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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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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医疗制度
公费医疗 1953年郓城县开始公费医疗,凡县直党政机关和事业部门的干部、工人和全县的残废军人均享受公费医疗。经费由财政部门按享受公费医疗的人数和上级规定的定额,按月拨给县卫生(科)局,门诊部统一掌握使用。享受公费医疗的干部和职工持公费医疗证就诊,外出药费凭发票据实报销。 1981年机关实行公费医疗承包责任制,享受公费医疗的干部、职工到指定的医疗单位就医,凭药费收据在本单位报销。 1983年7月9日,成立县直机关公费医疗门诊部,具体负责县直各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干部、职工的医疗工作,地址在县医院老门诊部,占房10间,设诊断室、药房、换药室、注射室、观察室等,配正、副主任各1人,医务人员7人。机关干部和职工随到随诊。1990年,县直机关公费门诊部工作人员增加到22人,在门诊就医的机关人员,退、离休人员共有4189人。县财政拨款60万元(包括外出就诊、住院药费)。 郓城企业干部职工的公费医疗,自建国初期到1979年,采用了与机关、事业单位不同的办法。即职工到指定的医院就医,所需药费由本单位报销,凡是重病需到外地医治者,要经指定医院提出转诊建议,由本单位同意,方能到外地治疗,其医疗费本单位报销。后因医疗费超支严重,1980年始,全县大部分企业相继实行了医疗费包干到人,节、超自理的办法。但重大疑难病需住院治疗或需到外地医疗者,经县医院提出建议,住院或在外地治疗的医药费,本单位给予报销。1985年,全县享受公费医疗人数共12967人,财政拨款50万元。1990年,全县享受公费医疗人数15495人,财政拨款81.4万元。 合作医疗 1958年,郓城部分村庄出现了互助医疗,1963年改名为合作医疗。70年代,全县农村逐步建立了合作医疗制度。1972年开始由生产大队办,后来逐步发展到由公社、生产大队两级联办。合作医疗经费由生产大队、生产队组织社员筹集,每人每年交1.5—2元钱。参加队办合作医疗的将经费交生产大队卫生室统一使用,本大队社员在卫生室就诊,其药费免收或减成收;参加社、队联合办合作医疗的,其经费一部分留大队卫生室用,一部分交给公社卫生院统一使用。社员患病住院(包括本社医院或经批准到上级医院住院),其医药费公社卫生院给以部分或全部报销。根据《全国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1978—1979年间,全县所有村庄都参加了合作医疗。这种形式缓解了一部分农村中危重病人的经济困难。但在实施合作医疗的过程中,由于管理制度的不完善,经费严重超支。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合作医疗制度于1982年废止,改革为农民个体办、几户联办等各种新的形式。