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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农副产品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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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和推销农副产品,是供销合作商业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43年鄄城县合作社一成立,就把收购农副产品作为主要任务,将从菏泽西太恒商店批来的棉花,发给农村妇女组织她们土纺土织,然后收回土布,交西太恒商店,解决八路军的穿衣问题。1950年2月合作社与56个村庄的3601名妇女签定合同,组织纺织小组558个。预支棉花3553公斤,收购土布6611米。同年10月,秋粮刚一上市,县社就在阎什口、临濮组织临时收购站,为国家代购棉花和菜籽等。1952年建立土特产推销经理部,专营此项业务,并在农村建立代购代销店,作为基层供销社网点的组成部分,为国家代购农副土特产品。随着农业经济的不断发展,收购业务逐渐扩大,收购机构也愈来愈健全。县级建立土产、棉麻、果品、药材等专营公司,各基层供销社建立采购站,农村大队建立代购代销店,形成全县农副产品三级收购网。五至七十年代,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各自核算”的原则,实行以统购派购为主,适当换购议购的政策,并对粮食、棉花、油料、生猪、鲜蛋、皮张等主要农副产品实行奖售政策,奖售物资主要为粮食、食油、布票、化肥等。1959年国家把商品分为3类,进行分级管理。对一类物资粮食、棉花、油料实行统购,对二类物资中的部分农副产品实行派购,对三类物资中国家需要的农副产品实行议购。1960年后,采用用工业品换购食品、副食品和出口工业品换购畜产品的措施。1961年实行收购主要经济作物和副食品予以奖励的办法。1962年贯彻实行“统筹兼顾,及时收购,同时安排”的方针,用经济办法收购农产品,即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后,对粮食、猪、羊、禽蛋及其他三类物资开展自营业务。1963年,为发展城乡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大量收购各种苇、草、条编制品;为支援出口,积极收购桑蚕茧和各种畜产品。六十年代,农副产品收购发展很快。1966年收购总额为656万元,为1952年(收购总额为216万元)的3倍多。“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受左倾错误影响,小商品生产被否定,自留地被取消,家庭副业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割掉,土特产品生产被限制,致使农副产品收购工作停滞不前,收购量下降。1971年降到384万元,以后逐年有所回升,1979年升至619.1万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收购政策作了变动,将统购派购改为合同订购,规定对粮棉油实行合同订购,其他农副产品一律改为议价收购。加之农副业生产迅速恢复和发展,农副产品的收购量明显增加。1980年增至994.5万元,1984年4796.1万元。1985年由于群众自产自销增多,加之部分农副产品欠收,收购额退至1931.3万元。1990年又增至12264万元。收购的农副产品,主要分为粮油、棉花、土特产品、畜产品、中药材及废旧物资6大类(其中粮油收购详见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