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林法规 建国前,鄄城县无大面积森林。公有林由政府派人管护;官吏、地主林木面积较大者,雇人看管,小量私有林木,自己管护。
建国后,县政府和主管部门经常进行护林教育,制订护林法规,组织专职护林队伍。1949年县政府要求确保树木不受损坏,对金堤、公路、临黄大堤上的树木组织保护。1951年鄄城第二届人代会决议:严禁啃青,保护树木,建立村级护林委员会,制订群众护林护青公约,并由政府出护林布告。1956年11月,鄄城县人民委员会下发《关于对现有树木加强管理的通知》。1958年全县公社设林业部,下设护林委员会和护林专业队。各社队及社员普遍制订护林公约。1960年3月县人民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强林业管理严禁乱砍滥伐树木的紧急指示》。
1961年中共鄄城县委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央林业政策十八条和省委省人委关于加速发展林业生产的决定意见》(草案),其中第十条规定:“划归公社各级和社员管理的树木,都应经过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讨论,民主制订护林公约。建立健全护林组织,严禁乱砍滥伐,对护林有功者,应适当给予奖励。对乱砍滥伐林木的,除追回原物或按价赔偿外,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以致法律处分;对于有意破坏林木的应当依法严惩。1962年11月县人民委员会下发护林布告。
1965年5月县委、县人委在《关于发展林业生产情况的报告》中提出,加强林木保护和管理,巩固绿化成果要抓好以下3点:1、三保一管。三保是:大队党支部保证教育好社员,家长保证教育好孩子,老师保证教育好学生;一管是管好猪羊。2、普遍发动群众,民主制订护林公约,执行“护林有功者奖,毁林者罚”的政策,将国法与民法结合起来,互相监督,自觉遵守。3、社、队建立护林委员会,村建立护林小组,每个生产队有一名专职护林员,分片划段,长年管护。
1970年12月县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林木保护实行计划采伐和木材市场管理的通知》。1977年3月县革命委员会统一制定印发护林公约10万份。1979年1月县革委对1978年在护林工作中作出成绩的8个先进集体和201名模范护林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统一印制发放“护林员证章”2500枚。
1981年5月县委、县政府联合签发(1981)56号文件《关于保护林木发展林业生产的若干规定》。9月,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对现有林木保护管理的布告》,实行“三证制度”,即林木采伐证、木材准购证、木材出境证,并相继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林业生产责任制。1982年11月县委、县政府发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的通知,要求全县各单位切实加强对现有林木的保护和管理,严禁乱砍滥伐。
1983年中共鄄城县委指出:“各社队要认真总结前段林业生产责任制的经验,没有实行的要实行起来,没有完善的要搞好完善工作,对农田林网、河渠林木和用材林基地,要实行专业队护管;农桐间作,可采取‘树随地走’承包到户管理,收益按比例分成;社队林场、苗圃、果园采取专业承包到队、组、联户、专业户或专业队管理,零星树木承包到户、个人管理,收益分成办法,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几定一奖’比例分成或大包干等,不论哪种办法,要尽量多给群众一些好处,以充分调动他们栽树管树的积极性。”1984年12月县人民政府制订《关于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加强林业管护的若干规定》。1985年3月县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管理的布告》。
护林队伍 1952年在造林的区、乡,组织联村护林委员会27个,护林小组135个,区护林委员会1个(一区)。1963年各重点林业生产队配备专业护林员,大面积林区还组织民兵巡护。1964年全县有护林员1464人,其中什集公社有护林员410人,配带护林袖章。1965年什集公社专职护林员310人。1977年临濮公社王吴庄大队实现林网化后,配护林员22人。1983年凤凰公社统一制定“树苗下地”、“管字上马”的护林措施,配有五护员(护林、护路、护坡、护沟、护水利设施)70名,5个工作片分别有1名国家干部兼任五护队长。1989年底,全县有乡(镇)护林组织25个,护林员500余人,村队护林组织685个,护林员2865人;乡镇护林组织管护主干公路的林木。
第二节 林政管理
护林法规 建国前,鄄城县无大面积森林。公有林由政府派人管护;官吏、地主林木面积较大者,雇人看管,小量私有林木,自己管护。
建国后,县政府和主管部门经常进行护林教育,制订护林法规,组织专职护林队伍。1949年县政府要求确保树木不受损坏,对金堤、公路、临黄大堤上的树木组织保护。1951年鄄城第二届人代会决议:严禁啃青,保护树木,建立村级护林委员会,制订群众护林护青公约,并由政府出护林布告。1956年11月,鄄城县人民委员会下发《关于对现有树木加强管理的通知》。1958年全县公社设林业部,下设护林委员会和护林专业队。各社队及社员普遍制订护林公约。1960年3月县人民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强林业管理严禁乱砍滥伐树木的紧急指示》。
1961年中共鄄城县委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央林业政策十八条和省委省人委关于加速发展林业生产的决定意见》(草案),其中第十条规定:“划归公社各级和社员管理的树木,都应经过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讨论,民主制订护林公约。建立健全护林组织,严禁乱砍滥伐,对护林有功者,应适当给予奖励。对乱砍滥伐林木的,除追回原物或按价赔偿外,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以致法律处分;对于有意破坏林木的应当依法严惩。1962年11月县人民委员会下发护林布告。
1965年5月县委、县人委在《关于发展林业生产情况的报告》中提出,加强林木保护和管理,巩固绿化成果要抓好以下3点:1、三保一管。三保是:大队党支部保证教育好社员,家长保证教育好孩子,老师保证教育好学生;一管是管好猪羊。2、普遍发动群众,民主制订护林公约,执行“护林有功者奖,毁林者罚”的政策,将国法与民法结合起来,互相监督,自觉遵守。3、社、队建立护林委员会,村建立护林小组,每个生产队有一名专职护林员,分片划段,长年管护。
1970年12月县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林木保护实行计划采伐和木材市场管理的通知》。1977年3月县革命委员会统一制定印发护林公约10万份。1979年1月县革委对1978年在护林工作中作出成绩的8个先进集体和201名模范护林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统一印制发放“护林员证章”2500枚。
1981年5月县委、县政府联合签发(1981)56号文件《关于保护林木发展林业生产的若干规定》。9月,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对现有林木保护管理的布告》,实行“三证制度”,即林木采伐证、木材准购证、木材出境证,并相继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林业生产责任制。1982年11月县委、县政府发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的通知,要求全县各单位切实加强对现有林木的保护和管理,严禁乱砍滥伐。
1983年中共鄄城县委指出:“各社队要认真总结前段林业生产责任制的经验,没有实行的要实行起来,没有完善的要搞好完善工作,对农田林网、河渠林木和用材林基地,要实行专业队护管;农桐间作,可采取‘树随地走’承包到户管理,收益按比例分成;社队林场、苗圃、果园采取专业承包到队、组、联户、专业户或专业队管理,零星树木承包到户、个人管理,收益分成办法,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几定一奖’比例分成或大包干等,不论哪种办法,要尽量多给群众一些好处,以充分调动他们栽树管树的积极性。”1984年12月县人民政府制订《关于进一步放宽林业政策,加强林业管护的若干规定》。1985年3月县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管理的布告》。
护林队伍 1952年在造林的区、乡,组织联村护林委员会27个,护林小组135个,区护林委员会1个(一区)。1963年各重点林业生产队配备专业护林员,大面积林区还组织民兵巡护。1964年全县有护林员1464人,其中什集公社有护林员410人,配带护林袖章。1965年什集公社专职护林员310人。1977年临濮公社王吴庄大队实现林网化后,配护林员22人。1983年凤凰公社统一制定“树苗下地”、“管字上马”的护林措施,配有五护员(护林、护路、护坡、护沟、护水利设施)70名,5个工作片分别有1名国家干部兼任五护队长。1989年底,全县有乡(镇)护林组织25个,护林员500余人,村队护林组织685个,护林员2865人;乡镇护林组织管护主干公路的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