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开始实施刑事检察,主要是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和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和起诉。通过审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从而避免或减少错捕、错诉。对应捕而没报捕的案件,及时建议公安局进行追捕。1956年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共252起,经审查批准逮捕的176起,不批准逮捕的35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41起。如唐官屯李吉春放火一案,经审查发现证据不力,且前后矛盾,主要是由于侦查人员曾用“坦白了无事”进行诱供所致。据此,不批准逮捕。1956年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231起,经审查决定起诉的184起,不起诉的13起,退回补充材料的34起。
按照法律规定,经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决定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都出庭支持公诉,从而实施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以免错判。通过刑事检察,1956年县检察院曾纠正错判邵思忠死刑一案。邵建国前曾任胡营村伪村长,1946年伙同本村地主告杀农会干部1人,后来出逃,于1948年参加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国后转业回家,1955年镇反时被公安机关逮捕,判处死刑。经检察院审定,按照党的有关政策,应既往不咎,予以释放。1979年,检察院发现董建平交通肇事一案量刑不当(董开车一次撞死两人,撞伤多人,毁车一部,直接经济损失达9000余元,法院仅判了3年缓刑),向法院提出纠正,而法院不予采纳,遂又提出抗诉,经菏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判决,判处董建平有期徒刑4年。
检察机关对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需补充侦查者,都重新复核。1980年公安机关提请逮捕42人,自查19人,退补材料的7人。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90%以上都派人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定性不当的8案10人作了纠正。1984年公安机关移送起诉59件,经审查决定起诉49件,免诉6件,不诉1件,退回补充侦查4件。1986年公安机关移送44件,决定起诉39件,免诉2件,退回补充侦查2件。如报捕张广元强奸案,经审查认为被告不应仅张广元1人,因是张广才将女方骗至家中,授意张广元强奸逼婚,张广才构成强奸共犯,建议公安机关扩捕,后法院判决张广才有期徒刑3年。1990年,移送起诉111件,经审查决定起诉97件,免诉12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36件。
第一节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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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开始实施刑事检察,主要是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人犯和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和起诉。通过审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从而避免或减少错捕、错诉。对应捕而没报捕的案件,及时建议公安局进行追捕。1956年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共252起,经审查批准逮捕的176起,不批准逮捕的35起,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41起。如唐官屯李吉春放火一案,经审查发现证据不力,且前后矛盾,主要是由于侦查人员曾用“坦白了无事”进行诱供所致。据此,不批准逮捕。1956年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231起,经审查决定起诉的184起,不起诉的13起,退回补充材料的34起。
按照法律规定,经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决定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都出庭支持公诉,从而实施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以免错判。通过刑事检察,1956年县检察院曾纠正错判邵思忠死刑一案。邵建国前曾任胡营村伪村长,1946年伙同本村地主告杀农会干部1人,后来出逃,于1948年参加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国后转业回家,1955年镇反时被公安机关逮捕,判处死刑。经检察院审定,按照党的有关政策,应既往不咎,予以释放。1979年,检察院发现董建平交通肇事一案量刑不当(董开车一次撞死两人,撞伤多人,毁车一部,直接经济损失达9000余元,法院仅判了3年缓刑),向法院提出纠正,而法院不予采纳,遂又提出抗诉,经菏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判决,判处董建平有期徒刑4年。
检察机关对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需补充侦查者,都重新复核。1980年公安机关提请逮捕42人,自查19人,退补材料的7人。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90%以上都派人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定性不当的8案10人作了纠正。1984年公安机关移送起诉59件,经审查决定起诉49件,免诉6件,不诉1件,退回补充侦查4件。1986年公安机关移送44件,决定起诉39件,免诉2件,退回补充侦查2件。如报捕张广元强奸案,经审查认为被告不应仅张广元1人,因是张广才将女方骗至家中,授意张广元强奸逼婚,张广才构成强奸共犯,建议公安机关扩捕,后法院判决张广才有期徒刑3年。1990年,移送起诉111件,经审查决定起诉97件,免诉12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3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