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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水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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鄄城县人民政府1981年11月1日批转县水利局关于征收水费的报告,确定从1982年开始对引黄灌溉、放淤改土以及其他工农业用水征收水费和水利粮。1982年4月县政府发出关于征收水费补充修改意见的通知,要求只收水费,暂不收水利粮。水费全部按亩计征,自流灌溉每亩收1元,提水灌溉每亩收0.5元,浇不上水的不征收。所收水费县、社对半分成。1984年每亩提高到2元。1982年到1990年全县共收水费956.7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