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农业税收 资料库:鄄城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鄄城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8/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8/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8/section/1/article/23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8/section/1/article/23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农业税俗称“公粮”,旧社会叫“田赋”,群众称之谓“皇粮”。清初田赋沿用一条鞭法。据《濮州志》载:有田则有赋,有丁则有徭,田赋分期交纳,交纳有票,自封报柜。田赋分地赋与丁赋两种。地赋:1746年(清乾隆十一年)濮州共有大米粮地(除去不纳粮地)1287顷46亩7分,征银26679两,征米6524石8斗。土地分上中下三等,上地一亩征一亩,中地一亩半折上地一亩,下地二亩折上地一亩。丁赋:据《濮州志》载,人丁原额64771丁,优免乡绅、举贡生员,豁免逃亡人丁63732丁,新收节年增益人丁33614丁,实在当差34653丁。亩丁征银1钱零6厘,共该银3673两2钱,摊入地亩征收。
    民国期间,分田赋与附捐两种。民初沿用清田赋制。1929年《山东省田赋章程》规定,田赋分地丁、漕粮、租课3种,征收银米。银以两计,米以石计。后改征银元,地丁银每两折征银元4元,其中2.2元为正税,1.8元为附税。漕米每石折银6元,全为正税。田赋征银元,故交税有“完银子”之说。征收办法,地丁每年分两期征收,也称分忙征收。上忙自3月1日起,至6月底止,下忙自9月1日起,至12月底止。漕粮每年冬季征收一次,自10月1日起至12月底止。附捐称放捐,民国初年,仅有少量附捐随正银代征,以后逐年增多。1932年以后,平征额达10至20万元之多,超过正税近3倍。正银上交国库,附捐用于地方。1932年,县设征收处,下设6个分柜。全县有完银地90多万亩(除沙压河占和金堤两壕),年征正银19627两,折银元78508元。附捐征银83909元,正银和附捐共征银162417元,每亩合银1角9分2厘。
    抗日战争时期,执行按亩累进税制,亦称六级累进办法。具体规定:以户为单位计算,按每人扣除一亩免税点后的“负担亩”数,3亩一累进。即第一个3亩每亩拿1亩,第二个3亩每亩拿1亩2分,第三个3亩每亩拿1亩4分,第四个3亩每亩拿1亩6分,第五个3亩每亩拿1亩8分,第六个3亩每亩拿2亩,第六个3亩累进后还剩余的负担亩数,仍是1亩拿2亩。征收办法,前期,根据抗战急需,随筹随用;后期,多是一年一定,分夏、秋两季征收。
    解放战争时期,前期沿用抗日战争后期的办法,后期根据《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则》的规定,在核实计划税土地的基础上,根据地质好坏,划等定级,折合标准亩,实行合理负担。税额计算,每一农业人口扣除一亩标准免征点后,按每负担亩小米11公斤计征。征收办法,1946年秋至1948年夏,因战争影响,根据需要,随征随用。1948年秋至1949年恢复税额一年一定,夏秋两季征收的办法。征前,由村分户编造农业税合理负担清册,村交村算,全部征粮。
    建国后的农业税征收,分以下7个方面叙述:
    查田定产  为贯彻“合理负担”政策,遵照平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部署,于1952年秋至1953年春,组织县区干部和社会力量700余人,在县委直接领导下,对所有耕地进行普丈定产。先按划方插标,逐块丈量,填造“地领户册”和“户领地册”办法查田,后按典型调查、民主评议定产。具体步骤:第一步,村内划片分等,抽块插标;;第二步,联村并筹,全县土地大站队;第三步,典型调查,搜集研究有关定产材料;第四步,制定方案,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五步,逐级讨论定产,个别不实者报县批准修正。通过上述方法,全县核定计税土地共1231520亩,比1951年增加81835亩。评定常产(二年三季正常年景产量)7926.2万公斤。每亩平均64.35公斤,折标准地1585240亩。
    税制演变  建国初,实行比例税制,1949至1957年实行有免税点的比例税制。计算公式为:耕地市亩×标准地折合率=标准地;标准地--每人扣除一亩免税点=负担亩;负担亩×每亩税额=总税额。1953年,全县定产地1231520亩,每亩折标准地1亩2分8厘7毫,共折合标准地1585240亩,农业人403703人,每人扣一标准亩不纳税后,下余负担地1181537亩,每亩小米10公斤,全年计征任务11815370公斤。195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县实行无免征点的比例税制,即以生产队为单位计算,按常年征收。计算公式为:定产地市亩×每亩常产=总常产(斤);总常产×税率=全年依率计征税额(标准粮斤);全年依率计征税额×每斤标准粮单价=全年依率计征折金额(元)。1958年,核定全县定产地1197410亩,每亩常产66.5公斤,总常产73857241公斤,税率15.46%,全年依率计征税额11417766.5公斤。另有非定产地30494亩,亩产不足15公斤者不纳税,15公斤以上者按实产的80%征收。1972年为照顾贫困社队交纳税款的困难,根据1972年省财金局430号文件规定,农业税实行起征点的办法。即:纳税单位全年粮食总产量减去按规定扣除的种子、饲料后,加上经济作物折粮,每人平均占有不足150公斤而又无其他收入的不纳税。虽超过150公斤,但完成全年任务确有困难的,根据情况酌情征收。1983年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1985年根据山东省财政厅(85)鲁财农字48号文件精神,农业税征收全部改以征收代金,但仍继续贯彻执行合理负担、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政策和夏季预征、全年统算的办法。
    征收制度  征收年度和期限,1958年以前为翌年制。即由当年3月1日起至下年2月底止。分3个征收期,即1月1日至2月底为“上年结转期”;3月1日至8月底为夏征期;9月1日至12月底为秋征期。从1959年起将跨年制改为历年制,即自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底止,将3个征收期改为2个征收期,即1月1日至8月底为夏征期,9月1日至12月底为秋征期。
    征收税率:根据县农业税任务分配和征收表册统计,1949至1952年,按标准亩人均扣除一亩免税点后,每一负担亩小米11公斤;1953至1956年,每一负担亩小米10公斤。1957年按常产人均扣除50公斤免税后,每50公斤常产小米征收10公斤;1958年后,按1958年核定的常产和税率计征。1958至1961年税率为15.46%;1962至1973年税率降到11.2%;1974至1985年税率为11.13%。自1953年以后,按税率计征税额后,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粮”单价折金额征收。标准粮单价的组成,是根据农产品收购价格制订的。历年的标准粮单价为:1961年前每年为人民币1角;1961年为1角1分6厘;1967年为1角二分7厘;1978年为1角5分;1985年为2角,1989年2角1分,1990年2角2分6厘。
    征收办法:随生产经营方式的变化而变化。从建国至1953年,农业生产系个体经营,农业税的造册和征收均按户办理。1954至1956年,农业生产多系初、高级生产合作社经营,农业税的造册和征收均按社办理。1957年农业生产转为集体生产队经营,农业税的造册和征收均按队办理。1980年以后,计税土地又由集体承包给各农户经营,农业税的造册和征收仍按队办理后再由队办理到户,税额一年一定,分夏秋两季征收。征前,核实计税基础,根据上级分配的任务,由基层征收机关签发“农业税通知单”,通知纳税人,按指定地点交纳,征收结算后,将农业税收据交给纳税人。享受减免的,填发农业税减免证,落实到单位或个人。征收结束,由财政部门逐级上报。
    减免照顾:农业税减免是贯彻执行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建国后,鄄城县每年都享受着国家对农业税减免的照顾。五十年代,减免一般占任务的10%左右,1953年全年任务1890459元,减免241518元,占任务的12.8%。六十年代,减免一般占任务的30%左右,1964年全年任务1668654元,减免537734元,占任务的32.2%。七十年代,减免一般占任务的50%左右,1973年全年任务1588895元,减免818348元,占任务的51.5%。特别是在未实行生产承包责任制的前3年,每年减免都在百万元以上。建国后减免最多的是1979年,全年任务1555240元,减免1364268元,占任务的87.7%。农业税减免、优待减免、灾情减免、社会减免、种幼畜照顾和其他减免等多种形式的减免,解决了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困难,贯彻执行了“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政策。
    结算演变:结算分征收机关与纳税对象的结算、征收机关与实物接收部门的结算两种,是检查农业税政策的最终环节。1953年前,是征收实物,结算实物,征收机关是县财政部门。纳税对象,即交纳农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实物接收部门指粮食和经济作物的接收部门。征收机关与纳税对象的结算,由县财政部门指派基层(区、公社、乡、镇)财政部门与纳税者结算。任务完成后,由基层财政部门代县扯给农业税征收收据。征收机关与实物接收单位的结算,1952年前征收的是粮、柴、草、油料;1953年后有粮、棉、油料;1964年以后,有粮、棉、油、烟、麻等。1971至1980年,粮食、棉花占大宗。1953年粮、棉、油实行统购统销后,征购任务同时核定,统一入库,分别结算。按国家牌价,属征收的粮食、油料,由粮食部门将款划拨财政部门,棉花等由供销社将款拨财政部门。1964年以后,对征收入库的实物,强调“先征后购,先税后贷,先国家后集体,再社员”的原则,保证了财政收入的完成。
    地方附加  农业税征收的地方附加占正税的比例,鄄城县1953至1954年为2%,1955年为7%,1956年为20%,1957至1962年为15%,1963年为10%,1964至198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增加农业税附加解决农村社会主义教育经费的通知》,改为13.5%。
    负担调整  建国后两次调整农业税负担。1962年的调整,主要是减轻农民负担。经过调整,总常产由59538050公斤调至11419万元,总税率由15.46%调至11.2%,依率计征税额由920.7万公斤调至639.5万公斤,折金额由2133599元调至1483640元,每亩平均由2.25元调至1.57元。1973年的调整,是根据山东省革委《关于做好调整农业税负担的通知》精神,重点解决社队负担高低悬殊的问题。经过调整,全县上调单位92个,上调税额7557元。下调单位2820个,下调税额257557元。计上下调相抵后,纯下调税额25万元,全年计征税额由1588895元,调至1338895元,每亩平均由1.72元调至1.45元。
    处理欠税  根据欠税的原因,对因工作不到造成的欠税,通过工作征上来,对因有实际困难造成的,通过纳税者申请,县同意,省批准为豁免,1978年豁免历年欠税274532元。
    土地扣除  按国家规定,自1953至1982年,共扣除计税土地248716亩。其中乡镇以上国家基建占地12699亩,水利占地113512亩,植树造林32230亩,交通占地2397亩,划归外县14109亩,生产队场院、栏圈、滩区公共房台等占地7376亩。

    1953年鄄城县负担情况表
┌───┬────┬───┬────┬────┬────┬────┬─────┬────┐
│区别  │定产地  │折合  │折合标准│扣除税点│负担地  │每亩小米│全年计征  │折金额  │
│      │(亩)    │标准  │地(亩)  │(亩)    │(亩)    │(公斤)  │任务(公斤)│(元)    │
├───┼────┼───┼────┼────┼────┼────┼─────┼────┤
│合计  │1231520 │1.287 │1585240 │403703  │1181537 │10      │11815370  │2363047 │
├───┼────┼───┼────┼────┼────┼────┼─────┼────┤
│第一区│129716  │1.489 │193268  │41772   │151496  │10      │1514960   │302992  │
├───┼────┼───┼────┼────┼────┼────┼─────┼────┤
│第二区│117803  │1.4   │164924  │37204   │127720  │10      │1277200   │255440  │
├───┼────┼───┼────┼────┼────┼────┼─────┼────┤
│第三区│135398  │1.38  │186849  │47176   │139673  │10      │1396730   │279346  │
├───┼────┼───┼────┼────┼────┼────┼─────┼────┤
│第四区│108173  │1.31  │141707  │37283   │104424  │10      │1044240   │208848  │
├───┼────┼───┼────┼────┼────┼────┼─────┼────┤
│第五区│106180  │1.25  │132725  │32028   │100976  │10      │1006970   │201394  │
├───┼────┼───┼────┼────┼────┼────┼─────┼────┤
│第六区│125445  │1.427 │179100  │40453   │138557  │10      │1385570   │27714   │
├───┼────┼───┼────┼────┼────┼────┼─────┼────┤
│第七区│102737  │1.297 │133250  │35728   │97522   │10      │975220    │195044  │
├───┼────┼───┼────┼────┼────┼────┼─────┼────┤
│第八区│126688  │0.92  │124415  │40870   │83545   │10      │835450    │167090  │
├───┼────┼───┼────┼────┼────┼────┼─────┼────┤
│第九区│137230  │1.18  │161931  │42810   │119121  │10      │1191210   │238242  │
├───┼────┼───┼────┼────┼────┼────┼─────┼────┤
│第十区│142148  │1.17  │167161  │48379   │118782  │10      │1187820   │237564  │
├───┼────┴───┴────┴────┴────┴────┴─────┴────┤
│说明  │(1)扣除税每人扣除一个标准亩                                                   │
│      │(2)平定常产107003700公斤                                                      │
└───┴───────────────────────────────────────┘

    1958年鄄城县核定常产税率表
┌───┬────┬─────┬───┬──────┬────┐
│公社  │定产地  │常年应产量│税率  │全年依率计  │另有非定│
│      │(亩)    │(公斤)    │(%)  │征税额(公斤)│产地(亩)│
├───┼────┼─────┼───┼──────┼────┤
│城关  │129318  │9400454   │16.04 │1502233     │        │
├───┼────┼─────┼───┼──────┼────┤
│郑营  │98566   │6109652   │15.83 │967206      │        │
├───┼────┼─────┼───┼──────┼────┤
│引马  │148840  │10015388  │15.73 │157512      │        │
├───┼────┼─────┼───┼──────┼────┤
│箕山  │131382  │8422342   │15.73 │1324909     │        │
├───┼────┼─────┼───┼──────┼────┤
│左营  │75336   │4450310   │15.33 │682071      │12.774  │
├───┼────┼─────┼───┼──────┼────┤
│旧城  │135203  │9177204   │15.55 │1426945     │7447    │
├───┼────┼─────┼───┼──────┼────┤
│董口  │109331  │6608097   │14.9  │984246      │7812    │
├───┼────┼─────┼───┼──────┼────┤
│临濮  │124974  │5571730   │14.14 │787604      │2461    │
├───┼────┼─────┼───┼──────┼────┤
│什集  │118836  │6995590   │15.63 │1093280     │        │
├───┼────┼─────┼───┼──────┼────┤
│阎什口│125624  │7105965   │15.12 │1074169     │        │
├───┼────┼─────┼───┼──────┼────┤
│合计  │1197410 │73857240  │15.46 │11417766    │30494   │
└───┴────┴─────┴───┴──────┴────┘

    1950至1990年鄄城县农业税负担情况表
┌──┬────┬────┬─────────┬─────────┐
│年份│计税人口│计税土地│计征负担          │实征负担          │
│    │        │(亩)    ├────┬────┼────┬────┤
│    │        │        │人均(元)│亩均(元)│人均(元)│亩均(元)│
├──┼────┼────┼────┼────┼────┼────┤
│1950│386760  │1032168 │3.17    │1.19    │3.05    │1.15    │
├──┼────┼────┼────┼────┼────┼────┤
│1951│392454  │1060864 │4.11    │1.52    │2.96    │1.10    │
├──┼────┼────┼────┼────┼────┼────┤
│1952│400672  │1213424 │4.97    │1.64    │3.89    │1.28    │
├──┼────┼────┼────┼────┼────┼────┤
│1953│407222  │1230576 │4.47    │1.48    │3.84    │1.27    │
├──┼────┼────┼────┼────┼────┼────┤
│1954│402478  │1221616 │5.76    │1.94    │4.58    │1.51    │
├──┼────┼────┼────┼────┼────┼────┤
│1955│408121  │1207871 │5.59    │1.89    │5.27    │1.78    │
├──┼────┼────┼────┼────┼────┼────┤
│1956│405904  │1205941 │5.58    │1.88    │5.24    │1.76    │
├──┼────┼────┼────┼────┼────┼────┤
│1957│411686  │1197340 │6.00    │2.06    │5.16    │1.78    │
├──┼────┼────┼────┼────┼────┼────┤
│1958│395562  │1197410 │5.89    │1.95    │5.40    │1.79    │
├──┼────┼────┼────┼────┼────┼────┤
│1959│410060  │1197410 │5.36    │1.84    │4.81    │1.65    │
├──┼────┼────┼────┼────┼────┼────┤
│1960│390511  │1125565 │5.44    │1.89    │3.60    │1.25    │
├──┼────┼────┼────┼────┼────┼────┤
│1961│418689  │1089976 │5.10    │1.96    │4.27    │1.74    │
├──┼────┼────┼────┼────┼────┼────┤
│1962│431700  │945064  │3.44    │1.57    │2.70    │1.2     │
├──┼────┼────┼────┼────┼────┼────┤
│1963│444585  │977979  │3.45    │1.57    │2.32    │1.05    │
├──┼────┼────┼────┼────┼────┼────┤
│1964│452003  │971097  │3.37    │1.57    │2.31    │1.07    │
├──┼────┼────┼────┼────┼────┼────┤
│1965│454081  │971079  │3.36    │1.57    │2.85    │1.33    │
├──┼────┼────┼────┼────┼────┼────┤
│1966│466793  │961703  │3.23    │1.57    │2.53    │1.23    │
├──┼────┼────┼────┼────┼────┼────┤
│1967│477032  │955213  │3.44    │1.72    │2.81    │1.40    │
├──┼────┼────┼────┼────┼────┼────┤
│1968│499818  │950562  │3.34    │1.72    │2.96    │1.53    │
├──┼────┼────┼────┼────┼────┼────┤
│1969│504410  │950562  │3.00    │1.72    │0.82    │0.47    │
├──┼────┼────┼────┼────┼────┼────┤
│1970│518663  │947011  │3.14    │1.72    │1.23    │0.67    │
├──┼────┼────┼────┼────┼────┼────┤
│1971│526628  │926838  │3.03    │1.72    │1.40    │0.79    │
├──┼────┼────┼────┼────┼────┼────┤
│1972│438024  │905274  │2.90    │1.72    │1.46    │0.87    │
├──┼────┼────┼────┼────┼────┼────┤
│1973│537570  │925536  │2.95    │1.72    │1.40    │0.81    │
├──┼────┼────┼────┼────┼────┼────┤
│1974│548768  │924564  │2.44    │1.45    │0.53    │0.31    │
├──┼────┼────┼────┼────┼────┼────┤
│1975│558099  │925307  │2.40    │1.45    │1.17    │0.71    │
├──┼────┼────┼────┼────┼────┼────┤
│1976│565967  │924428  │2.36    │1.45    │1.36    │0.83    │
├──┼────┼────┼────┼────┼────┼────┤
│1977│571709  │921271  │2.33    │1.45    │1.06    │0.66    │
├──┼────┼────┼────┼────┼────┼────┤
│1978│575015  │923045  │2.32    │1.45    │0.43    │0.27    │
├──┼────┼────┼────┼────┼────┼────┤
│1979│569886  │908936  │2.73    │1.71    │0.33    │0.21    │
├──┼────┼────┼────┼────┼────┼────┤
│1980│573390  │908251  │2.71    │1.71    │0.68    │0.43    │
├──┼────┼────┼────┼────┼────┼────┤
│1981│590532  │907790  │2.63    │1.71    │1.17    │0.76    │
├──┼────┼────┼────┼────┼────┼────┤
│1982│591000  │907103  │2.63    │1.71    │1.19    │0.77    │
├──┼────┼────┼────┼────┼────┼────┤
│1983│616027  │905184  │2.51    │1.71    │2.04    │1.39    │
├──┼────┼────┼────┼────┼────┼────┤
│1984│616027  │905059  │2.50    │1.70    │2.26    │1.54    │
├──┼────┼────┼────┼────┼────┼────┤
│1985│594885  │904399  │3.45    │2.27    │2.86    │1.88    │
├──┼────┼────┼────┼────┼────┼────┤
│1986│594011  │904270  │3.47    │2.28    │2.81    │1.85    │
├──┼────┼────┼────┼────┼────┼────┤
│1987│582572  │904130  │3.66    │2.36    │3.14    │2.02    │
├──┼────┼────┼────┼────┼────┼────┤
│1988│584001  │903949  │3.68    │2.37    │2.82    │1.82    │
├──┼────┼────┼────┼────┼────┼────┤
│1989│599709  │903569  │3.66    │2.43    │2.75    │1.82    │
├──┼────┼────┼────┼────┼────┼────┤
│1990│599971  │903121  │3.89    │2.58    │3.35    │2.22    │
├──┼────┴────┴────┴────┴────┴────┤
│说明│一、资料来源:地区和县财政局农业税统计年报表              │
│    │二、计征、减免、实征税额折款:                            │
│    │1950至1953年,每0.5公斤小米按7分7厘7毫计算                │
│    │1954至1960年,每0.5公斤标准粮按1角计算                    │
│    │1961至1966年,每0.5公斤标准粮按1角1分6厘计算              │
│    │1967至1977年,每0.5公斤标准粮按1角2分7厘计算              │
│    │1978至1983年,每0.5公斤标准粮按1角5分计算                 │
│    │1984至1985年,每0.5公斤标准粮按2角计算                    │
│    │1989年,每0.5公斤标准粮按2角1分计算                       │
│    │1990年每0.5公斤标准粮按2角2分6厘计算                      │
└──┴─────────────────────────────┘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