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社会治安 资料库:郓城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郓城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article/43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article/43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四节 社会治安


    治安保卫组织  建国后,为搞好社会治安,1951年根据《农村治安条例》规定,开始试建治安保卫组织。至1956年,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共建立了209个保卫股,乡镇建立了93个治安保卫委员会,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建立了2465个治安保卫小组。基层共有治安保卫人员7795名。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进一步加强治保工作,1984年对基层治保组织进行了整顿、充实。整顿后全县共有基层治保委员会1081个,治保人员4930人。县直机关和较大的企业单位设有保卫科、股。1986—1990年,县城增设综合治理办公室,配武警人员,乡镇建治安小分队。公安部门坚持每年对基层治保主任轮训一次,并定期以乡或片为单位,组织他们学习,以提髙其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禁赌  建国前郓城赌风甚盛,有掷骰于、打牌(纸牌、牌九)、压宝等。赌场或明或暗,遍布城乡。有些集市、庙会公开设赌,昼夜不息。既影响生产,又滋事生非。官方虽明令禁止,但多因措施不力和贪官带头赌博,所以有禁无止。
    人民政府建立后,把禁赌列为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内容,严加查禁,60—70年代赌风基本煞住。但1980年以来,由于社会上自由化思潮影响,赌博又有回潮,有的地方聚赌严重。
    禁烟  清朝末年,随着帝国主义军事侵略和经济掠夺的逐步加剧,鸦片输入逐年增多。种植罂粟、贩卖鸦片及吸食者日益增加。因吸毒而破产者屡见不鲜。官府衙门虽一再高喊禁毒,但因政治腐败,贪官作弊,明禁暗纵,不能奏效。
    建国初期,郓城境内贩毒、吸毒者仍有存在,边远地区私种罂粟者也屡有发现。为彻底根绝吸毒,县人民政府多次颁发禁毒布告,严厉查禁私种罂粟、贩卖鸦片和吸毒。1950—1952年,贩毒者到政府登记悔过的达128人,概未追究。另有犯罪严重又不思悔改的23人,被依法判处,其中判处徒刑1—3年的9人,判刑3年、缓期执行、交村管制的1人,不判刑交村管制的5人,教育后释放的8人。1952年,查出张集乡大柳树李庄私种罂粟3亩,就地召开大会,依法做了处理。1958年县城北关一贩毒分子贩运烟土1斤2两,依法判刑3年。从此境内贩毒、吸毒渐趋根绝。但1980—1990年期间,在县边远个别村庄,又出现私自种植小面积罂粟现象,经公安部门查禁,逐渐消失。
    改造娼妓  建国前,有的妇女为生活所迫,沦为明妓或暗娼,遭遇悲惨。“兰香馆”是民国期间县城的妓院之一。日军侵占郓城后,县城内又新增“议馆”妓院,多为日籍妓女,主要接纳日本军人和日伪政府官员。1949年郓城人民政府建立后,立即通令取缔妓院,并多方帮助妓女安家立业,走上新生。
    改造“四类分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规定,郓城县从1952年开始,对历史上有罪恶又有现行活动的特务分子,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动道会门头子,敌(国民党反动派)伪(汉奸)、军(尉官以上)、政(乡长以上>、警(警长以上)、宪(兵)反动官吏和坚持反动立场的地主、富农分子(统称地、富、反、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虽有反动言行,但尚构不成重大犯罪,不需逮捕判刑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批准,交所在单位或村庄管制。全县首批共管制916人,其中敌伪特务14人,反动会道门头子94人,反动地主、富农分子462人,反动党、团骨干49人,敌伪军、政、警、宪反动官吏157人,其它反革命分子140人。1952年底经群众评议,全县有82名“四类分子”(地主2人,其它80人)老实守法,积极劳动,改造较好,报公安部门批准,给予撤销管制。1956年冬,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规定,发动群众对未准予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四类分子”进行评议,再经所在单位或村庄治保委员会评审通过,报公安局批准,先后有925人被吸收入社,承认其为农业合作社社员或候补社员,令其在劳动中继续改造自新。
    1959年,按照“监督改造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精神,在“四类分子”改造中,普遍推行了“三包一保证”(包监督劳动、包政治教育、包预防破坏,责令“四类分子”制订改造自新的保证)、“十红夹一黑”(10个党、团员、贫下中农积极分子,包夹一个“四类分子”)和月考、季评、年升降的改造措施,村村设“四类分子”改造台,凡有“四类分子”的生产队都成立监督改造小组。“四类分子”普遍制订改造规划,由群众监督执行。大队治保主任每半月或一月对其检查训话一次,批评错误,指明出路。经年终评审,定为正式社员的1301人,评为候补社员的1192人,监督生产的729人,管制劳动的1287人,依法逮捕的224人,因有新的反动言行而重新戴“帽子”的127人。
    1965年,全县共有“四类分子”10480人,年终对他们进行了全面评审,评定为正式社员的741人,评为候补社员的4323人,纠正错划的530人,其余分别予以监督生产、管制劳动、依法逮捕、新挖掘出漏划的2471人。
    由于左的错误影响,改造“四类分子”工作中也出现过错划、错管的情况。个别基层干部也有不经公安部门批准任意给人戴上“四类分子”帽子的。“文化大革命”中给人乱戴“四类分子”帽子的现象更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虽多次纠正,但均不够彻底。1979年遵照中共中央(1979)5号文件精神,给3096名改造好的“四类分子”摘掉帽子,给2323名错划、错戴“帽子”的人予以纠正,给11358名地、富子女定为社员成份^至此,完成了改造“四类分子”的历史任务,全县不再存在“四类分子”。
    自行车管理  1953年开始实行自行车牌照制度,最初由工商局、税务局共管,1978年8月由县公安局接管,设置了自行车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自行车管理事宜。全县17处公社也都相应地建立了“自行车管理所'其主要业务,是对所辖区域内自行车进行登记、编号、砸钢印,对外地流入的自行车换发牌照等。通过加强自行车管理,从1978—1990年帮助群众找回错推的自行车1500余辆,为侦察破案提供线索50余起,对打击偷盗犯罪活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危险物品管理  对危险物品的管理,是县公安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有关条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县公安部门制订了相应的检查管理措施,有计划地对危险物品开展清理收缴活动。1982年,在全县范围内进行了一次清查,共收缴炸药370斤、雷管22个、导火索4米、土制手枪34支、匕首42把、鞭炮一大宗,消除了一弯爆炸隐患。同年元庙集河东大队社员任兰银的房子,被犯罪分子任兰成用炸药炸毁,县公安局立即派人侦破,仅三天时间就把犯罪分子捉拿归案。透过此次清查,还发现县化工厂院外一间小房内存放黑色炸药2000余斤,夜间无人看守,一旦爆炸,千米以内的物体都将遭受破坏。对此,令其立即采取妥善措施,并通报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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