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社会救济 资料库:郓城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郓城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article/46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article/46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节 社会救济
贫民救济 建国前,由于长期的封建统治和繁多的自然灾害,致使劳苦大众衣食无着,行乞者成群结队。为笼络人心,维护其统治,旧时官府亦曾设立“救济机构”,宣扬“开仓济贫”,但因贪官舞弊,贫民所得无几,仍然是“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已开始了社会救济工作。八路军、新四军每攻克一个据点,结束一次战斗,都拿出尽多的战利品(衣被、粮食、砖、瓦、木、石等),分给贫困群众,解决其燃眉之急。人民政权建立后,除立即废除苛捐杂税,实行合理负担,不断进行社会救济外,并领导群众减租减息,开展土地改革。至1946年全县的解放区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农民生活得到很大改善。但由于天灾、人祸等原因,仍有少数贫困户。 建国后郓城县各级政府遵照中共中央“依靠群众,依靠集体力量,生产自救为主,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的方针,多方开展了贫困户的救济和扶持工作。据统计,1949—1953年,全县发放以工代赈粮320万斤,帮助困难户修建住房1.8万间。1954—1958年,国家又发放棉、单衣38.7万件、被褥6.2万条、棉布27.5万尺、棉絮77.9万斤、救济款519.3万元,帮助贫困农民解决了许多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历史遗留的乞讨现象已极为罕见。 对于无职业、生活困难的老、弱、残人员,政府采取定期或临时救济的办法,使其生活得到保障。1957年古历二月,全县100余名盲人在城北关集会,要求解决宣传材料和生活出路问题,县民政、公安、文教等部门共同努力,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部分残疾人安置了工作。 扶持老区 郓城县属于老解放区的村庄共320个,计4.2万户、22.3万人。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这些地方受到严重摧残。为帮助老区群众尽快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元气,人民政府于1952年拨出建房款16万元,帮贫困户建房8520间,并发放救济款2.8万元、各种贷款1.6万元,无偿扶持骡马24匹,促使老区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扶贫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经济形势出现了可喜的变化,广大农民逐步富裕起来。但还有一部分农户因主要劳动力久病、死亡、因故致残或人口多劳动力少,仍处于生活较为困难的境地。1979年,为使困难户尽快脱贫致富,县委、县政府根据中央(1979)55号文件精神,由点到面开展扶贫工作。是年以解决生活、住房困难为重点,派出工作队,深入贫困村队,稳定其生产情绪,树立其脱贫信心。1980年,贯彻“治本和治标相结合,以治本为主”的方针后,把80%的扶贫款投放到发展农副业生产方面,帮助贫困户搞好生产,勤劳致富。1980—1982年,全县共发放扶贫款25.8万元,救济衣被4055件、布2.7万尺、棉絮2.1万斤,扶持329户建房668间。1384家困难户用扶贫款发展饲养猪、羊、牛、兔业,共获利48.5万元,1228户基本摆脱了贫困。1984—1990年,根据扶贫扶优相结合的精神,全县又有计划有领导地开展了扶贫、扶优双重内容相结合的扶贫工作,使大部分贫困户摆脱了贫困,有的还迈上富裕道路。 下放、退职人员的救济 1961—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对关、停、并、转的一些企业,精简下放了2024名职工。人民政府对这部分下放人员非常关心,曾多次拨款救济。从1965年起,凡1957年前参加工作,于1961年元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退职的干部、职工,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无着者,由民政局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费,患有疾病的给一次性医药补助救济。全县批准享受40%救济的共541人,享受一次性救济的318人。1985年5月对退职人员改为按月发给生活补助,建囯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2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15元;原享受40%救济的,按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