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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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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消防
建国前无消防组织。新中国建立后,消防工作即列入公安部门工作日程。1949—1974年由公安局治安股负责。1974年7月公安局设立消防股,1977年又建立消防队,共有消防队员10人,配消防车1部。1982年消防队纳入武警部队后,又购置灌泵浦车两部,轻便指挥车1部。原消防股主管消防监督、检查,技术培训,防火教育和指挥火灾扑救等。1989年3月,刘口乡信用社,郓城镇陈路口村加油站,南关、郁胡同两户民房相继起火,由于消防队及时扑救,使金库和油库都免遭损失。1990年扑救较大火灾16起,避免经济损失27.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