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六节 劳动制度改革 资料库:郓城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郓城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article/48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article/48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六节 劳动制度改革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以国发[1986]77号文件发布了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1986年12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以鲁政发[1986]127号文件发布了改革劳动制度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郓城县劳动部门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政府文件精神,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劳动制度改革:(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即在新招工人中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改变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和录用职工的办法。合同制工人同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等权利;在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上,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固定工人保持同等水平。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取,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二)严格劳动纪律。为加强企业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和广大职工的利益,给企业辞退违法乱纪职工的权力。被辞退的职工如不服,可向县劳动部门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建立职工保险和养老保险制度。(四)废止了“子女顶替”制度和“内招”职工子女的办法。自1987年起,对于195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照顾_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等老工人达到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时,再将其被招收的子女户口、粮食关系转移到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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