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附:日伪县政府的正附税及各种摊敛 资料库:郓城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郓城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article/30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h7/section/1/article/30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附:日伪县政府的正附税及各种摊敛
郓城日伪县政府每年分麦、秋两季向农民征收粮食。在征收粮食时,按地亩算钱,再按钱折粮,强买农民的粮食。日伪县政府定,粮价,层层分配强买任务,以粮顶钱,限期送交。如到期完不成任务,就出动军队,带领车辆进村强运。1945年日伪山东省政府发出“本省各县田赋自本年度起,一律改收实物的训令”。日伪山东省财政厅、建设厅联合颁发“关于征收实物的变通办法。”当时农民除按期缴纳正、附税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摊敛。如按地亩摊敛的乡公项、村公项。在敌占区,由于重赋苛捐和生产水平低下,使大部分农民经常处于饥饿状态。 解放战争时期 1946年6月5日,根据冀鲁豫二专署“麦季征收工作指标”,公粮只只征粮不征款。征收手续实行征收清册。1947—1948年采取累进税计征的办法,即按户计算每人平均1亩地以下者免征,每人3亩以下者每人免征半亩,每人3亩以上者按亩征收,每人4亩者按4.5亩征收,每人5亩者按6亩征收,每人6亩以上者再适当加征。征收数额,每负担亩征小米20斤,柴草33斤。各种秋粮的征收折率:谷子每百斤折小米70斤,高粱1斤12两(1斤为16两,下同)折小米1斤,玉米1斤8两折1斤,黄豆1斤4两折1斤,绿豆1斤2两折1斤。 1949年实行常年产量折中亩的办法,年平均亩产原粮120斤为1中亩,按中亩计算产量,每人扣除免征亩7分后为负担亩。扣除免征点人口是在家务农人员、烈属、革命军政人员、荣誉军人等。每负担亩全年负担原粮31斤(包括公粮20斤,柴草折粮5斤,附加村经费6斤),分麦、秋两季征收。年实征粮折小米2155万斤,占亩产量的12.3%。 建国后 农业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建国后的农业税制度是在革命战争时期公粮征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 1950年,将公粮、公柴及乡村经费各项负担合并,称为农业税,统一征收。3月,根据平原省人民政府指示,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查田定产”。查出黑地15399亩,加上原计税土地,全县实有计税土地2193751亩。根据土地质量,按20%的税率(各区、乡税率不一,有的略高于20%,有的略低于20%)计征,依率计征农业税3744.66万斤,各种减免137.533万斤。 1952年8月,根据政务院规定的“种多少田地,应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合理负担政策和《平原省农业税实施细则》规定,按每户常年产量,每一负担人口扣除100斤免征额后为负担产量,再按20%的税率计征,全县应征农业税4209.62万斤,各种减免531.90万斤。 195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实行没有免征额的比例税率。依自然条件和贫富情况,税率稍有不同,平均占全年产量的15.33%。为适应农业合作化、公社化的新情况,纳税户由个体逐渐转向集体。农作物受灾减产的,按受灾情况评议减免成数。 1959—1961年,农业产量大幅度下降。全县单产三年分别为156斤、161斤、160斤。按照省、地规定对农业税的征收给予减免,三年农业税减免分别为442万斤、861.5万斤、948.5万斤。 1962年,税率调减4.05%,比原税额减少35.59%。根据《农村人民公社条例》(修改草案),社员自留地免征农业税。 1979年根据国务院指示和省政府具体规定,农业税实行起征点的办法,即以生产队为单位,按正常年景每人平均口粮400斤以下,社员分配收入平均每人不足50元的,一律免征农业税,并以此作为起征点。同时还规定,口粮和分配收入略高于起征点,但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部分减免的照顾。 1983年,农村普遍实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为适应这一新情况,根据同年3月23日财政部下达的《关于农业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按合理负担的原则,通过承包合同,将生产队应缴的农业税额,如数落实到户。以承包户为单位计算,人均口粮和收入仍在起征点以下的,继续给予减免照顾。 农业税的征收管理 从人民政府征收农业税起,主要是征收粮食,税额按常年产量计征。粮食由粮食部门代征。根据“先征后购”的原则,征购结合,公粮折币转农业税征收部门,其余按余粮收购,价款付给售粮单位。棉花集中产区,由棉花收购部门代征,农业税部分折价交农税部门,其余按国家牌价与售棉单位结算。 建国后郓城县各主要年份征收农业税情况表 ┏━━━━━━━┯━━━━━┯━━━━┯━━━━━┯━━━━━━━━━━┯━━━━━━━┓ ┃年份 │计税土地 │常年产量│正税平均 │计税任务(万斤) │实征数(万斤)┃ ┃ │(万亩) │(万斤)│税率(%)├─────┬────┤ ┃ ┃ │ │ │ │正附税合计│其中正税│ ┃ ┠───────┼─────┼────┼─────┼─────┼────┼───────┨ ┃1950 │219.4 │24615.6 │20 │3678 │2195.3 │3607.12 ┃ ┠───────┼─────┼────┼─────┼─────┼────┼───────┨ ┃1952 │199.1 │23984.1 │20 │3438.5 │3438.1 │4172.33 ┃ ┠───────┼─────┼────┼─────┼─────┼────┼───────┨ ┃1957 │204.7 │29494.4 │20 │4901.9 │4232.3 │4155.20 ┃ ┠───────┼─────┼────┼─────┼─────┼────┼───────┨ ┃1958 │203.1 │31900 │15.33 │5549.1 │4338 │4773.92 ┃ ┠───────┼─────┼────┼─────┼─────┼────┼───────┨ ┃1959 │229.9 │31473.3 │15.33 │5548.5 │4824.8 │4983.08 ┃ ┠───────┼─────┼────┼─────┼─────┼────┼───────┨ ┃1962 │165.3 │20418.0 │11.2 │2453.8 │2293.3 │1606.71 ┃ ┠───────┼─────┼────┼─────┼─────┼────┼───────┨ ┃1963 │165.3 │20430.2 │11.2 │2322.4 │2294.9 │947.63 ┃ ┠───────┼─────┼────┼─────┼─────┼────┼───────┨ ┃1979 │153.4 │1704.3 │11.2 │1932.5 │1909.6 │854.15 ┃ ┠───────┼─────┼────┼─────┼─────┼────┼───────┨ ┃1980 │152.9 │16994.5 │.11.2 │1927 │1994.2 │1390.17 ┃ ┠───────┼─────┼────┼─────┼─────┼────┼───────┨ ┃1981 │152.7 │16965.5 │11.2 │1923.7 │1900.9 │1754.15 ┃ ┠───────┼─────┼────┼─────┼─────┼────┼───────┨ ┃1982 │152.5 │16042.3 │11.2 │1921 │1898.3 │1894.66 ┃ ┠───────┼─────┼────┼─────┼─────┼────┼───────┨ ┃1985 │151.5 │16841.0 │11.2 │2113 │1887 │1895.17 ┃ ┠───────┼─────┼────┼─────┼─────┼────┼───────┨ ┃1986 │151.4 │16826.9 │11.2 │1885 │754 │755 ┃ ┠───────┼─────┼────┼─────┼─────┼────┼───────┨ ┃1987 │151.4 │16826 │11.2 │1884 │778 │818.2 ┃ ┠───────┼─────┼────┼─────┼─────┼────┼───────┨ ┃1988 │151.1 │16796 │11.2 │1881.8 │800 │807.6 ┃ ┠───────┼─────┼────┼─────┼─────┼────┼───────┨ ┃1989 │151.1 │16796 │11.2 │1881.6 │850 │613.8 ┃ ┠───────┼─────┼────┼─────┼─────┼────┼───────┨ ┃1990 │151 │16788 │11.2 │1880 │850 │809.8 ┃ ┗━━━━━━━┷━━━━━┷━━━━┷━━━━━┷━━━━━┷━━━━┷━━━━━━━┛ 公粮价格 1950—1953年,农业税的征收实行直接征收实物,粮食部门按各种类粮食的中等价格计算。1954年,随着粮、棉、油统购入库的粮食、棉花、油料分别入库,分别结算,并规定农业税征收一律以标准粮为单位进行结算税款,每斤标准粮规定为1角。1961年按每斤标准粮1角1分6厘。1967年改为每斤标准粮1角2分7厘。1978—1982年改为每斤标准粮1角5分。从1985年起,每斤标准粮价格2角。 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 从1950年开始,对缴纳农业税确有困难的烈军属、荣复军人及有实际困难的农户,酌情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因灾减产的按受灾减产程度予以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