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期,审理犯人按《大清律例》治罪,有冤者先请刀笔先生写下呈字,然后持呈字到县衙呼冤,县令升堂问清原告事由后,拘来被告对词,根据供词进行判决。案件审结后向府尹呈报。
民国时期,县知事兼理司法,审判多在县政府大堂进行,主要根据“六法全书”判决。刑、民案件的审理由承审官负责,书记官记录,待案件终结后,拟出判决书,送审判官审阅,定稿后再行文报省,省法院核批,每个案件终结或宣判,必须得到省法院的批示才能执行,当事人如果不服,可逐级上诉,但不准越级上诉。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府的审判工作,以中国共产党制订的方针、政策为依据。一般刑事案由公安部门侦查、逮捕、预审,司法部门审判,审判委员会量刑。死刑报行署批准。由于当时处于游击环境,重大案犯随司法机关流动,一般案犯则取保外押,只候处理或交村管制。
1946年春,郓城县民主政府判处了一批罪大恶极的汉奸。伪宪兵队长刁培基、日军翻译官张鸿光、伪县大队副苑春生、伪财务总管李仲樾、伪财科科长陈应黎及伪区长王春峰、孔祥瑞等均处以死刑。公判大会上群情鼎沸,万众拍手称快。在减租减息、反奸反霸斗争中又判处一批进行破坏捣乱的地主和反革命分子。
1951—1956年镇压反革命时,县人民法院判处一批不惩处不足于平民愤的恶霸地主、土匪、反动党团骨干、反动军政官吏、反动道会门头子和进行破坏捣乱的特务分子。在1956—1957年的“肃反”中,对隐藏在人民内部进行破坏的反革命分子,又依法予以制裁。
在镇反、“肃反”和打击残余反革命势力的斗争中,始终坚持“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和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的路线。极大地感召和威慑了敌人,使许多反革命分子互相检举,纷纷自首。1951—1956年,除依法惩处顽固犯罪分子外,全县自首并获得宽大处理的537人。社会秩序空前安定,发案率大幅度下降。1957年刑事案件较1955年下降70%以上,1958年发案率急剧上升,其中反革命案件占51%,刑事犯罪占48%。在“政法工作大跃进”错误思想影响下,出现一批冤、假、错案。1963年复查了1958—1961年间判处的部分案件,发现量刑不当的达25.89%。
“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出现了无法可依的混乱局面,审判工作受到严重干扰。中共一届三中全会后,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及其以前审结的案件一一进行复查,共查出冤、假、错案156起、172人,分别占总案件的23.4%、总人数的24.2%,均依法做了纠正。
1971—1990年,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开始独立行使审判权,并全面实行陪审、合议、回避、辩护、上诉等全部法律程序。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和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斗争中审理的案件,基本上做到正确、合法、及时,极个别判处不当的案件一经发现,也及时作了纠正。
第一节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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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时期,审理犯人按《大清律例》治罪,有冤者先请刀笔先生写下呈字,然后持呈字到县衙呼冤,县令升堂问清原告事由后,拘来被告对词,根据供词进行判决。案件审结后向府尹呈报。
民国时期,县知事兼理司法,审判多在县政府大堂进行,主要根据“六法全书”判决。刑、民案件的审理由承审官负责,书记官记录,待案件终结后,拟出判决书,送审判官审阅,定稿后再行文报省,省法院核批,每个案件终结或宣判,必须得到省法院的批示才能执行,当事人如果不服,可逐级上诉,但不准越级上诉。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政府的审判工作,以中国共产党制订的方针、政策为依据。一般刑事案由公安部门侦查、逮捕、预审,司法部门审判,审判委员会量刑。死刑报行署批准。由于当时处于游击环境,重大案犯随司法机关流动,一般案犯则取保外押,只候处理或交村管制。
1946年春,郓城县民主政府判处了一批罪大恶极的汉奸。伪宪兵队长刁培基、日军翻译官张鸿光、伪县大队副苑春生、伪财务总管李仲樾、伪财科科长陈应黎及伪区长王春峰、孔祥瑞等均处以死刑。公判大会上群情鼎沸,万众拍手称快。在减租减息、反奸反霸斗争中又判处一批进行破坏捣乱的地主和反革命分子。
1951—1956年镇压反革命时,县人民法院判处一批不惩处不足于平民愤的恶霸地主、土匪、反动党团骨干、反动军政官吏、反动道会门头子和进行破坏捣乱的特务分子。在1956—1957年的“肃反”中,对隐藏在人民内部进行破坏的反革命分子,又依法予以制裁。
在镇反、“肃反”和打击残余反革命势力的斗争中,始终坚持“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赎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和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的路线。极大地感召和威慑了敌人,使许多反革命分子互相检举,纷纷自首。1951—1956年,除依法惩处顽固犯罪分子外,全县自首并获得宽大处理的537人。社会秩序空前安定,发案率大幅度下降。1957年刑事案件较1955年下降70%以上,1958年发案率急剧上升,其中反革命案件占51%,刑事犯罪占48%。在“政法工作大跃进”错误思想影响下,出现一批冤、假、错案。1963年复查了1958—1961年间判处的部分案件,发现量刑不当的达25.89%。
“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度出现了无法可依的混乱局面,审判工作受到严重干扰。中共一届三中全会后,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及其以前审结的案件一一进行复查,共查出冤、假、错案156起、172人,分别占总案件的23.4%、总人数的24.2%,均依法做了纠正。
1971—1990年,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开始独立行使审判权,并全面实行陪审、合议、回避、辩护、上诉等全部法律程序。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和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斗争中审理的案件,基本上做到正确、合法、及时,极个别判处不当的案件一经发现,也及时作了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