为3%,最高的为66%,支农的最低,烟、酒类较高。
工商所得税 工商所得税原是工商业税的一部分,1958年税制改革时列为一个独立税种,称工商所得税。工商所得税是对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经济单位和个人,就其利润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所得额即利润额。工商所得税的税率,一般采用累进税率。1956年以前,不分行业都是实行21级全额累进制。1961年,供销社21级累进税率改为5级全额累进,税率为30%至80%。1962年一律改为暂按39%税率征收,对个体经济仍按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1963年,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取消原来的21级全额累进制,实行区别对待,分别计征。其主要规定是:
(1)个体经济的税率,实行14级全额累进办法,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20元以下)为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320元的部分)为62%。
(2)合作商店的税率,实行9级超额累进办法。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250元以下)为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部分)为60%。
(3)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8级超额累进办法,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300元以下)为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超过8万元的)为55%。
(4)供销社按照39%的税率征收。
1980年10月后,城乡合作商店改按集体手工业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对合作商店经营饮食、服务、修理等行业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后,所得税税负在40%以上的可给予减征照顾,凡全年所得在37940元以下的,按税率表规定征收;全年所得额超过37940元,全额按40%的税率征收;对个体经济暂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