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农业合作社 1955年秋,毛主席发表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之后,双桥乡苏庄村苏伦德为首组建郓城县第一个髙级农业合作社。同年11月张集乡鲍庄鲍汝现、侯集乡侯集村侯学周也相继组织了高级农业合作社。此后,高级农业合作社在全县急剧发展,到1956年夏,全县髙级社发展到480处,平均每社350户。至1957年11月18日全县高级社发展到510处,入社农户167784户,占全县总户数的96.9%。髙级农业合作社较初级社公有化程度大大提高。入社农户要交一定数量的生产基金(有的叫垫底金),耕畜、大型农具折价作为生产基金,耕畜农具价款多于应交生产基金的,余款退给原主,不足的再交现金。对于没有耕畜、农具的困难户,国家发给无息贷款给以扶持。土地归社所有,不再分红。粮食分配除留下种子、饲料、公粮(生产好的队还留出向国家交售的余粮),有的社还留一部分机动粮,下余部分作为口粮按人均分配。现金分配除留下农业税、下年生产费用和公积金、公益金外,余额按劳动工分分配,以户为单位从劳动所得现金扣除口粮折款,下余付给现金。劳动所得少于口粮折款的,不足部分向社交款。高级社以社为核算单位,生产统一经营管理,计划统一制定,种植统一安排,劳、畜力统一调配,经济统一核算。生产队是高级社的基层生产单位,社对生产队实行三包(包工、包产、包财务)、五固定(固定劳力、固定作业区、固定耕畜、固定大型农具、固定土地分等定产基础),财务超支自负,节余归生产队。
从合作化后农业的发展、收入的增加,农民感受到互助组优于单干,初级社优于互助组,高级社优于初级社。因此,从互助组到全县98%以上的农户入高级社仅仅用了5年左右的时间。但是,由于社会上少数阶级敌人的阴谋破坏、资本主义势力的猖狂进攻和县、社领导工作上的某些失误,加之延续了上千年的小农经济习惯势力的影响,以及自然灾害等诸多因素,致使1957年春曾出现过部分社员闹退社的现象。经过摆事实,讲道理,进行合作化前后对比的教育,退社风逐步刹住。
人民公社 1958年9月中旬,全县撤销了34个乡和全部农业合作社,建立了14个人民公社,下设87个管理区、503个生产大队、3760个生产队。人民公社既是相当于乡一级的政权机构,又是农村生产组织机构,称做“政社合一”。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相比,规模大了,公有化成份增加了,其特点是“一大二公”。它的体制变化大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以公社所有为主的阶段。从建立人民公社到1959年初,由于左的思想倾向干扰,经济上主要以公社一级所有。在本社范围内,公社对生产资料和粮食等重要物资可以无偿调用:在生产上,劳、畜力统一调动,实行军事化编制,劳动不计报酬;在生活上打破了以户为单位自炊的传统,实行集体食堂、供给制,少数地方实行集体住宿,男女分别集中居住。这种过左的办法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致使1958年秋该收获的作物没有全部收回来,集体食堂造成了粮食的大浪费,一些生产较好的大队无偿调出了许多粮食,造成了全县性的粮食短缺,导致1959—1960年出现农民外流和因营养不足引起的疾病及人、畜非正常死亡。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阶段。1962年贯彻中共中央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六十条)和《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提示》,撤销了管理区,实行“三级(公社、大队、生产队)所有,队(生产队)为基础”的体制。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后,恢复了按劳分配的制度。体制的改变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农业逐步有所恢复和发展。到1965年,全县粮食平均亩产221斤,总产3亿斤,人均占有粮食467.3斤,接近1957年的水平。
“文化大革命”把人民公社体制推向更左的境地。郓城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再次强调“一大二公”,把社员的树木、地排车等收归集体所有硬性扩大公有成份;二是把按劳分配的制度作为“资产阶级法权”来批判;三是“割资本主义的尾巴”,对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运输业视作“资本主义的尾巴”予以取销或限制。1966—1975年,农业发展基本上处于徘徊状态,10年间粮食平均亩产仅提高23斤。1975年人均占有粮食442斤,低于1965年的水平。
农业学大寨运动,对“文化大革命”中在农村推行左的一套,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这一运动中全县人民付出了高昂的人力、物力的代价,搞了一些确有实际效益的农田水利工程,也搞了一些无效劳动。
从人民公社建立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这20年间,人民公社的体制虽然经过多次变更,但一直没有摆脱左的错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没能充分发挥出来,束缚和限制了生产的发展,农民温饱问题终未得到解決。1978年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后,左的错误才逐步得到纠正。1984年元月,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全县恢复了区、乡、村建制,取销了人民公社。
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郓城县在农村全面推行了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至1980年全县6702个生产队中的6377个生产队实行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其形式有以下几种:(一)联产承包到组。即将土地承包到原生产队划分的若干小组,实行包产量、包工、包成本,年终分配时由生产队分组核算,超产奖超产部分的70%,减产罚减产部分的30%。(二)联产到劳。即将全部土地划分为两部分承包,一是口粮田按人承包,二是按劳力强弱划分等级承包。产量按土地的好坏和种植面积计算,工分按承包作物亩数及用工多少计算,成本按种植作物亩数计算需用量。年终由生产队统一作出方案按户分别核算,实行超产全奖,减产全罚。奖罚以粮食和现金找平。(三)包产到户。即对各种农作物,生产队先定出每块土地亩产指标,使用工分,以户为单位按人口分配承包土地面积,由各户进行管理。作物收获后,各户根据原定承包任务,交队参加分配,余者全部归自己,不足由户赔偿。(四)大包干。即土地按人口分配,固定到户,长期耕种,取消统一分配制度,废除工分。种植计划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完成农业税、粮、棉、油交售任务和集体提留粮款之后,其余全部归自己。以上四种承包责任制,在全县范围内都先后推行过。到1981年底,全县除少数生产队实行了联产到劳和承包到户的责任制外,大部分生产队实行了大包干。自1982年起,全县普遍实行了大包干生产责任制。
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推行,根除了长期存在的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生产上的“瞎指挥”等弊病,解放了生产力,促使农业生产得到大发展。1980—1985年,全县农业总产值年均递增13.7%,1985年达36877万元,比1980年翻一番还多;粮食总产量年均递增19.2%,1985年达381276吨,为1980年的1.41倍;人均所得年均递增32.1%,1980年人均收入75.8元,1985年达305元,比1980年增长4倍多。1990年全县农业总产值(1980年不变价)45250万元,比1985年增长22.7%,粮食总产量446036吨,比1985年增长17.9%,农民人均纯收入503元,是1985年的1.6倍。
第三节 集体所有制
高级农业合作社 1955年秋,毛主席发表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之后,双桥乡苏庄村苏伦德为首组建郓城县第一个髙级农业合作社。同年11月张集乡鲍庄鲍汝现、侯集乡侯集村侯学周也相继组织了高级农业合作社。此后,高级农业合作社在全县急剧发展,到1956年夏,全县髙级社发展到480处,平均每社350户。至1957年11月18日全县高级社发展到510处,入社农户167784户,占全县总户数的96.9%。髙级农业合作社较初级社公有化程度大大提高。入社农户要交一定数量的生产基金(有的叫垫底金),耕畜、大型农具折价作为生产基金,耕畜农具价款多于应交生产基金的,余款退给原主,不足的再交现金。对于没有耕畜、农具的困难户,国家发给无息贷款给以扶持。土地归社所有,不再分红。粮食分配除留下种子、饲料、公粮(生产好的队还留出向国家交售的余粮),有的社还留一部分机动粮,下余部分作为口粮按人均分配。现金分配除留下农业税、下年生产费用和公积金、公益金外,余额按劳动工分分配,以户为单位从劳动所得现金扣除口粮折款,下余付给现金。劳动所得少于口粮折款的,不足部分向社交款。高级社以社为核算单位,生产统一经营管理,计划统一制定,种植统一安排,劳、畜力统一调配,经济统一核算。生产队是高级社的基层生产单位,社对生产队实行三包(包工、包产、包财务)、五固定(固定劳力、固定作业区、固定耕畜、固定大型农具、固定土地分等定产基础),财务超支自负,节余归生产队。
从合作化后农业的发展、收入的增加,农民感受到互助组优于单干,初级社优于互助组,高级社优于初级社。因此,从互助组到全县98%以上的农户入高级社仅仅用了5年左右的时间。但是,由于社会上少数阶级敌人的阴谋破坏、资本主义势力的猖狂进攻和县、社领导工作上的某些失误,加之延续了上千年的小农经济习惯势力的影响,以及自然灾害等诸多因素,致使1957年春曾出现过部分社员闹退社的现象。经过摆事实,讲道理,进行合作化前后对比的教育,退社风逐步刹住。
人民公社 1958年9月中旬,全县撤销了34个乡和全部农业合作社,建立了14个人民公社,下设87个管理区、503个生产大队、3760个生产队。人民公社既是相当于乡一级的政权机构,又是农村生产组织机构,称做“政社合一”。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相比,规模大了,公有化成份增加了,其特点是“一大二公”。它的体制变化大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以公社所有为主的阶段。从建立人民公社到1959年初,由于左的思想倾向干扰,经济上主要以公社一级所有。在本社范围内,公社对生产资料和粮食等重要物资可以无偿调用:在生产上,劳、畜力统一调动,实行军事化编制,劳动不计报酬;在生活上打破了以户为单位自炊的传统,实行集体食堂、供给制,少数地方实行集体住宿,男女分别集中居住。这种过左的办法挫伤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致使1958年秋该收获的作物没有全部收回来,集体食堂造成了粮食的大浪费,一些生产较好的大队无偿调出了许多粮食,造成了全县性的粮食短缺,导致1959—1960年出现农民外流和因营养不足引起的疾病及人、畜非正常死亡。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阶段。1962年贯彻中共中央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即六十条)和《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提示》,撤销了管理区,实行“三级(公社、大队、生产队)所有,队(生产队)为基础”的体制。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后,恢复了按劳分配的制度。体制的改变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农业逐步有所恢复和发展。到1965年,全县粮食平均亩产221斤,总产3亿斤,人均占有粮食467.3斤,接近1957年的水平。
“文化大革命”把人民公社体制推向更左的境地。郓城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再次强调“一大二公”,把社员的树木、地排车等收归集体所有硬性扩大公有成份;二是把按劳分配的制度作为“资产阶级法权”来批判;三是“割资本主义的尾巴”,对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运输业视作“资本主义的尾巴”予以取销或限制。1966—1975年,农业发展基本上处于徘徊状态,10年间粮食平均亩产仅提高23斤。1975年人均占有粮食442斤,低于1965年的水平。
农业学大寨运动,对“文化大革命”中在农村推行左的一套,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这一运动中全县人民付出了高昂的人力、物力的代价,搞了一些确有实际效益的农田水利工程,也搞了一些无效劳动。
从人民公社建立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这20年间,人民公社的体制虽然经过多次变更,但一直没有摆脱左的错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没能充分发挥出来,束缚和限制了生产的发展,农民温饱问题终未得到解決。1978年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后,左的错误才逐步得到纠正。1984年元月,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全县恢复了区、乡、村建制,取销了人民公社。
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郓城县在农村全面推行了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至1980年全县6702个生产队中的6377个生产队实行了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其形式有以下几种:(一)联产承包到组。即将土地承包到原生产队划分的若干小组,实行包产量、包工、包成本,年终分配时由生产队分组核算,超产奖超产部分的70%,减产罚减产部分的30%。(二)联产到劳。即将全部土地划分为两部分承包,一是口粮田按人承包,二是按劳力强弱划分等级承包。产量按土地的好坏和种植面积计算,工分按承包作物亩数及用工多少计算,成本按种植作物亩数计算需用量。年终由生产队统一作出方案按户分别核算,实行超产全奖,减产全罚。奖罚以粮食和现金找平。(三)包产到户。即对各种农作物,生产队先定出每块土地亩产指标,使用工分,以户为单位按人口分配承包土地面积,由各户进行管理。作物收获后,各户根据原定承包任务,交队参加分配,余者全部归自己,不足由户赔偿。(四)大包干。即土地按人口分配,固定到户,长期耕种,取消统一分配制度,废除工分。种植计划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完成农业税、粮、棉、油交售任务和集体提留粮款之后,其余全部归自己。以上四种承包责任制,在全县范围内都先后推行过。到1981年底,全县除少数生产队实行了联产到劳和承包到户的责任制外,大部分生产队实行了大包干。自1982年起,全县普遍实行了大包干生产责任制。
农业生产责任制的推行,根除了长期存在的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生产上的“瞎指挥”等弊病,解放了生产力,促使农业生产得到大发展。1980—1985年,全县农业总产值年均递增13.7%,1985年达36877万元,比1980年翻一番还多;粮食总产量年均递增19.2%,1985年达381276吨,为1980年的1.41倍;人均所得年均递增32.1%,1980年人均收入75.8元,1985年达305元,比1980年增长4倍多。1990年全县农业总产值(1980年不变价)45250万元,比1985年增长22.7%,粮食总产量446036吨,比1985年增长17.9%,农民人均纯收入503元,是1985年的1.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