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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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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一切财权集中于中央,县署虽为基层行政机关,但无财权,只负责为国家征收财税,一切费用悉由国库拨付。1909年(清宣统元年)颁布《府州县地方自治章程》,翌年试办预算,始有县自治财政之名。1912年冬,北京临时政府财政部制定《国家地方政费之标准》作为编制预算的依据。翌年冬制订《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名义上划分了国家与地方的收支范围,并赋予地方有制定预算三权,但县一级的财源与权限均无具体规定。1933年5月国民政府召开第二次全国性财政会议,订立县(市)地方预算规章和地方预算科目,划分省与县(市)的收支标准。1935年7月国民政府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明确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体制。县财政体制从此在法律上得到确认。
1940年抗日政权建立初期,鄄城革命根据地内实行自筹自给、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1943年后变为收入全部上交,支出据实报销的战时供给制,直至建国前夕。
1950年3月政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收支划分暂行规定》,把财政体制划分为中央、大行政区和省(市)三级,亦称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县级预算是省级的预算单位,财政收入全额上解,财政支出另行核拨,定期向专署报帐。1952年实行“收支挂钩”的财政体制,揭开了分级管理的序幕。是年11月,政务院《关于1953年度各级预算草案编制办法的通知》,规定从1953年度实行中央、省(市)、县(市)三级预算管理,并规定区、乡(镇)各项支出亦列入县级总预算内,为县的预算单位,由县统筹。自此建立县级财政,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开始正式编造年度收支预决算。1954至1958年,在划分收支、分级管理总体制的前提下,实行分类分成办法,分成比例一年一定。各项分成比例为:1954年农业税30%,工商税14%;1956年农业税20%,工商税40%,公债收入30%;1957年农业税10%,工商税27%,公债收入25%;1958年农业税10%,工商税50%,公债收入15%。
1959年随着国家经济管理体制改革,财政体制也做了相应改革,开始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预算体制。凡属由地方组织收入的,全部划作地方预算收入,支出也不再划分正常支出和专项拨款支出,一律按隶属关系,哪级支出列哪级预算。地方财政在收支相抵后,收大于支的,多余上交,收小于支的,上级拨补,根据地方财政总额支出占总额收入的比例确定总额分成的比例。1972年3月根据地区财金局规定,县财政体制改为“定收定支保证上交,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当年鄄城县超收入分成为70%。1973至1975年,分成比例为80%,上解20%。1975年10月21日菏泽预字110号文件规定:关于超收入分成,按超收计划收入70%归中央,21%归省,3%归地区,6%归县。1976至1979年,执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1980年3月实行“分灶吃饭”的办法,在预算管理上由以条条为主,改为以块块为主。收入实行分类分成,地方支出首先用分成收入抵补,不足时由上级给予定额补助。补助定额确定后,每年按5%的比例递增。县办工业实现的利润“五五”分成,亏损“二八”分担,仍按原规定执行。从1985年起,根据全国、全省和菏泽地区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划分税种,核定支出,分级包干”的新财政体制。地区规定,县市财政固定收入范围为:集体企业所得税、农业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国营企业奖金税、税款滞纳金。其他收入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尚待开征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将来也列入县市固定收入的范围内。地区和县市财政共享的收入范围为:县市所属国营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和承包税、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这三种均不包含已作为中央、省、地区的固定收入部分);资源税(石油资源税为20%部分);建筑税、盐税;地市包干企业的收入,供销企业所得税;县市经营的粮食、外贸企业亏损、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税、所得税(不含石油企业交纳的部分)。县市财政支出范围为:支援农村合作组织资金(扣除省、地安排部分)以及农林水事业费;工交商事业费;城市建设维护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抚恤和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等。县市财政收入基数的核算,以1983年决算收入为基础;支出基数,按1983年决算收入数和财政体制确定的分成比例计算出收入分成数,再加上定额补助数,计算出应得的财力,作为支出基础。分级包干的具体形式:对收入大于支出的县市,采取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档分成;对支大于收的县市,采取收入对半分成,不足支出部分,定额补助或收入全留。不足支出部分,定额补助,补助逐年递减,递减的数额按收入基数的3%计算。是年,试行中央、省、县、乡(镇)四级财政管理,乡(镇)财政作为一级独立财政,设财政所,业务受县财局指导,人事行政等均属乡(镇)。1985年试行2乡镇,1986年发展到18处,1987年全县25个乡镇均建立财政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