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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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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节 看守
清光绪年间,郓城监狱设在县城西北隅(现育才路北侧),共12间排房,配有吏目和狱卒。吏目系监狱长官,负责督促狱卒稽查人犯和看管囚犯。 民国期间,监狱称看守所,设于县城西南隅(现城关粮所处),分为一所、二所和监房三部分。一所关押未决的政治犯和刑事犯,二所关押未决的民事犯,判决服刑的犯人囚禁于监房内。监房阴暗潮湿,空气污浊,跳蚤、蚊、蝇肆虐,加之狱卒敲诈、摧残,犯人死于狱中者甚多。 1941年,郓城抗日县政府公安局始设看守班,专管关押、看守犯人。1943年看守班改为看守所。因战争原因,看守所长期无固定地址,公安局转移到哪里,就把犯人押解到哪里。1949年9月,郓城、郓北、郓巨三县合并,看守所迁入县城,设在县城西北隅。看守所由武装人员警戒,由工作人员负责狱内看守和管理,依法实施管教。为教育改造犯人,对犯人经常进行方针、政策和法制教育,多方疏导,力促其转化。1980年后,按有关规定,在押犯每人每月供应标准面粉30斤,伙食费17元。监房夏有通风设备,冬季配有铺床棉垫子。狱内设有澡塘、图书室和医务室,犯人洗澡、看书、治病均免费。1984年看守所购置24英寸彩电1部,供犯人观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