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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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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1966年,开始由盲目生育走向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号召已婚者采取避孕措施,对不愿再生育者提倡人工流产或做结扎手术,避孕工具和手术一律免费。国家职工、干部在手术后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农村社员在手术后休假期间,工分照记,生活困难者适当补助。
1971年—1978年,计划生育工作开始正式纳入县委和县革委重要工作议事日程。重点是控制多胎生育。要求生育实行“晚、稀、少”(晚,提倡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稀,是生育胎次间隔4—5年;少,是一对夫妇一对孩)。节制生育的办法是以放置节育环为主,兼作男、女结扎和流、引产手术。凡婚后已有两个孩子的妇女要求全部放坏;凡3个孩子以上,女方在40周岁以下者,男、女要有一方施行绝育手术;子女多又孕者,要做人工流产或引产手术。避孕药具、节育手术和医药一律免费。
1979—1990年,计划生育已成为我国基本国策,全县计划生育开始广泛宣传发动,深入持久开展。正式提出“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要求,控制二胎,杜绝三胎。充分利用电影、电视、广播、宣传车、墙报等宣传工具和多种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
1983年3月,县委规定:从1983年5月1日起,对超生人员一次性罚款由原来的300元至500元提高到500元以上。干部、职工超生二胎的给予行政降两级处分。双职工者,夫妇双方各降一级工资,凡共产党员者同时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超生三胎和三胎以上者,一律开除公职。凡婚后已有一个孩子有生育能力的妇女要求一律放环。已有两个孩子,女方在40岁以下者,要求一方做绝术手术,计划外怀孕二胎或三胎以上者,一律施行流、引产手术。有禁忌症不宜手术者,可服避孕药或用避孕工具。1986年底,潘渡乡和侯集镇获全国计划生育先进集体。
1987年11月15日开始执行中共菏泽地委、菏泽地区行署《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独生子女,其父母是国家干部、职工的,每月发独生子女保健费5元,是农民的由村民委员会奖励。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要先落实绝育措施,征收超生费1500元,同时给予行政开除留用处分,是党员的开除党籍。农民和城镇居民超生二胎的,一次性罚款1000元,征收超生费800元,超生三胎(包括三胎)以上的,一次性罚款2000元。三胎以上的每超生一胎加征超生费1000元。同时,开除党籍;是民办教师、临时工的辞退工作;是村干部的撤职;是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1988年7月20日开始执行《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凡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不符合二胎生育规定,生育第二胎以上的,夫妻双方各降低工资2至3级,3年内不予提职、晋级,不得评为先进生产者(工作者),并给予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农业人口和城镇居民,再次提高了征收超生费标准。

1988年7月以后,把计划生育、控制人口的工作纳入法律监督、法律管理的轨道,全县每年搞几次计划生育突击月活动。冬、春季以男扎、女扎、放环为重点,其它时间以流、引产为重点。从县到区、乡镇,书记挂帅,全党动员,每个乡镇都组织大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深入工厂、农村,挨家挨户进行调查,对每个育龄妇女进行登记,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