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统销 建国前和建国初期自由销售。1953年国家实行粮食统销政策后,对农村开始实行多种项目的统销。1955年全县农村统销口粮640万斤、种子和饲料粮152万斤.共计792万斤,占全县统销指标的58%。1959年由于自然灾害和工作失误等原因,群众生活空前困难,开始对受灾社队、缺粮户、困难户用“购粮证”办法发放统销粮,全年向农村统销粮食4579万斤。此办法一直实行到1981年。其中销量最多的是1960—1965年,全县大多数农民都吃统销粮。1982—1990年,逐渐减少,农村统销粮已只限于售棉奖粮。
粮食供应 建国后,1949—1957年,国家机关、学校、军警用粮,由县粮库根据供应标准供给,企事业单位,随机关家属,城镇居民和工商行业用粮,主要由粮食公司销售供应。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实行分等定量供应,其等级主要是根据年龄、职业、工种等不同情况,分别核定供应标准,定量到人,发证到户(机关伙食单位),到指定购粮地点,按月凭证买粮。1961年对原定量标准进行了压缩,每人每月的粮食定量由1955年平均31.02斤减少到25.83斤。1971年10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口粮定量标准,平均每人每月提高定量3.85斤,其中一等特重体力工人每月由52斤提高到56斤,脑力劳动者一等提高到33斤,二等提到30斤,市民由23斤提到27斤,儿童则根据年龄大小定量供应。这一标准至1990年未变。
对工商用粮和行业用粮实行计划供应。
食油统销 建国前,食油和油料由民间自由销售。建国后,从1950年起,由基层供销合作社代销油脂、油料,1951年由县油脂组经营。1953年关闭了油脂油料市场,实行统销,主要对象是非农业人口,以及饮食业、糕点加工业,也有少量农村缺油户和各种食油补助。自1955年起,郓城开始对非农业人口的食油实行定量供应,每人每月供应食油3两,1971年调整为半斤,至1990年未变。1973年始,对复员老红军、重残荣军每人每月供食油1斤,住院病人每人每月补助1斤,对回国观光、探亲的华侨在探亲居住原籍期间,每人每月供应食油1斤半。春节、国庆节,定量人口每人补助食油2两。行业用油,按核定计划控制供应。80年代实行“开放、搞活”经济政策,粮食部门在满足供应之后,每年销售少部分议价食油。
1955—1990年部分年度非农业人口粮食供应统计表
(单位:万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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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合计 │ 其 中 │ 年度 │ 合计 │ 其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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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农业人口数│供应口粮│ │ │非农业人口数│ 供应口粮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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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5 │ 1369 │ 10134 │ 619 │ 1976 │ 1324 │ 18866 │ 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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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8 │ 1466 │ 24011 │ 1015 │ 1979 │ 1288 │ 23670 │ 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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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1 │ 765 │ 11519 │ 596 │ 1982 │ 1832 │ 31305 │ 1253 ┃
┠────┼────┼──────┼────┼─────┼─────┼──────┼─────┨
┃ 1964 │ 628 │ 10976 │ 559 │ 1985 │ 1577 │ 39892 │ 1072 ┃
┠────┼────┼──────┼────┼─────┼─────┼──────┼─────┨
┃ 1967 │ 937 │ 11972 │ 778 │ 1987 │ 1906 │ 49017 │ 1363 ┃
┠────┼────┼──────┼────┼─────┼─────┼──────┼─────┨
┃ 1970 │ 1117 │ 11575 │ 792 │ 1990 │ 2416 │ 57838 │ 2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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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合计”中包括当年饮食、糕点、酿造等其他非农业用粮。
第二节 粮油统销和供应
视图
粮食统销 建国前和建国初期自由销售。1953年国家实行粮食统销政策后,对农村开始实行多种项目的统销。1955年全县农村统销口粮640万斤、种子和饲料粮152万斤.共计792万斤,占全县统销指标的58%。1959年由于自然灾害和工作失误等原因,群众生活空前困难,开始对受灾社队、缺粮户、困难户用“购粮证”办法发放统销粮,全年向农村统销粮食4579万斤。此办法一直实行到1981年。其中销量最多的是1960—1965年,全县大多数农民都吃统销粮。1982—1990年,逐渐减少,农村统销粮已只限于售棉奖粮。
粮食供应 建国后,1949—1957年,国家机关、学校、军警用粮,由县粮库根据供应标准供给,企事业单位,随机关家属,城镇居民和工商行业用粮,主要由粮食公司销售供应。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实行分等定量供应,其等级主要是根据年龄、职业、工种等不同情况,分别核定供应标准,定量到人,发证到户(机关伙食单位),到指定购粮地点,按月凭证买粮。1961年对原定量标准进行了压缩,每人每月的粮食定量由1955年平均31.02斤减少到25.83斤。1971年10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口粮定量标准,平均每人每月提高定量3.85斤,其中一等特重体力工人每月由52斤提高到56斤,脑力劳动者一等提高到33斤,二等提到30斤,市民由23斤提到27斤,儿童则根据年龄大小定量供应。这一标准至1990年未变。
对工商用粮和行业用粮实行计划供应。
食油统销 建国前,食油和油料由民间自由销售。建国后,从1950年起,由基层供销合作社代销油脂、油料,1951年由县油脂组经营。1953年关闭了油脂油料市场,实行统销,主要对象是非农业人口,以及饮食业、糕点加工业,也有少量农村缺油户和各种食油补助。自1955年起,郓城开始对非农业人口的食油实行定量供应,每人每月供应食油3两,1971年调整为半斤,至1990年未变。1973年始,对复员老红军、重残荣军每人每月供食油1斤,住院病人每人每月补助1斤,对回国观光、探亲的华侨在探亲居住原籍期间,每人每月供应食油1斤半。春节、国庆节,定量人口每人补助食油2两。行业用油,按核定计划控制供应。80年代实行“开放、搞活”经济政策,粮食部门在满足供应之后,每年销售少部分议价食油。
1955—1990年部分年度非农业人口粮食供应统计表
(单位:万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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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 │ 合计 │ 其 中 │ 年度 │ 合计 │ 其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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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农业人口数│供应口粮│ │ │非农业人口数│ 供应口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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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5 │ 1369 │ 10134 │ 619 │ 1976 │ 1324 │ 18866 │ 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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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8 │ 1466 │ 24011 │ 1015 │ 1979 │ 1288 │ 23670 │ 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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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1 │ 765 │ 11519 │ 596 │ 1982 │ 1832 │ 31305 │ 1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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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4 │ 628 │ 10976 │ 559 │ 1985 │ 1577 │ 39892 │ 1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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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7 │ 937 │ 11972 │ 778 │ 1987 │ 1906 │ 49017 │ 13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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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70 │ 1117 │ 11575 │ 792 │ 1990 │ 2416 │ 57838 │ 2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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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合计”中包括当年饮食、糕点、酿造等其他非农业用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