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俗称“公粮”,旧社会叫“田赋”,群众称之谓“皇粮”。清初田赋沿用一条鞭法。据《濮州志》载:有田则有赋,有丁则有徭,田赋分期交纳,交纳有票,自封报柜。田赋分地赋与丁赋两种。地赋:1746年(清乾隆十一年)濮州共有大米粮地(除去不纳粮地)1287顷46亩7分,征银26679两,征米6524石8斗。土地分上中下三等,上地一亩征一亩,中地一亩半折上地一亩,下地二亩折上地一亩。丁赋:据《濮州志》载,人丁原额64771丁,优免乡绅、举贡生员,豁免逃亡人丁63732丁,新收节年增益人丁33614丁,实在当差34653丁。亩丁征银1钱零6厘,共该银3673两2钱,摊入地亩征收。
民国期间,分田赋与附捐两种。民初沿用清田赋制。1929年《山东省田赋章程》规定,田赋分地丁、漕粮、租课3种,征收银米。银以两计,米以石计。后改征银元,地丁银每两折征银元4元,其中2.2元为正税,1.8元为附税。漕米每石折银6元,全为正税。田赋征银元,故交税有“完银子”之说。征收办法,地丁每年分两期征收,也称分忙征收。上忙自3月1日起,至6月底止,下忙自9月1日起,至12月底止。漕粮每年冬季征收一次,自10月1日起至12月底止。附捐称放捐,民国初年,仅有少量附捐随正银代征,以后逐年增多。1932年以后,平征额达10至20万元之多,超过正税近3倍。正银上交国库,附捐用于地方。1932年,县设征收处,下设6个分柜。全县有完银地90多万亩(除沙压河占和金堤两壕),年征正银19627两,折银元78508元。附捐征银83909元,正银和附捐共征银162417元,每亩合银1角9分2厘。
抗日战争时期,执行按亩累进税制,亦称六级累进办法。具体规定:以户为单位计算,按每人扣除一亩免税点后的“负担亩”数,3亩一累进。即第一个3亩每亩拿1亩,第二个3亩每亩拿1亩2分,第三个3亩每亩拿1亩4分,第四个3亩每亩拿1亩6分,第五个3亩每亩拿1亩8分,第六个3亩每亩拿2亩,第六个3亩累进后还剩余的负担亩数,仍是1亩拿2亩。征收办法,前期,根据抗战急需,随筹随用;后期,多是一年一定,分夏、秋两季征收。
解放战争时期,前期沿用抗日战争后期的办法,后期根据《华北区农业税暂行税则》的规定,在核实计划税土地的基础上,根据地质好坏,划等定级,折合标准亩,实行合理负担。税额计算,每一农业人口扣除一亩标准免征点后,按每负担亩小米11公斤计征。征收办法,1946年秋至1948年夏,因战争影响,根据需要,随征随用。1948年秋至1949年恢复税额一年一定,夏秋两季征收的办法。征前,由村分户编造农业税合理负担清册,村交村算,全部征粮。
建国后的农业税征收,分以下7个方面叙述:
查田定产 为贯彻“合理负担”政策,遵照平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部署,于1952年秋至1953年春,组织县区干部和社会力量700余人,在县委直接领导下,对所有耕地进行普丈定产。先按划方插标,逐块丈量,填造“地领户册”和“户领地册”办法查田,后按典型调查、民主评议定产。具体步骤:第一步,村内划片分等,抽块插标;;第二步,联村并筹,全县土地大站队;第三步,典型调查,搜集研究有关定产材料;第四步,制定方案,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五步,逐级讨论定产,个别不实者报县批准修正。通过上述方法,全县核定计税土地共1231520亩,比1951年增加81835亩。评定常产(二年三季正常年景产量)7926.2万公斤。每亩平均64.35公斤,折标准地1585240亩。
税制演变 建国初,实行比例税制,1949至1957年实行有免税点的比例税制。计算公式为:耕地市亩×标准地折合率=标准地;标准地--每人扣除一亩免税点=负担亩;负担亩×每亩税额=总税额。1953年,全县定产地1231520亩,每亩折标准地1亩2分8厘7毫,共折合标准地1585240亩,农业人403703人,每人扣一标准亩不纳税后,下余负担地1181537亩,每亩小米10公斤,全年计征任务11815370公斤。195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县实行无免征点的比例税制,即以生产队为单位计算,按常年征收。计算公式为:定产地市亩×每亩常产=总常产(斤);总常产×税率=全年依率计征税额(标准粮斤);全年依率计征税额×每斤标准粮单价=全年依率计征折金额(元)。1958年,核定全县定产地1197410亩,每亩常产66.5公斤,总常产73857241公斤,税率15.46%,全年依率计征税额11417766.5公斤。另有非定产地30494亩,亩产不足15公斤者不纳税,15公斤以上者按实产的80%征收。1972年为照顾贫困社队交纳税款的困难,根据1972年省财金局430号文件规定,农业税实行起征点的办法。即:纳税单位全年粮食总产量减去按规定扣除的种子、饲料后,加上经济作物折粮,每人平均占有不足150公斤而又无其他收入的不纳税。虽超过150公斤,但完成全年任务确有困难的,根据情况酌情征收。1983年停止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1985年根据山东省财政厅(85)鲁财农字48号文件精神,农业税征收全部改以征收代金,但仍继续贯彻执行合理负担、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政策和夏季预征、全年统算的办法。
征收制度 征收年度和期限,1958年以前为翌年制。即由当年3月1日起至下年2月底止。分3个征收期,即1月1日至2月底为“上年结转期”;3月1日至8月底为夏征期;9月1日至12月底为秋征期。从1959年起将跨年制改为历年制,即自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底止,将3个征收期改为2个征收期,即1月1日至8月底为夏征期,9月1日至12月底为秋征期。
征收税率:根据县农业税任务分配和征收表册统计,1949至1952年,按标准亩人均扣除一亩免税点后,每一负担亩小米11公斤;1953至1956年,每一负担亩小米10公斤。1957年按常产人均扣除50公斤免税后,每50公斤常产小米征收10公斤;1958年后,按1958年核定的常产和税率计征。1958至1961年税率为15.46%;1962至1973年税率降到11.2%;1974至1985年税率为11.13%。自1953年以后,按税率计征税额后,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粮”单价折金额征收。标准粮单价的组成,是根据农产品收购价格制订的。历年的标准粮单价为:1961年前每年为人民币1角;1961年为1角1分6厘;1967年为1角二分7厘;1978年为1角5分;1985年为2角,1989年2角1分,1990年2角2分6厘。
征收办法:随生产经营方式的变化而变化。从建国至1953年,农业生产系个体经营,农业税的造册和征收均按户办理。1954至1956年,农业生产多系初、高级生产合作社经营,农业税的造册和征收均按社办理。1957年农业生产转为集体生产队经营,农业税的造册和征收均按队办理。1980年以后,计税土地又由集体承包给各农户经营,农业税的造册和征收仍按队办理后再由队办理到户,税额一年一定,分夏秋两季征收。征前,核实计税基础,根据上级分配的任务,由基层征收机关签发“农业税通知单”,通知纳税人,按指定地点交纳,征收结算后,将农业税收据交给纳税人。享受减免的,填发农业税减免证,落实到单位或个人。征收结束,由财政部门逐级上报。
减免照顾:农业税减免是贯彻执行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建国后,鄄城县每年都享受着国家对农业税减免的照顾。五十年代,减免一般占任务的10%左右,1953年全年任务1890459元,减免241518元,占任务的12.8%。六十年代,减免一般占任务的30%左右,1964年全年任务1668654元,减免537734元,占任务的32.2%。七十年代,减免一般占任务的50%左右,1973年全年任务1588895元,减免818348元,占任务的51.5%。特别是在未实行生产承包责任制的前3年,每年减免都在百万元以上。建国后减免最多的是1979年,全年任务1555240元,减免1364268元,占任务的87.7%。农业税减免、优待减免、灾情减免、社会减免、种幼畜照顾和其他减免等多种形式的减免,解决了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困难,贯彻执行了“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的政策。
结算演变:结算分征收机关与纳税对象的结算、征收机关与实物接收部门的结算两种,是检查农业税政策的最终环节。1953年前,是征收实物,结算实物,征收机关是县财政部门。纳税对象,即交纳农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实物接收部门指粮食和经济作物的接收部门。征收机关与纳税对象的结算,由县财政部门指派基层(区、公社、乡、镇)财政部门与纳税者结算。任务完成后,由基层财政部门代县扯给农业税征收收据。征收机关与实物接收单位的结算,1952年前征收的是粮、柴、草、油料;1953年后有粮、棉、油料;1964年以后,有粮、棉、油、烟、麻等。1971至1980年,粮食、棉花占大宗。1953年粮、棉、油实行统购统销后,征购任务同时核定,统一入库,分别结算。按国家牌价,属征收的粮食、油料,由粮食部门将款划拨财政部门,棉花等由供销社将款拨财政部门。1964年以后,对征收入库的实物,强调“先征后购,先税后贷,先国家后集体,再社员”的原则,保证了财政收入的完成。
地方附加 农业税征收的地方附加占正税的比例,鄄城县1953至1954年为2%,1955年为7%,1956年为20%,1957至1962年为15%,1963年为10%,1964至198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增加农业税附加解决农村社会主义教育经费的通知》,改为13.5%。
负担调整 建国后两次调整农业税负担。1962年的调整,主要是减轻农民负担。经过调整,总常产由59538050公斤调至11419万元,总税率由15.46%调至11.2%,依率计征税额由920.7万公斤调至639.5万公斤,折金额由2133599元调至1483640元,每亩平均由2.25元调至1.57元。1973年的调整,是根据山东省革委《关于做好调整农业税负担的通知》精神,重点解决社队负担高低悬殊的问题。经过调整,全县上调单位92个,上调税额7557元。下调单位2820个,下调税额257557元。计上下调相抵后,纯下调税额25万元,全年计征税额由1588895元,调至1338895元,每亩平均由1.72元调至1.45元。
处理欠税 根据欠税的原因,对因工作不到造成的欠税,通过工作征上来,对因有实际困难造成的,通过纳税者申请,县同意,省批准为豁免,1978年豁免历年欠税274532元。
土地扣除 按国家规定,自1953至1982年,共扣除计税土地248716亩。其中乡镇以上国家基建占地12699亩,水利占地113512亩,植树造林32230亩,交通占地2397亩,划归外县14109亩,生产队场院、栏圈、滩区公共房台等占地7376亩。
1953年鄄城县负担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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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 │定产地 │折合 │折合标准│扣除税点│负担地 │每亩小米│全年计征 │折金额 │
│ │(亩) │标准 │地(亩) │(亩) │(亩) │(公斤) │任务(公斤)│(元) │
├───┼────┼───┼────┼────┼────┼────┼─────┼────┤
│合计 │1231520 │1.287 │1585240 │403703 │1181537 │10 │11815370 │2363047 │
├───┼────┼───┼────┼────┼────┼────┼─────┼────┤
│第一区│129716 │1.489 │193268 │41772 │151496 │10 │1514960 │302992 │
├───┼────┼───┼────┼────┼────┼────┼─────┼────┤
│第二区│117803 │1.4 │164924 │37204 │127720 │10 │1277200 │255440 │
├───┼────┼───┼────┼────┼────┼────┼─────┼────┤
│第三区│135398 │1.38 │186849 │47176 │139673 │10 │1396730 │279346 │
├───┼────┼───┼────┼────┼────┼────┼─────┼────┤
│第四区│108173 │1.31 │141707 │37283 │104424 │10 │1044240 │208848 │
├───┼────┼───┼────┼────┼────┼────┼─────┼────┤
│第五区│106180 │1.25 │132725 │32028 │100976 │10 │1006970 │201394 │
├───┼────┼───┼────┼────┼────┼────┼─────┼────┤
│第六区│125445 │1.427 │179100 │40453 │138557 │10 │1385570 │27714 │
├───┼────┼───┼────┼────┼────┼────┼─────┼────┤
│第七区│102737 │1.297 │133250 │35728 │97522 │10 │975220 │195044 │
├───┼────┼───┼────┼────┼────┼────┼─────┼────┤
│第八区│126688 │0.92 │124415 │40870 │83545 │10 │835450 │167090 │
├───┼────┼───┼────┼────┼────┼────┼─────┼────┤
│第九区│137230 │1.18 │161931 │42810 │119121 │10 │1191210 │238242 │
├───┼────┼───┼────┼────┼────┼────┼─────┼────┤
│第十区│142148 │1.17 │167161 │48379 │118782 │10 │1187820 │237564 │
├───┼────┴───┴────┴────┴────┴────┴─────┴────┤
│说明 │(1)扣除税每人扣除一个标准亩 │
│ │(2)平定常产107003700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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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鄄城县核定常产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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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社 │定产地 │常年应产量│税率 │全年依率计 │另有非定│
│ │(亩) │(公斤) │(%) │征税额(公斤)│产地(亩)│
├───┼────┼─────┼───┼──────┼────┤
│城关 │129318 │9400454 │16.04 │1502233 │ │
├───┼────┼─────┼───┼──────┼────┤
│郑营 │98566 │6109652 │15.83 │967206 │ │
├───┼────┼─────┼───┼──────┼────┤
│引马 │148840 │10015388 │15.73 │157512 │ │
├───┼────┼─────┼───┼──────┼────┤
│箕山 │131382 │8422342 │15.73 │1324909 │ │
├───┼────┼─────┼───┼──────┼────┤
│左营 │75336 │4450310 │15.33 │682071 │12.774 │
├───┼────┼─────┼───┼──────┼────┤
│旧城 │135203 │9177204 │15.55 │1426945 │7447 │
├───┼────┼─────┼───┼──────┼────┤
│董口 │109331 │6608097 │14.9 │984246 │7812 │
├───┼────┼─────┼───┼──────┼────┤
│临濮 │124974 │5571730 │14.14 │787604 │2461 │
├───┼────┼─────┼───┼──────┼────┤
│什集 │118836 │6995590 │15.63 │1093280 │ │
├───┼────┼─────┼───┼──────┼────┤
│阎什口│125624 │7105965 │15.12 │1074169 │ │
├───┼────┼─────┼───┼──────┼────┤
│合计 │1197410 │73857240 │15.46 │11417766 │30494 │
└───┴────┴─────┴───┴──────┴────┘
1950至1990年鄄城县农业税负担情况表
┌──┬────┬────┬─────────┬─────────┐
│年份│计税人口│计税土地│计征负担 │实征负担 │
│ │ │(亩) ├────┬────┼────┬────┤
│ │ │ │人均(元)│亩均(元)│人均(元)│亩均(元)│
├──┼────┼────┼────┼────┼────┼────┤
│1950│386760 │1032168 │3.17 │1.19 │3.05 │1.15 │
├──┼────┼────┼────┼────┼────┼────┤
│1951│392454 │1060864 │4.11 │1.52 │2.96 │1.10 │
├──┼────┼────┼────┼────┼────┼────┤
│1952│400672 │1213424 │4.97 │1.64 │3.89 │1.28 │
├──┼────┼────┼────┼────┼────┼────┤
│1953│407222 │1230576 │4.47 │1.48 │3.84 │1.27 │
├──┼────┼────┼────┼────┼────┼────┤
│1954│402478 │1221616 │5.76 │1.94 │4.58 │1.51 │
├──┼────┼────┼────┼────┼────┼────┤
│1955│408121 │1207871 │5.59 │1.89 │5.27 │1.78 │
├──┼────┼────┼────┼────┼────┼────┤
│1956│405904 │1205941 │5.58 │1.88 │5.24 │1.76 │
├──┼────┼────┼────┼────┼────┼────┤
│1957│411686 │1197340 │6.00 │2.06 │5.16 │1.78 │
├──┼────┼────┼────┼────┼────┼────┤
│1958│395562 │1197410 │5.89 │1.95 │5.40 │1.79 │
├──┼────┼────┼────┼────┼────┼────┤
│1959│410060 │1197410 │5.36 │1.84 │4.81 │1.65 │
├──┼────┼────┼────┼────┼────┼────┤
│1960│390511 │1125565 │5.44 │1.89 │3.60 │1.25 │
├──┼────┼────┼────┼────┼────┼────┤
│1961│418689 │1089976 │5.10 │1.96 │4.27 │1.74 │
├──┼────┼────┼────┼────┼────┼────┤
│1962│431700 │945064 │3.44 │1.57 │2.70 │1.2 │
├──┼────┼────┼────┼────┼────┼────┤
│1963│444585 │977979 │3.45 │1.57 │2.32 │1.05 │
├──┼────┼────┼────┼────┼────┼────┤
│1964│452003 │971097 │3.37 │1.57 │2.31 │1.07 │
├──┼────┼────┼────┼────┼────┼────┤
│1965│454081 │971079 │3.36 │1.57 │2.85 │1.33 │
├──┼────┼────┼────┼────┼────┼────┤
│1966│466793 │961703 │3.23 │1.57 │2.53 │1.23 │
├──┼────┼────┼────┼────┼────┼────┤
│1967│477032 │955213 │3.44 │1.72 │2.81 │1.40 │
├──┼────┼────┼────┼────┼────┼────┤
│1968│499818 │950562 │3.34 │1.72 │2.96 │1.53 │
├──┼────┼────┼────┼────┼────┼────┤
│1969│504410 │950562 │3.00 │1.72 │0.82 │0.47 │
├──┼────┼────┼────┼────┼────┼────┤
│1970│518663 │947011 │3.14 │1.72 │1.23 │0.67 │
├──┼────┼────┼────┼────┼────┼────┤
│1971│526628 │926838 │3.03 │1.72 │1.40 │0.79 │
├──┼────┼────┼────┼────┼────┼────┤
│1972│438024 │905274 │2.90 │1.72 │1.46 │0.87 │
├──┼────┼────┼────┼────┼────┼────┤
│1973│537570 │925536 │2.95 │1.72 │1.40 │0.81 │
├──┼────┼────┼────┼────┼────┼────┤
│1974│548768 │924564 │2.44 │1.45 │0.53 │0.31 │
├──┼────┼────┼────┼────┼────┼────┤
│1975│558099 │925307 │2.40 │1.45 │1.17 │0.71 │
├──┼────┼────┼────┼────┼────┼────┤
│1976│565967 │924428 │2.36 │1.45 │1.36 │0.83 │
├──┼────┼────┼────┼────┼────┼────┤
│1977│571709 │921271 │2.33 │1.45 │1.06 │0.66 │
├──┼────┼────┼────┼────┼────┼────┤
│1978│575015 │923045 │2.32 │1.45 │0.43 │0.27 │
├──┼────┼────┼────┼────┼────┼────┤
│1979│569886 │908936 │2.73 │1.71 │0.33 │0.21 │
├──┼────┼────┼────┼────┼────┼────┤
│1980│573390 │908251 │2.71 │1.71 │0.68 │0.43 │
├──┼────┼────┼────┼────┼────┼────┤
│1981│590532 │907790 │2.63 │1.71 │1.17 │0.76 │
├──┼────┼────┼────┼────┼────┼────┤
│1982│591000 │907103 │2.63 │1.71 │1.19 │0.77 │
├──┼────┼────┼────┼────┼────┼────┤
│1983│616027 │905184 │2.51 │1.71 │2.04 │1.39 │
├──┼────┼────┼────┼────┼────┼────┤
│1984│616027 │905059 │2.50 │1.70 │2.26 │1.54 │
├──┼────┼────┼────┼────┼────┼────┤
│1985│594885 │904399 │3.45 │2.27 │2.86 │1.88 │
├──┼────┼────┼────┼────┼────┼────┤
│1986│594011 │904270 │3.47 │2.28 │2.81 │1.85 │
├──┼────┼────┼────┼────┼────┼────┤
│1987│582572 │904130 │3.66 │2.36 │3.14 │2.02 │
├──┼────┼────┼────┼────┼────┼────┤
│1988│584001 │903949 │3.68 │2.37 │2.82 │1.82 │
├──┼────┼────┼────┼────┼────┼────┤
│1989│599709 │903569 │3.66 │2.43 │2.75 │1.82 │
├──┼────┼────┼────┼────┼────┼────┤
│1990│599971 │903121 │3.89 │2.58 │3.35 │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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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一、资料来源:地区和县财政局农业税统计年报表 │
│ │二、计征、减免、实征税额折款: │
│ │1950至1953年,每0.5公斤小米按7分7厘7毫计算 │
│ │1954至1960年,每0.5公斤标准粮按1角计算 │
│ │1961至1966年,每0.5公斤标准粮按1角1分6厘计算 │
│ │1967至1977年,每0.5公斤标准粮按1角2分7厘计算 │
│ │1978至1983年,每0.5公斤标准粮按1角5分计算 │
│ │1984至1985年,每0.5公斤标准粮按2角计算 │
│ │1989年,每0.5公斤标准粮按2角1分计算 │
│ │1990年每0.5公斤标准粮按2角2分6厘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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