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民事调解 资料库:郓城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郓城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article/45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article/45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二节 民事调解


    建国前,民间产生纠纷,多请乡邻、亲朋或村上德髙望重办事公道的人进行说和,一般不诉诸官府衙门。建国初期,为及时解决民事纠纷,巩固人民内部的团结,县司法部门把各村群众所认可的“说和”人组织起来,建立调解小组,专事调解民间纠纷。人民公社化以后,以生产大队为单位建立调解委员会,生产队建调解小组,每年由司法部门组织检查评比,总结交流经验。
    1960年全县有基层(大队、生产队)调解干部24955人,全年调解各类纠纷4442起,超过县法院受理案件的10倍。县、社两级掌握的190个重点大队,全年共调解各类纠纷515起,占发案总数的97%。由于基层调解人员活动于第一线,生活在群众中,便于察觉孕育中的矛盾,及早防范,使诸多纠纷消除于萌芽时期,大大降低发案率。是年全县涌现出无纠纷的生产大队197个。“文化大革命”期间,基层调解委员会工作中断,1979年后逐渐恢复并不断加强。
    1980年司法局建立法律顾问处和公证处,乡配备司法助理员,进一步加强了民事调解工作。1981年全县建立调解委员会872个,1982年所有行政村普遍建立了民事调解委员会。在改革开放形势下,广大调解人员,努力按照“预防为主,调防结合”的方针开展工作,积极解决农民在联产承包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满腔热情地为“两户一体”排忧解难,有效地防止了大量的民事纠纷矛盾激化,避免了恶性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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