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五节 农业税 资料库:郓城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郓城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article/87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article/87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五节 农业税
清末民初时期 田赋 即按地亩征收钱粮,包括地丁银(土地税与人丁税的合称)和漕米(由水路运往京师供官、军食用的粮米,清末漕米改征银子,每石1两5钱)两项。1890年(清光绪十六年),全县交纳田赋的县地1633余顷,卫地1700余顷,衍圣府地2500余顷(衍圣府地由曲阜孔府直接征收,与县无关)。县地又分大粮地、坵地、荒地、民粮田庄、马厂租地、学田等20余项;卫地分大粮、边军、军租、屯地、荒地等项。各项地以不同的税率征收田赋。如征县大粮地每亩年白银1.8934分;民粮庄田每亩白银2.264分;卫地大粮田每亩白银1.94分;军租每亩白银2.6616分。年县地征地丁银31100两,漕米2425石,折银3637两;卫地征地丁银3162两(没有漕米)。从1914年(民国3年)起,每亩赋银1两,改征银元2元2角,漕米每石按6元计征。1920年(民国9年),县征地丁银66569元。1926年(良国15年),每亩赋银1两,改征银元4元,全年实征124400余元,漕折17088元,卫地征13700余元。 附捐 1912年(民国元年)规定在赋银2元6角之中1元8角为国税,8角为地税(省税),但随粮加征的附捐一年比一年增多。1914年(民国3年),加征河工捐,连征6年。1920年(民国9年)全县征田赋附捐6657元。特别是张宗昌统治山东时(民国14—17年),1926年(民国15年)底,田赋正杂各项预征到了1929年(民国18年)。此外,又巧立名目,加征善后特捐。每赋银1两附征河工捐2角2分、黄河工特捐6角6分、教育附捐5分、建设特捐8角7分。附捐加征后,还规定又特捐:营房捐、皮靴捐等,全县共征5万元之多。另外还征了三次所谓“讨赤特捐”,按田赋银每两折合6元征收。由于张宗昌横征暴敛,给山东人民造成很大灾难。 清朝原无地方公款,自中华民国成立之后,地方亩捐有学堂、讲演会、财政管理处、警察、警备队等经费。1919年(民国8年)县地每亩加征铜元5枚,全县年约征收78323元之多(卫地附捐在内)。1928年(民国17年)每亩加征铜元15枚。1930年(民国19年),改征银元,每赋银1两,加征县附捐5元5角,全县征收18.88万元。1932年(民国21年),每赋银1两,带征附捐4元2角9分6厘,漕米每石带征附捐洋5元,全县共征14.913万元。虽然规定附捐不得超过正税,但实际全县已超过5万余元,除地方亩捐外,还有按地亩摊敛的乡公项、村公项。1926年(民国15年)公项每亩摊敛3300文。 1927—1931年(民国16—20年),为全县田赋附捐最多时期。1927年(民国16年)有6种,正税1元5角,附捐2元4角8分,附捐为正税的1.65倍。到1930年(民国19年)多到11种,正税1元5角,附税3元5角4分,附捐为正税的2.36倍。抵补金附加亦以1930年(民国19年)为最多,正税3元,附加3元2角5分1厘5毫,附加为正税的1.08倍。 契税 契税是典卖土地房产时赴官验印所缴纳的一种捐税。土地房产经过买卖要“过割”(产权由卖主名下改为买主名下),“过割”每亩要钱50文。“过割”之后要契税,契税按地价抽取。清末郓城县契税价抽取36%,契纸京钱50文。 1912年(民国元年)卖契抽税6%,典契抽税3%,契纸价银5角,注册费1角。民国时期(不包括抗日时期、解放战争时期的解放区),卖契抽税9%,并新增印花税4.5%,契纸价洋1元,注册费1角,带征县附捐2角。 抗日战争时期 郓城抗日县政府为筹集抗日粮款,从1939年征收公粮(田赋)。一是根据土地面积和生产情况按区、乡、村分配征收任务;二是向地主、富农摊派粮款。任务确定后,以区或乡为单位,由乡、村长负责征收上缴,征收机关派人员协助,有时征收人员到各村流动征收。 1942年,由于日伪向解放区大举进攻,形势急剧恶化,抗日军政人员分散转移,征派粮款工作暂停。 1943年,在根据地内实行六级合理负担政策征收。具体办法是:先按地质优劣,亩产量多少,把各户实有地折合成标准亩(每产粮150斤为一标准亩),再把各户土地按人口平均。在人均所占土地中,除去一亩免征地,其余以每3亩为一级。第一级每亩按一亩负担公粮;第二级每亩按一亩二分负担公粮;第三级每亩按一亩四分计算负担公粮,依次累进。实行六级合理负担政策,除地主、富农负担加重外,中农以下农民,负担有不同程度的减轻。在游击区和敌占区则采用派任务的办法进行征募粮、柴、草、款。 1944年,抗日县政府开始采用合理负担的办法征收公粮,征收办法多是一年一定。基本掌握“钱多多出,钱少少出”的原则。具体政策是:贫农、下中农不超过所得额的5%,富农不超过10%,小地主不超过20%,中等地主不超过30%,大地主在35—50%之间进行征收。对贫农、鳏寡孤独、烈、军、工属和荣誉军人给予减免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