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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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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交通管理
运输管理 建国前,没有运输管理机构。建国后,1956年建立县交通运输管理站,隶属县交通科。1959年全县17处人民公社均建立运输管理站,每站配1—2人,多系半工半农人员,属县交通科和人民公社双层领导。1981年县运输管理站改称运输管理所,隶属县交通局,下辖沿公路的16处交通运输管理所。管理所主要对从事营业性运输车辆和司机的生产能力、经营范围、技术和经营条件进行审核,并对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收费标准收取运输管理费。货车每吨位月交5元,挂车、拖拉机每吨位月交0.8元,宽座大客车每座位月交1.2元,中客车每座位月交2元。小轿车每座位月交3元。1990年全县共征收交通管理费28.36万元。 公路管理 公路养护 1928年(民国17年),公路养护由县建设局雇用路工查勘员分段负责。1939—1945年,日伪统治郓城时,强迫沿路村民无偿养护公路。1946年县民主政府建设科按村界划段养护,倘有损坏,轻者由村修补,工程量较大时,报告区县,由区或县雇工修补。1949年下半年沿公路3—5里的村庄划为养护村,分段固定护路员。 1951年,郓城公路站建立,主要管理郓(城)梁(山)、郓(城)巨(野)、郓(城)菏(泽)、郓(城)鄄(城)4条境内路段。随着公路建设的迅速发展,主要公路设置了养路工房。除专业养护人员外,还实行民工建勤制度,沿线各村每年出5人义务工清扫公路积雪和进行一般养护。1978—1990年,逐步建立健全了养路工作责任制,按养护路线分工到班,责任到人。 公路绿化 建国初期,公路两旁行树栽植,以沿路村庄的农民为主,谁栽植谁收益。1957年始由国家出苗,一般由养路工人栽植。凡社队出工、出苗栽植或管理的,树权归集体所有。1973年后,绿化收益政策实行比例分成,靠近村庄的收益80%归社队,20%归公路部门。干线公路树木采伐更新时,需经省公路部门批准,收益50%归社队,50%归公路部门。县、乡公路树木的采伐更新需经县公路段批准,收益80%归社队,20%归公路部门。至1990年,境内公路全部绿化,树种一般里行为白杨,外二、三行为梧桐、柳、槐等。干线公路绿化里程为146. 5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