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前,鄄城县绝大多数树木随土地归个人所有,林地如同土地可以买卖,也可以继承。只有少量风景林、古迹林和公有祠庙林属公有林。
建国后林业政策随所有制几经变化。1949至1952年三年经济恢复时期,除原有公有林(如谷林寺林地)及少数地主土地收归国有,指派专人管理外,绝大部分林木分给贫农所有,执行“谁造谁有”和“护林者奖、毁林者罚”及“公私林木一律保护”的政策。县造林站对造林户进行技术指导和经济辅助。
1953至1960年农业合作化时期,林木所有权出现了国家、集体、国社(大队)合营、个人4种所有形式,执行“国造国有、社造社有、宅旁院内植树归个人所有”的政策。
1964年完成林业确权发证工作,全县257个大队,3269个生产队,110061户领到林木所有证。
1966至1976年,受左倾错误影响,将社员自留地和宅旁院内树木当成“资本主义”尾巴来割,禁止个人植树。
1980年10月26日,鄄城县革委会批转林业局《关于今冬明春林业生产意见的报告》,指出:继续执行“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造队有、合造共有的政策”;社员在房前屋后和生产队指定地方植树,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重申1964年林木确权发证有效。
1981年9月鄄城县林业局选择临濮公社兰庄大队、什集公社杨庄大队与许胡同大队作为林木确权发证试点。11月成立“鄄城县林权发证领导小组”,11月下旬至翌年3月,确权发证基本完毕。此次发证以中央关于林业的《决定》和省政府的十条规定精神为依据,以六十年代初的确权发证为基础,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尊重历史习惯,立足于稳定,着眼于发展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合理解决其中的具体问题,做到不留尾巴。
1982年10月鄄城县政府下发《关于征收育林基金的通知》,规定国有林按实际售价,每立方米木材征收15元;社队集体林和个人所有林,均按实际销售量每立方米征收12元。育林基金原则上用于林间空地和荒地的更新造林、育林和护林防火等费用开支。
1983年3月鄄城县委、县政府为放宽林业政策,作出新的规定:凡集体无力经营的沙碱、荒地、荒滩、河渠、堤埝等要划给社员植树压条。其树条永远归社员所有,允许继承,并受法律保护。11月20日,鄄城县林业局与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育林基金的联合通知》,规定:国有林按实际售价征育林基金每立方米10元,社队集体林木每立方米征收育林基金7元,个人所有林木,每立方米征收育林基金5元,零星出售难以量方的,每根檩条征收0.2至0.3元,梁材每根征收0.5至1元,均由购者交纳。育林基金一律由工商部门征收,除按月上交县工商局40%留作征收人员和集体建设费用外,其余60%交县林业局,留作育苗造林之用,以利发展林业生产。
1985年3月20日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管理的布告》,规定:集体的荒滩、荒地(包括短期内不进行复灌的围堤)可全部划给群众进行植树压条、限期绿化……。林权自有,收入归己,允许继承和作价转让。集体现有的经济林,承包给有管理技能的专业户或专业组经营,承包期一般不少于30年,允许继承和转让,承包者在承包范围内新发展的经济林,收入归承包者所有。坚持以法治林,盗伐林木情节轻微的,伐一株补栽10株,并处以被伐树木的价值的3至10倍的罚款。滥伐树木,情节轻微的,伐1株补栽5株,并处以被伐树价值的2至5倍的罚款。盗伐、滥伐林木,情节严重的要重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政府和公检法部门对毁林案件要从快、从严、从重处理,严重的还要追查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一节 林业政策
建国前,鄄城县绝大多数树木随土地归个人所有,林地如同土地可以买卖,也可以继承。只有少量风景林、古迹林和公有祠庙林属公有林。
建国后林业政策随所有制几经变化。1949至1952年三年经济恢复时期,除原有公有林(如谷林寺林地)及少数地主土地收归国有,指派专人管理外,绝大部分林木分给贫农所有,执行“谁造谁有”和“护林者奖、毁林者罚”及“公私林木一律保护”的政策。县造林站对造林户进行技术指导和经济辅助。
1953至1960年农业合作化时期,林木所有权出现了国家、集体、国社(大队)合营、个人4种所有形式,执行“国造国有、社造社有、宅旁院内植树归个人所有”的政策。
1964年完成林业确权发证工作,全县257个大队,3269个生产队,110061户领到林木所有证。
1966至1976年,受左倾错误影响,将社员自留地和宅旁院内树木当成“资本主义”尾巴来割,禁止个人植树。
1980年10月26日,鄄城县革委会批转林业局《关于今冬明春林业生产意见的报告》,指出:继续执行“国造国有、社造社有、队造队有、合造共有的政策”;社员在房前屋后和生产队指定地方植树,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重申1964年林木确权发证有效。
1981年9月鄄城县林业局选择临濮公社兰庄大队、什集公社杨庄大队与许胡同大队作为林木确权发证试点。11月成立“鄄城县林权发证领导小组”,11月下旬至翌年3月,确权发证基本完毕。此次发证以中央关于林业的《决定》和省政府的十条规定精神为依据,以六十年代初的确权发证为基础,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尊重历史习惯,立足于稳定,着眼于发展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合理解决其中的具体问题,做到不留尾巴。
1982年10月鄄城县政府下发《关于征收育林基金的通知》,规定国有林按实际售价,每立方米木材征收15元;社队集体林和个人所有林,均按实际销售量每立方米征收12元。育林基金原则上用于林间空地和荒地的更新造林、育林和护林防火等费用开支。
1983年3月鄄城县委、县政府为放宽林业政策,作出新的规定:凡集体无力经营的沙碱、荒地、荒滩、河渠、堤埝等要划给社员植树压条。其树条永远归社员所有,允许继承,并受法律保护。11月20日,鄄城县林业局与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育林基金的联合通知》,规定:国有林按实际售价征育林基金每立方米10元,社队集体林木每立方米征收育林基金7元,个人所有林木,每立方米征收育林基金5元,零星出售难以量方的,每根檩条征收0.2至0.3元,梁材每根征收0.5至1元,均由购者交纳。育林基金一律由工商部门征收,除按月上交县工商局40%留作征收人员和集体建设费用外,其余60%交县林业局,留作育苗造林之用,以利发展林业生产。
1985年3月20日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管理的布告》,规定:集体的荒滩、荒地(包括短期内不进行复灌的围堤)可全部划给群众进行植树压条、限期绿化……。林权自有,收入归己,允许继承和作价转让。集体现有的经济林,承包给有管理技能的专业户或专业组经营,承包期一般不少于30年,允许继承和转让,承包者在承包范围内新发展的经济林,收入归承包者所有。坚持以法治林,盗伐林木情节轻微的,伐一株补栽10株,并处以被伐树木的价值的3至10倍的罚款。滥伐树木,情节轻微的,伐1株补栽5株,并处以被伐树价值的2至5倍的罚款。盗伐、滥伐林木,情节严重的要重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政府和公检法部门对毁林案件要从快、从严、从重处理,严重的还要追查所在单位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