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地位 清末及民国时期,由于受“劳心者治人”的影响,教师属于社会上层,但因其经济状况低下,社会地位亦较低。
建国后,国家将人民教师定为革命工作人员,列入国家干部编制。50年代初期,称教师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人民教师受到社会尊重。1958年,在左的错误思想指导下,全县1891名中、小学教师中有454人被错划为右派(即政治上属于反动的人,是专政的对象),占中、小学教师总数的24%。1966年5月,全县中、小学教师参加“四清”会议,历时98天(俗称“百日会议”)。会议大搞人人过关,其中有2名教师被逼投井自杀。会议后期有11人被开除、61人被迫退职。在十年“文化大革命”中,林彪及江青反革命集团破坏教育,诬蔑教师为“资产阶级知识分子”、“臭老九”,不少人受批斗,有的遭受人身摧残。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正本清源,教师被列为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各级人民政府号召全社会都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师重教,认真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平反冤、假、错案。1979年,为错划右派的454名中、小学教师平了反,其中330人重新安排了工作,其余则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并且对已故教师的家属及其子女也做了妥善安置。不少优秀教师被吸收为党、团员,被选为各级人民代表,被评为模范教师和先进工作者,参加了县、地、省乃至全国的各级代表大会和表彰大会,受到党和人民的尊重与奖励。据1985年统计,全县教职工中有县党代会代表38人、县人大代表36人、县政协委员19人;全县教职工中有共产党员1556人、共青团员1743人。自1979—1990年,车仲实、陈子云、张仲谊、吴玮先后被评为山东省特级教师,仝素贞、仝香云、丁葆成、刘兴田、马敬海、蒋洪坤等20余名教师先后受到国家教委表彰。县委、县政府在隆重庆祝第一个教师节期间,专门拨出招工指标,为全县中教五级、小教三级教师的“农转非”子女130人解决就业问题;同时为30年教龄的老教师颁发了《教师荣誉证书》。
工资福利 晚清塾师待遇每年修金80—100吊铜钱,书院教习月薪10—30吊铜钱。废科举兴学堂后,据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记载:郓城县23名学堂教员薪俸总计443两(银),平均每人月薪1.6两。
民国初,县立学校教员工资从地方自筹办学经费中拨发。据1916年(民国5年)记载:郓城县教员薪金以学生多寡定为上、中、下三等,学生40名以上,教员月薪金京钱24千文,30名以上京钱20千文,30名以下京钱18千文。1928年(民国17年)后,小学教师的待遇略有提高。据1931年(民国20年)统计,小学教员月薪最高者35元,最低者9元,平均18元。师范讲习所教员平均月薪63元。
抗日战争时期,抗日小学教师待遇实行粮柴供应制,每月小米45斤、柴180斤。后来改为小米60斤、柴240斤。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初沿用粮柴供应制,后改行薪粮制。教师按等级每人每月供应小米100—130斤,烧柴则按起伙者多寡,每人每月供应70—120斤。
建国初,沿用粮薪制。1952年改行工资分制,按工资分数,折款发给。教师(包括小学行政人员)90—190分,职员80—110分,勤杂人员80—90分。每个工资分约合0.23元。教职工每人每月平均工资折合人民币21元,较1945年增长近1倍。同年,教师实行公费医疗。
自1953年起,教职工开始享受多子女补助费、育婴费、探亲费、抚恤费、困难救济费等福利待遇。
1955年,小学教职工进行改制调资,将原工资分改为货币工资制,并进行工资调整。全县小学教职工人均月工资由原来25.72元,提高到26.41元。
1956年,实行工资改革。改革后,教师月平均工资为37.94元,比原工资增加44.4%;学校行政干部月平均工资42.50元,比原工资增加45%。
1963年工资调整,中、小学教职工月均工资由调整前的35.55元提高到38.75元。同时,对全县民办教师给予一定的补助费。
1966年,开始发放民办教师、工读教师、农中教师生活补助费。民办教师、农中教师每人每月5元,工读教师每人每月2元。
自1968年起,国家每月发给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3元,联中民办教师补助费5元,大队记工分;公办小学教师转回本大队教学的实行工分加补贴,平均每人每月补贴17元。
1970年,公办教师恢复原工资,补发了下放期间扣发的工资。
1972年,对公办教师低工资进行了调整。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每人每月5元,联中民办教师每人每月8元。1975年,小学民办教师每月12元,联中民办教师每月15元。
1979年,在中、小学公办教师中试行班主任津贴制度,一般为中学6元,小学5元。
1977—1980 年,分别以40%、2%、40%的比例给教师晋升了三次工资。至1981年,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再次给中、小学教师增加工资。翌年,全县中、小学教师4221人普提一级工资,其中1176人提升两级,占升级面的38%。
1984年,民办教师实行工资制。小学民办教师平均每人每月40元(国家补助16.5元,副食补助2.5元,乡镇集资补助21元),初中民办教师每人每月43元(国家补助19.5元,其余同小学民办教师)。
1985年,实行工资制度改革,全县中、小学及幼儿园教职员工4424人,每人每月增资16.19元。同年底实行教龄津贴制度,按照教龄长短,分为每月3元、5元、7元、10元4个档次。
1987年11月,国务院决定从10月起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10%,平均每人每月增资8.1元。
1988年,结合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实行职薪挂钩。中学高级教师每月122—190元,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每月97—150元;中学二级、小学一级教师每月64—97元; 小学三级教师每月52—82元。这次职称改革后,全县中、小学教职工月增资额为23365.5元;民办教师的工资也有相应的提高。
第三节 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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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地位 清末及民国时期,由于受“劳心者治人”的影响,教师属于社会上层,但因其经济状况低下,社会地位亦较低。
建国后,国家将人民教师定为革命工作人员,列入国家干部编制。50年代初期,称教师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人民教师受到社会尊重。1958年,在左的错误思想指导下,全县1891名中、小学教师中有454人被错划为右派(即政治上属于反动的人,是专政的对象),占中、小学教师总数的24%。1966年5月,全县中、小学教师参加“四清”会议,历时98天(俗称“百日会议”)。会议大搞人人过关,其中有2名教师被逼投井自杀。会议后期有11人被开除、61人被迫退职。在十年“文化大革命”中,林彪及江青反革命集团破坏教育,诬蔑教师为“资产阶级知识分子”、“臭老九”,不少人受批斗,有的遭受人身摧残。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正本清源,教师被列为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和各级人民政府号召全社会都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师重教,认真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平反冤、假、错案。1979年,为错划右派的454名中、小学教师平了反,其中330人重新安排了工作,其余则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并且对已故教师的家属及其子女也做了妥善安置。不少优秀教师被吸收为党、团员,被选为各级人民代表,被评为模范教师和先进工作者,参加了县、地、省乃至全国的各级代表大会和表彰大会,受到党和人民的尊重与奖励。据1985年统计,全县教职工中有县党代会代表38人、县人大代表36人、县政协委员19人;全县教职工中有共产党员1556人、共青团员1743人。自1979—1990年,车仲实、陈子云、张仲谊、吴玮先后被评为山东省特级教师,仝素贞、仝香云、丁葆成、刘兴田、马敬海、蒋洪坤等20余名教师先后受到国家教委表彰。县委、县政府在隆重庆祝第一个教师节期间,专门拨出招工指标,为全县中教五级、小教三级教师的“农转非”子女130人解决就业问题;同时为30年教龄的老教师颁发了《教师荣誉证书》。
工资福利 晚清塾师待遇每年修金80—100吊铜钱,书院教习月薪10—30吊铜钱。废科举兴学堂后,据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记载:郓城县23名学堂教员薪俸总计443两(银),平均每人月薪1.6两。
民国初,县立学校教员工资从地方自筹办学经费中拨发。据1916年(民国5年)记载:郓城县教员薪金以学生多寡定为上、中、下三等,学生40名以上,教员月薪金京钱24千文,30名以上京钱20千文,30名以下京钱18千文。1928年(民国17年)后,小学教师的待遇略有提高。据1931年(民国20年)统计,小学教员月薪最高者35元,最低者9元,平均18元。师范讲习所教员平均月薪63元。
抗日战争时期,抗日小学教师待遇实行粮柴供应制,每月小米45斤、柴180斤。后来改为小米60斤、柴240斤。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初沿用粮柴供应制,后改行薪粮制。教师按等级每人每月供应小米100—130斤,烧柴则按起伙者多寡,每人每月供应70—120斤。
建国初,沿用粮薪制。1952年改行工资分制,按工资分数,折款发给。教师(包括小学行政人员)90—190分,职员80—110分,勤杂人员80—90分。每个工资分约合0.23元。教职工每人每月平均工资折合人民币21元,较1945年增长近1倍。同年,教师实行公费医疗。
自1953年起,教职工开始享受多子女补助费、育婴费、探亲费、抚恤费、困难救济费等福利待遇。
1955年,小学教职工进行改制调资,将原工资分改为货币工资制,并进行工资调整。全县小学教职工人均月工资由原来25.72元,提高到26.41元。
1956年,实行工资改革。改革后,教师月平均工资为37.94元,比原工资增加44.4%;学校行政干部月平均工资42.50元,比原工资增加45%。
1963年工资调整,中、小学教职工月均工资由调整前的35.55元提高到38.75元。同时,对全县民办教师给予一定的补助费。
1966年,开始发放民办教师、工读教师、农中教师生活补助费。民办教师、农中教师每人每月5元,工读教师每人每月2元。
自1968年起,国家每月发给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3元,联中民办教师补助费5元,大队记工分;公办小学教师转回本大队教学的实行工分加补贴,平均每人每月补贴17元。
1970年,公办教师恢复原工资,补发了下放期间扣发的工资。
1972年,对公办教师低工资进行了调整。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每人每月5元,联中民办教师每人每月8元。1975年,小学民办教师每月12元,联中民办教师每月15元。
1979年,在中、小学公办教师中试行班主任津贴制度,一般为中学6元,小学5元。
1977—1980 年,分别以40%、2%、40%的比例给教师晋升了三次工资。至1981年,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再次给中、小学教师增加工资。翌年,全县中、小学教师4221人普提一级工资,其中1176人提升两级,占升级面的38%。
1984年,民办教师实行工资制。小学民办教师平均每人每月40元(国家补助16.5元,副食补助2.5元,乡镇集资补助21元),初中民办教师每人每月43元(国家补助19.5元,其余同小学民办教师)。
1985年,实行工资制度改革,全县中、小学及幼儿园教职员工4424人,每人每月增资16.19元。同年底实行教龄津贴制度,按照教龄长短,分为每月3元、5元、7元、10元4个档次。
1987年11月,国务院决定从10月起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10%,平均每人每月增资8.1元。
1988年,结合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实行职薪挂钩。中学高级教师每月122—190元,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每月97—150元;中学二级、小学一级教师每月64—97元; 小学三级教师每月52—82元。这次职称改革后,全县中、小学教职工月增资额为23365.5元;民办教师的工资也有相应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