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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抗日县政府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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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抗日县政府司法机构
抗日战争初期,在中共郓城县党组织的领导下,于县境边沿地区创建了抗日根据地,1939年9月选举产生了郓城抗日县政府。为适应战争和治安、司法形势的需要,抗日县政府先后设立了公安局和司法科。 公安局 1940年4月设立,配局长1人、干事7人,另有80人的保卫队和20人的短枪队。1940年10月郓城分为郓城、郓南两县,原县公安局留属郓城,郓南县新组建直属连,代行公安局职能。1941年10月直属连改为政治侦察队,配队长1人,队员30人。1942年10月,郓南县与巨菏办事处合并,12月组成郓鄄巨菏四县边区办事处,建立办事处公安局。1943年11月,四县边区办事处并入临泽县。1944年10月临泽县又分为郓巨、临泽两个县,原四县边区公安局改组为郓巨抗日县政府公安局。解放战争期间,1946年2月,根据土地改革的需要,郓城县再次分治,北半部划为郓北县,中部仍为郓城县。郓北县公安局随郓北县政府驻潘渡村,郓城县公安局驻义和里。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郓城、郓北、郓巨三县合并为郓城县,三县的公安局也同时合并为郓城县公安局,驻县城。各区均设1名公安助理员。 司法科 1940年,郓城抗日县政府始设司法科,既是司法行政机关,又是审判机关。随着郓城县的分治与合并,司法机构也几经分合。1949年郓城、郓巨、郓北三县合并为郓城县后,县仍设司法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