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 财政管理实行中央集权制,有关赋税收入、上解、留用由清廷决定。县署为国家基层行政机关,兼为国家征收赋税。知县负有经征国家赋税之责,受成于布政使司。县经费出入悉由国库收支,县地方公益事业,上级政府不干涉,由县安排收支。
民国时期 民国初期,沿用清朝旧制。1919年(民国8年)开始划分中央、省、县收支范围,各级财政收支实行平衡,分级管理。县仍有兼征国家赋税之责,县级经费依赖省级拨款。县级地方性开支则由杂税杂捐及附加支付。
郓城抗日县政府建立后,在抗日根据地内实行自筹自给,分散管理的财政体制。1943年后,抗日根据地日渐巩固与扩大,财政收支改为统收统支,县级收入全部上缴,支出按标准据实报销,为战时供给制财政。财政收入以实物(粮食、柴、草等)为主,以货币为辅,财政支出也以实物为主。
解放战争时期实行统收统支的供给制财政管理体制。财权集中于中央,收入全部上缴,支出据实报销。财政收支仍以实物为主,分散存放保管,主要是供给部队和地方干部。
建国后 1950—1952年县级作为报账单位,收入全部上解,支出在标准内据实报销,继续实行统收统支的供给制财政体制。一切财政支出项目、办法、范围、标准,均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财政收支以实物为主改为以货币为主。1952年,行政事业人员在供给制的基础上实行“小包干”,以货币进行结算。
1953年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县作为三级(中央、省、县)财政的一级财政。实行预算分级管理,划分收支范围,按比例上缴,支出核定指标,年终结余不上缴,具有了一定的机动财力。按体制规定:工商税及农业税等大宗收入全部上缴。县固定收入有:地方税收(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文化娱乐税)、企业收入、杂项收入(各项规费、各项罚没、公产租赁及变价、其他杂项)。对支出方面,将过去县范围直接管理的各单位经费划归县级财政,支出按预算拨款。
1954年进一步改进财政管理体制,重新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支范围。按体制规定,地方收入划分三类:一、地方固定收入;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三、调剂分成收入。企业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隶属关系划分。这些收入分别作为中央、地方的固定收入,都不互相参与分成。
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支出,按照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隶属关系是哪一级管理的,其支出即列入哪一级预算。
1958年,试行改革财政体制,财政管理权限下放到公社。国家财产与公社财务混成一体。公社之间贫富拉平,粮、财、物互调,不讲经济核算,在财务管理上出现“吃大锅饭”的偏向。
1959年县收回财权,清理了县与公社混合的财政,实行了总额分成、比例包干、一年一定、结余资金上缴的集中型财政管理体制。
1964年始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县超收和节支有权使用,扩大了县级财政的自主权,财政收支状况有了好转。
1971年起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
1978年起,试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体制。地区根据郓城县财政情况,确定“增收分成”比例为50%。原规定县办“五小”工业利润留成办法停止施行,县办“五小”工业按1977年实行留成数额,由省专款拨给。1980年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除工商税全部上解外,其余各项收入全为县级收入。郓城属于支大于收的县,按新的财政体制规定,实行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数每年递增5%。县依据所得收入和定额补助,本着“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安排支出。多收多支,少收少支,自求平衡。
1985—1990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新的财政管理体制。郓城县支大于收,地区规定,收入全留,不足支出部分定额补助,补助逐年递减,递减的数额按收入基数的3%计算。
第二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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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 财政管理实行中央集权制,有关赋税收入、上解、留用由清廷决定。县署为国家基层行政机关,兼为国家征收赋税。知县负有经征国家赋税之责,受成于布政使司。县经费出入悉由国库收支,县地方公益事业,上级政府不干涉,由县安排收支。
民国时期 民国初期,沿用清朝旧制。1919年(民国8年)开始划分中央、省、县收支范围,各级财政收支实行平衡,分级管理。县仍有兼征国家赋税之责,县级经费依赖省级拨款。县级地方性开支则由杂税杂捐及附加支付。
郓城抗日县政府建立后,在抗日根据地内实行自筹自给,分散管理的财政体制。1943年后,抗日根据地日渐巩固与扩大,财政收支改为统收统支,县级收入全部上缴,支出按标准据实报销,为战时供给制财政。财政收入以实物(粮食、柴、草等)为主,以货币为辅,财政支出也以实物为主。
解放战争时期实行统收统支的供给制财政管理体制。财权集中于中央,收入全部上缴,支出据实报销。财政收支仍以实物为主,分散存放保管,主要是供给部队和地方干部。
建国后 1950—1952年县级作为报账单位,收入全部上解,支出在标准内据实报销,继续实行统收统支的供给制财政体制。一切财政支出项目、办法、范围、标准,均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财政收支以实物为主改为以货币为主。1952年,行政事业人员在供给制的基础上实行“小包干”,以货币进行结算。
1953年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县作为三级(中央、省、县)财政的一级财政。实行预算分级管理,划分收支范围,按比例上缴,支出核定指标,年终结余不上缴,具有了一定的机动财力。按体制规定:工商税及农业税等大宗收入全部上缴。县固定收入有:地方税收(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文化娱乐税)、企业收入、杂项收入(各项规费、各项罚没、公产租赁及变价、其他杂项)。对支出方面,将过去县范围直接管理的各单位经费划归县级财政,支出按预算拨款。
1954年进一步改进财政管理体制,重新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支范围。按体制规定,地方收入划分三类:一、地方固定收入;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三、调剂分成收入。企业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按照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隶属关系划分。这些收入分别作为中央、地方的固定收入,都不互相参与分成。
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支出,按照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隶属关系是哪一级管理的,其支出即列入哪一级预算。
1958年,试行改革财政体制,财政管理权限下放到公社。国家财产与公社财务混成一体。公社之间贫富拉平,粮、财、物互调,不讲经济核算,在财务管理上出现“吃大锅饭”的偏向。
1959年县收回财权,清理了县与公社混合的财政,实行了总额分成、比例包干、一年一定、结余资金上缴的集中型财政管理体制。
1964年始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县超收和节支有权使用,扩大了县级财政的自主权,财政收支状况有了好转。
1971年起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
1978年起,试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体制。地区根据郓城县财政情况,确定“增收分成”比例为50%。原规定县办“五小”工业利润留成办法停止施行,县办“五小”工业按1977年实行留成数额,由省专款拨给。1980年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除工商税全部上解外,其余各项收入全为县级收入。郓城属于支大于收的县,按新的财政体制规定,实行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数每年递增5%。县依据所得收入和定额补助,本着“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安排支出。多收多支,少收少支,自求平衡。
1985—1990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新的财政管理体制。郓城县支大于收,地区规定,收入全留,不足支出部分定额补助,补助逐年递减,递减的数额按收入基数的3%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