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教育经费 资料库:郓城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郓城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article/54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article/54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四节 教育经费


    清末,县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学田收入、县内自筹和办学人募捐、学生缴纳的学金等项。1876年(清光绪二年),“步云书院”重修后,本县将城东沙淤地500亩批归学田,令各租户纳三年坐地租用做书院经费。乡间私塾经费,或一村统筹,或由学生缴纳学金。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全县共筹集教育经费银2018两。
    民国时期,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教育附捐、地丁附捐、契纸附捐、鸡行捐、沙田租、学田租和政府拨款等。1931年(民国20年)全县教育经费中有教育附捐74386元、学田及沙田租172元、契纸捐及鸡行捐592元,共计75150元,均由县政府代征转拨。经费分配为:行政费4876元,占7%;初等教育费49956元,占66%;中等教育费6684元,占9%;社会教育费7032元,占10%;预备费6606元,占8%。私立学校经费,主要依靠学金和办学人筹集,政府只给少量补助。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抗日小学教师工资(柴米)由公粮支付,其他费用由学校驻地自筹;国民党、日伪统治区的学校经费,由当时的县、区政府按地亩从所辖区、村征集。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教育经费,专署批发指标,从上交公粮中扣除。民办小学经费由各村自筹。
    建国后,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主要包括教职工工资、补助工资、教职工福利、离退休教师工资、公务费、人民助学金、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等;民办教师的补助费及建房补助费也纳入教育经费预算。1979年前由山东省教育厅拨款。1980年后由县财政拨款,按“分灶吃饭”的原则,对教育经费实行“预算包干”。1986—1990年,执行“经费切块,包干使用”。
    根据教育部规定,中、小学一律收学杂费。“文化大革命”前,初小学生每人每学期1.2元,高小学生1.7元,初中学生2.8元,高中学生3.4元。“文化大革命”中,曾一度不收学杂费,后改为小学生每人每学期0.5元,高、初中学生每人每学期1元。1978—1990年,小学生每人每学期2元,高、初中学生2.5元。家庭子女多,生活困难的学生免缴学费一部或全部。1970年前,公办学校抽学费的10%留做卫生费,余数上缴,全县统一使用。1978—1990年,全部自留,作补充办公费之用。

    郓城县1979—1990年教育经费支出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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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实际支出    │其 中                                                     ┃
┃            │            ├──────┬───────┬──────┬───────┨
┃            │            │人员经费    │占支出的(%)│公用经费    │占支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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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380.8       │291.30      │76.50         │89.50       │2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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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452.2       │357.30      │79.00         │94.90       │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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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464.0       │403.46      │86.90         │60.60       │1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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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596.5       │508.70      │85.30         │87.80       │14.70         ┃
┠──────┼──────┼──────┼───────┼──────┼───────┨
┃1983        │702.3       │630.60      │90.00         │71.70       │10.00         ┃
┠──────┼──────┼──────┼───────┼──────┼───────┨
┃1984        │726.18      │666.50      │92.00         │59.70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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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833.91      │788.45      │94.55         │45.46       │5.45          ┃
┠──────┼──────┼──────┼───────┼──────┼───────┨
┃1986        │932.76      │862.76      │92.49         │70.00       │7.51          ┃
┠──────┼──────┼──────┼───────┼──────┼───────┨
┃1987        │1006.79     │916.63      │91.05         │90.16       │8.95          ┃
┠──────┼──────┼──────┼───────┼──────┼───────┨
┃1988        │1277.00     │1158.10     │90.96         │118.90      │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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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1441.1      │1308.70     │90.62         │132.40      │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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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1387.7      │1294.4      │93.28         │93.3        │6.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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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年,全县开始进行农村中、小学的校舍改造工作,在资金来源上,采取了“集、借、捐、贷”并举的办法,发动全县干部群众捐钱献料。仅1987年一年,全县就为校改集资2069.6万元。自1981—1987年,全县农村中、小学校改总投资额达3530.1万元,其中国家投资16.6万元,乡、村集资3505.3万元,其他投资(如捐资、学校自筹等)18.2万元。新建校舍13146间,改建大修1784间,购置木质课桌凳125862单人套,建学校大门673座,垒院墙146744米,建厕所4335间,扩操场361241平方米。全县中、小学全部实现了无危房,有教室,有桌凳,有563处中、小学实现教室、桌凳、院墙、大门、厕所、操场六配套,占全县校数的74%。基本上完成校改任务,经省政府验收合格,并颁发了证书。
    为弥补教育经费不足,建国后开始勤工俭学活动。1958年,全县中学、完小几乎都搞丰产田、试验田。1960年开始办工厂、农场,利用学校的空隙地带种粮种菜植树,对师生度荒救灾起了一定作用。70年代,学校大办两厂(场),建立学工、学农基地。因项目过多,形式主义严重,经济效益不高,也荒废了学生的学业。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勤工俭学又逐渐走向正轨。1980年,县文教局重新制订勤工俭学规划,召开勤工俭学工作会议,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1983年,全县开展勤工俭学的学校发展到273处。1985年增至548处,占学校总数的70%。1987年,县教育局组织部分中、小学校长赴无锡、柳州参观,学习外地开展勤工俭学的经验。至年底,全县中、小学有校办农场、林场243处,土地1009亩,饲养场27个,服务网点61个;经营项目有无线电修理、各种机械修配、饭店、理发、照相、百杂货、五金交电和文具生活用品商店等;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学校达681处,占学校总数的85%,受到省教委和地区教育局的表彰。1990年,全县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学校达793处,占学校总数的100%,全年收入达128.7万元。

    郓城县1979—1990年勤工俭学收入统计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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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份 │校办工厂    │校办农场  │服务网点    │其 他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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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5.6         │3.3       │            │          │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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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6.3         │4.8       │            │          │11.1        ┃
┠───┼──────┼─────┼──────┼─────┼──────┨
┃1981  │6.9         │4.7       │1.2         │3.4       │16.2        ┃
┠───┼──────┼─────┼──────┼─────┼──────┨
┃1982  │7.1         │5.6       │2.5         │6.3       │21.5        ┃
┠───┼──────┼─────┼──────┼─────┼──────┨
┃1983  │7.4         │6.1       │2.9         │14.2      │30.6        ┃
┠───┼──────┼─────┼──────┼─────┼──────┨
┃1984  │8.2         │6.4       │3.6         │16.5      │34.7        ┃
┠───┼──────┼─────┼──────┼─────┼──────┨
┃1985  │8.5         │8.3       │5.8         │18.7      │41.3        ┃
┠───┼──────┼─────┼──────┼─────┼──────┨
┃1986  │9.7         │11.2      │12.1        │19.6      │52.6        ┃
┠───┼──────┼─────┼──────┼─────┼──────┨
┃1987  │12.0        │15.5      │15.7        │23.6      │66.8        ┃
┠───┼──────┼─────┼──────┼─────┼──────┨
┃1988  │36.0        │48.0      │11.0        │13.0      │108.0       ┃
┠───┼──────┼─────┼──────┼─────┼──────┨
┃1989  │39.0        │49.0      │14.0        │12.0      │114.0       ┃
┠───┼──────┼─────┼──────┼─────┼──────┨
┃1990  │43.0        │51.0      │22.0        │12.7      │12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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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