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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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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管理 民国初期,省县地方试办预算。但因军阀割据,财政混乱,预算制度,名存实亡。1937年国民政府颁布《预算法》,翌年又颁布《决算法》,但县级财政预算并未完全执行。抗日战争时期,在沦陷区军政所需,任意摊派,收无政策,支无制度,管无办法,查无依据,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统治区亦如此。在革命根据地或解放区,初期实行自收自支,分散管理,虽收有政策,支有标准,但无正规的预决算管理制度。1942年6月山东省制定《山东省审计暂行条例》规定了各机关、团体、部队的概算、预算、决算的审批办法与手续。1943年8月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提出建立各种财政制度、实行统收统支制度,划分省款与地方款的界限,规定实行预决算制度、会计制度、审计制度、金库制度、开支报销制度、解交制度和报告制度等。1945年3月山东省制定《山东省统一财粮收支暂行办法》,规定了款项收支、粮秣收支和财粮开支的具体内容。1946年3月山东省政府颁发《山东省暂行收支规程》、《山东省暂行预算章程(草案)》、《山东省暂行决算章程(草案)》、《山东省暂行审计章程(草案)》和《山东省暂行会计章程(草案)》,对正规财政制度,实行统一收支,起到了应有的作用。1948年3月华东财经办事处公布《关于建立健全收支报解制度的通知》,在总预决算科目部分,将收入科目分为16款,支出科目分为17款。1950年3月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收支划分暂行规定》,规定执行统收统支办法,县级预算是省级预算单位,乡镇财政在过渡时期,尚未划立为一级时,其收支包括在财政收支预算之内。从1953年起,根据中央“国家财政实行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的决定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正式开始编造县级财政收支预算。其办法是由下而上的编造和由上而下的分配指标。1953至1958年,地方预算按“分类分成”办法管理;1959年地方预算推行“总额分成”的管理办法;1976至1979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管理办法;1980至1984年,按“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管理,即年初作预算收支安排,经县政府批准后下达到企事业单位;1985年按“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执行。
企业财务管理 县级财政对企业的财务管理,1958年后才逐步走向正规。建国前无国营企业,只有几户私营商店,且资金较少。1950年财务管理由县工商科和税务局主管。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企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以后,几户私营商店变为公私合营企业,县财政科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才初具眉目,但无完整的管理制度。1958年财政机构重点抓发展生产和财务管理,税务机关重点管利润监交,并遵照国务院颁发的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的规定,将企业实现的利润16.8%交国家财政,13.2%留给企业单位,用于技术组织措施,新产品试制,劳动安全保护,零星固定资产购置等4项费用以及职工生活福利的开支。1961年遵照中共中央批转的财政部党组关于“现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提取比例偏高,管理偏松,使用浪费,必须普遍调低,加强管理”的文件精神,使各企业一律按原提取比例降低到6.9%,并强调该项资金一定用于上述4项费用以及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职工福利。1978年11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资金的规定》,凡是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产量、质量、成本、利润、原材料消费等8项年度计划指标的企业,可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50%提取企业基金。但利润计划指标未完成的企业,一律不能提取企业基金。经国家批准的政策性亏损的企业,可比照盈利企业提取企业基金。该款主要用于举办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弥补福利基金不足以及发放劳动竞赛奖金等项开支。1980年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将原定“金额留成”改为“基金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对各企业主管部门实行“定额包干,超收分成”的管理办法。1985年8月菏泽地区粮食局和财政局《关于粮食企业财务体制下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1985年起,粮食企业财务下放到县级财务进行管理。是年10月,根据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改为按企业管理。经济自立的单位财政部门不再拨款,按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济不能自主的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这些单位的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核拨经费。
农业财务管理 农业财务、农业企业和农业税是国家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后,县财政部门管理的农口经费内容由少到多。1953至1957年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为36万元。而1981至1985年的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发展到799.4万元,比第一个五个计划时期增加66.6倍。农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包括农业、林业、水利、农机、水产、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等项目的事业,另有财政部门直接经营的支农资金,还有知青经费的管理等等。
在农业事业财务管理方面,从建国到1952年,主要是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其事业经费由建设科主管,由地方粮拨支。1953年县建立一级财政后,农业事业费才纳入县级预算管理。按国家财政收支科目规定:农业、林业、水利事业为经济建设类,农业科为农业事业费的主管部门。同时建立单位预算进行管理,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编报事业计划,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资金活动月、季、年报表。1953至1979年的农业事业计划、经费指标均由上级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逐年拨款下达。1976年财政部、农业部颁发《各级农科网、社队补助费使用原则和开支范围的规定》。1979财政部又颁发《关于农业自然资源调查和农业区划经费的使用范围以及财务管理规定》。在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过程中,为加强财务管理,从上到下重建了各项财经制度。1980年执行中央、省、地规定的“预算包干”政策,把事业经费改成包干办法。
在林业事业财务管理方面,建国初期,主要任务是造林、育苗、采种、植保等项。先由县人民政府建设科主管,后划归农业科主管。直到1956年林业局建立,始有专管机构人员经费的单独财务管理。建国以来,全县共建立国营林场5处。其财务收支按差额预算办法进行管理。一切财务收支均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编造计划和决算。1954年财政部、林业部颁发《中央人民政府林业部育林基金管理办法》,1972年又颁发《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规定了育林基金管理原则及物资供应、财务计划、决算和会计核算等。1980年,实行农口经费包干,对林业部门加强经济核算。为落实党的林业政策,落实林权和生产责任制,以鄄城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向全县所有林业户发放“林权证”,促进了林业的发展。
在水利事业管理方面,水利事业经费,建国初期,由县水利委员会管理,1956年纳入县级预算管理。1964年水利电力部颁发《关于水利事业计划,财务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1965年国务院颁发《水利工程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1980年3月,水利部、财政部联合下达《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包干试行办法》,1982年5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下达《山东省水利工程供应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遵照上述试行办法和规定,加强此项资金的征收和管理,每亩征收水费2元,黄河滩区、沉沙地不征,边远地区适当照顾。实征资金40%留乡镇,20%交地区,40%县掌握,使用前有预算,批准后拨款,竣工后报决算。1984年实征110万元,县留44万元。交地区22万元,留乡镇44万元。留县的开支内容,用于葛庄公路桥6万元,箕山仪楼闸8万元,什集糖牛楼闸4万元,绿化沟渠6万元,一般乡镇建筑物20万元。
在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方面,财政支农资金是财政部门直接掌握与管理的一项资金。1979年前,重点用于贫困社队,搞“一种二养三加工”的多种经营,扶持后不再收回,称“无偿投资”。1980年后,总结了过去支农工作的失误,将原来无偿投资办法改为“周转金”办法,是借款性质,扶持后定期收回。此项资金的管理,1979年前,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的总额,先由财政局提出发放意见,经县委同意后,将指标分配到公社,由公社再安排到受援单位,其次由受援单位填写支农资金申请表一式五份,报县审批。属社队企业部分,县财政与县社队企业局共同审批。属多种经营部分,县财政与县多种经营办公室共同审批。批准后,由县财政通过农业银行拨款到公社,公社再拨到使用单位,年终由公社和单位填写“支农资金使用情况表”报县。1980年后,按省规定进行管理。1981年5月山东省财政厅颁发《山东省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试行办法》,1983年3月颁发《山东省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984年全县共发放67.1万元,到期收回,定额上交,受到菏泽地区的通报表扬。1983年12月山东省财政厅为严格申报程序和帐目记载,印发《财政支农周转金申报核定、会计核算及项目登记业务实施手续(试行草案)》。1984年9月山东省财政厅和司法厅联合下达《关于财政支农周转金合同实行公证的通知》。根据上述通知的精神和有关规定,凡使用此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首先提出申请,然后由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填具经济合同,再持合同到“公证处”进行公证,保证了资金按期归还。
行政财务管理 从建国到1955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生活待遇实行供给制。其财务管理,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开支,按各项供给制标准进行管理;属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开支,按地方粮规定的开支标准管理。年初有概算,年终有决算,并按月、季向上级编造报表。行政财务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从1980年起,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对各级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全部实行经费大包干办法。个人部分按上年实际开支作基数,公务部门,按国家现行开支标准和考虑到增减因素,核定当年经费包干数。包干定额核定后,超支不补,结余归已。县财政按月向单位拨款,年终各单位向县财政编报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