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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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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优抚
国家抚恤 抗日战争时期,抗日县政府在财政极度困难的情况下,每年都给烈军属发放优待粮、款。仅1944年就发放优待粮48万斤、优待款35万元(边币)。1944—1947年发放烈、军属、荣复军人临时补助粮105万斤,边币11万元。 建国后,优待粮款改为抚恤金,分定期和临时两种,抚恤对象除烈、军属外,又增加了对孤寡病残人的照顾。1955—1990年,共发放款214.3万元,较好地解决了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1950—1990年全县发放临时困难补助3000万元。从1980年起,对特等和一等残废军人发护理费(特等每月90—100元,一等每月70—85元),对优抚对象部分子女发放入学困难补助,对建房困难户给予建材照顾。全县1604户烈属,1990年尚有545户享受国家抚恤。残废军人702人全部享受抚恤。 1955—1990年部分年度优抚补助统计表 ┏━━━━━┯━━━━━━━━━━━━━━━━━━━━┯━━━━━━━━━━━━━━━━┓ ┃ 年度 │ 定额补助 │ 说 明 ┃ ┃ ├─────┬────┬─────────┤ ┃ ┃ │ 户 │ 人 │ 金额(万元) │ ┃ ┠─────┼─────┼────┼─────────┼────────────────┨ ┃ 1955 │ 58 │ 178 │ 2.6 │1. 1955—1990年共发放补助款708.2┃ ┠─────┼─────┼────┼─────────┤万元,其中临时补478.1万元,2. ┃ ┃ 1961 │ 690 │ 990 │ 4.1 │1990 年度内含4个年度数 ┃ ┠─────┼─────┼────┼─────────┤ ┃ ┃ 1965 │ 651 │ 1118 │ 4.4 │ ┃ ┠─────┼─────┼────┼─────────┤ ┃ ┃ 1971 │ 521 │ 751 │ 4.9 │ ┃ ┠─────┼─────┼────┼─────────┤ ┃ ┃ 1976 │ 575 │ 716 │ 4.4 │ ┃ ┠─────┼─────┼────┼─────────┤ ┃ ┃ 1981 │ 1119 │ 1550 │ 13.5 │ ┃ ┠─────┼─────┼────┼─────────┤ ┃ ┃ 1985 │ 1329 │ 1466 │ 31.6 │ ┃ ┠─────┼─────┼────┼─────────┤ ┃ ┃ 1990 │ 2700 │ 2980 │ 84.8 │ ┃ ┗━━━━━┷━━━━━┷━━━━┷━━━━━━━━━┷━━━━━━━━━━━━━━━━┛ 政治优待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郓城人民就形成了热爱人民子弟兵,尊敬烈、军属的社会风尚。新兵入伍时,披红戴花,乘车骑马,隆重欢送,部队热情迎接。立功喜报临门时,亲友、邻里登门祝贺,区、乡领导人到家嘉勉。村里唱戏,一般台前设“光荣席”,荣誉军人和烈属在“光荣席”就坐。每当春节,各村都组织青少年学生,由村干部带领,敲锣打鼓,逐户给烈军属送礼品、扫院子、打水、贴对联、挂红灯。抗美援朝期间,中国人民志愿军被誉为“最可爱的人”。1956年烈属侯学周、军属鲍汝现、荣复军人肖道玉,代表全县烈军属和荣复军人,去北京出席了“全国烈军属、残废、复员军人社会主义建设积极分子大会”,受到毛泽东主席和其他中央领导人的接见,彭德怀、贺龙元帅曾设宴招待。一年一度的“八一”建军节,县党政军领导均出面组织报告会、座谈会、军民联欢会等,开展拥军爱民活动。建国以来,县政府召开优抚对象代表会25次。通过代表会议征求、听取烈军属和荣复军人对国家建设和优抚工作的意见,表彰优抚对象中的模范先进人物。 群众优待 对革命烈士家属、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由群众给予优待照顾,是郓城县开展拥军活动的传统方式之一。1956年以前,群众优待采取代耕或包耕的办法,代耕粮由县统一征收,统一发放,调剂使用,分麦秋两季兑现。1951年全县烈军属和荣复军人享受代耕的4746户、2.9万亩土地,征发代耕粮160万斤。1985年享受优待款的5109户、20441人,发放优待款18.2万元。合作化后,代耕逐渐转为优待劳动日的制度。优待标准一般相当或略高于同等劳力工分水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普遍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针对新情况,县政府于1982年发布了《优待烈军属,残废复员军人暂行办法》,对烈军属实行户户优待,粮款并优的办法,优待量一般达到两人平均收入水平。1983—1990年又改大队(行政村)自筹,优待费用以公社(乡)为单位统一提取,统一负担、统一优待标准、统一兑现的“四统一”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