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民国职员 资料库:郓城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郓城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article/47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article/47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节 民国职员


    任命  民国初年,县知事仍为清末官吏留任。军阀混战时期,多由督军、督办或省长委任。
    1929年(民国18年)后,按国民政府规定:“县长由省民政厅提名,经省政府议决任命之”。1932年(民国21年)又改为由国民政府任命。军阀混战时期,县长更换频繁。自1912年(民国元年)至1940年(民国29年),郓城县先后委任了32任县知事和县长。1928年(民国17年)委任崔秀如(外号催命鬼)为县长,任职仅7天。
    1929年(民国18年)前,县公署所属各科的科长和科员,没有一定委任法规。民国19年后,按国民政府颁布的县政府组织法规定,科长由县政府呈请省民政厅委任,科员由县长委任。
    编制  1912年(中华民国元年),建立了郓城县公署,知县改称县知事,取消县丞、吏目改称管狱员。1930年(民国19年),按“民国政府组织法”,改县公署为县政府,县知事改称县长。设县长1人,下设秘书1人,设一、二两科及公安、财政、教育、建设四局。科、局各设科、局长1人,科员3人,办事员若干人,其中公安局配有80余名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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