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八节 户籍管理 资料库:郓城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郓城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article/43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article/43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八节 户籍管理


    建国前,户籍管理没有法律条文,迁入、迁出无人过问。建国后,根据1951年政务院颁发的《城市户口暂条例》,城乡始普建人口统计和户口管理制度,正式填制户口卡片。1955年又按照《户口登记暂行办法》,在全县制订了户口册,规定了常住、暂住、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嫁娶等户口申报审批制度。常住人口一月一统计,年终逐级汇总上报:暂住人口一律办理临时户口,走后注销;有迁徙要求者,要事先征得迁出迁入地双方同意,然后由县公安局办理迁移手续,到迁入地点办理落户手续。1956年,公安局正式建立户籍股。1959年公配户籍员。“文化大革命”期间,户籍员一度被撤销,削弱了户籍管理工作,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户籍管理逐渐恢复并不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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