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1953年县以下行政机构有区、村两级。1953—1958年2月区以下设乡。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实现,村级行政机构渐由农业合作社所代替。1958年2月撤销区一级行政机构,全县由106个乡合并为36个乡,由县直接领导。1958年9月撤销乡级行政机构,全县建14处人民公社,公社以下设生产大队。1984年1月取消人民公社,县以下设区、乡(镇),乡(镇)下设行政村。
区设区公所,由区长1人、副区长和助理员若干人组成。它是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县政府的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权。乡(镇)人民政府有乡(镇)长、副乡(镇)长等若干人员组成,1984年后增设农机、林业、水利、计划生育等部门。在本乡(镇)区域内行使政权。
村民委员会为行政村行政领导机构,设主任、副主任、委员等,管理本行政村事务。
第四节 基层行政机构
视图
1949—1953年县以下行政机构有区、村两级。1953—1958年2月区以下设乡。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实现,村级行政机构渐由农业合作社所代替。1958年2月撤销区一级行政机构,全县由106个乡合并为36个乡,由县直接领导。1958年9月撤销乡级行政机构,全县建14处人民公社,公社以下设生产大队。1984年1月取消人民公社,县以下设区、乡(镇),乡(镇)下设行政村。
区设区公所,由区长1人、副区长和助理员若干人组成。它是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县政府的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权。乡(镇)人民政府有乡(镇)长、副乡(镇)长等若干人员组成,1984年后增设农机、林业、水利、计划生育等部门。在本乡(镇)区域内行使政权。
村民委员会为行政村行政领导机构,设主任、副主任、委员等,管理本行政村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